獨立董事引入後的衝突及其對董事會結構的影響研究

【摘要】本文從我國獨立董事引入後現狀進行分析,闡述獨立董事引入後的衝突變化,分析獨立董事對董事會結構的影響,通過發揮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間衝突正效應,引導衝突向有利於績效改進方向發展,這對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有著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獨立董事;衝突效應;影響 
   
  1 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現狀 
   
  獨立董事,是獨立外部董事的簡稱,指除董事職務以外不在上市公司擔任其他職務,且與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獨立客觀判斷關係的董事。該制度最初形成於美國,後推廣至世界各國。我國於2001年正式在上市公司中引入該制度,從我國目前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來源和構成看,目前我國獨立董事的總體狀況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結構狀況呈現畸形化趨勢。如年齡呈現老齡化;職業呈現理論化;職稱呈現高階化;學歷呈現高階化;股權呈現趨零化;薪酬呈現剛性化;來源呈現非均衡化等。二是獨立董事仍然屬於弱勢群體。按照目前董事會決策中堅持的資本多數決原則,如此少量的獨立董事很難發揮其應有的職能與作用。三是獨立董事的花瓶效用。由於我國獨立董事的股權基本為零,且薪酬呈現剛性特徵,故企業的長期持續發展及效益狀況,對獨立董事的任期收益並無影響,獨立董事在進行企業決策時會因為基於職業的關注及聲譽的雙重考慮,而呈現較多不作為的傾向。四是獨立董事的風險意識逐漸加大,責任心也漸漸增強,但其在董事會中力量的非均衡未能徹底改觀,導致獨力董事辭職的現象正在逐漸增多。這一方面反映了獨立董事的勤勉盡職的履行難度逐漸加大,同時也反映了環境迫力所導致的風險增大。五是獨立董事的來源與股東間的強度關聯性,導致其獨立性及效果的發揮存在極大質疑。目前,我國獨立董事的推薦、任免、薪酬等權力完全操控在大股東手中。而對於關聯交易有否決的特殊權利的獨立董事弱勢群體,因其對於職業的依戀、對聲譽的影響、及對利益的基本追逐,導致其在決策時,可能會違背其專業素養和職業操守,而盲目隨從大股東的意願。 

   
  2 獨立董事引入後的衝突變化及衝突正效應 
   
  獨立董事的引入無疑會改變原有董事會的決策方式,其最終可以歸結為股東間控制權的所謂轉移,由此產生股東間因爭奪控制權的矛盾和糾紛,並由此演化為獨立董事與原有董事間的矛盾和衝突。作為獨立決策主體的獨立董事,其職能的發揮必然與原有董事間形成有形及無形衝突。具體有以下幾點: 
  2.1 委託人利益衝突:原有董事的委託人是擁有較大股份的法人股東,其基於利潤及風險轉移的角度出發,儘量提高其自身的收益。而獨立董事作為虛擬的委託人——中小股東的代理人,其職責在於儘可能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且避免大股東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侵蝕。當一種決策行為結果有利於大股東而有損中小股東利益時,此種衝突便不可避免。 
  2.2 角色定位衝突:傳統公司董事會的主要角色定位於監督者,其本應成為主要角色的決策者成為次要地位。加之董事會的構成方面主要是股東委派制,其與經理人員之間密不可分,由此形成上述的主次角色錯位現象。獨立董事的引入主要是用來規範董事會的決策行為,使之角色定位進行有效地回覆。也就是說,如何提高董事會的決策效率、決策科學化以及決策的獨立性。然而由於獨立董事與原董事的委託者差異,若原有董事仍然過度關注並行使其監督者的角色,而獨立董事行使決策者的角色,則決策的行為結果必然發生決議難以有效統一,由此造成董事會決策效率的極度低下。加之原有董事對原先角色的固有情節,以及人為的阻礙和干擾,必然會誘發決策角色差異衝突。 
  2.3 引入獨立董事後的衝突正效應:我國強制規定上市公司必須設立獨立董事,其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在董事會中增加弱勢群體的聲音。因此,引入獨立董事的初衷是為了提高上市公司績效,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顯然,當獨立董事代表著中小投資者利益時,必然與代表大股東利益或者經理層利益的內部董事產生衝突,而這種衝突的形成不僅是必然的,實際上也是本文所期望的,具有正面效應: 
  ***1***即使獨立董事實際來自於大股東的任命或安插時,在經理層為了自身利益做出的對公司發展造成損失的行為持反對意見,在董事會中投反對票,此時會與來自於經理層的內部董事形成衝突,但該衝突對維護所有投資者權益有積極作用。 
  ***2***獨立董事為確保自身的聲譽,極有可能更傾向於讓公司履行一定的社會責任,當經理層或大股東做出有利於企業發展、但不道德的決策時,發出反對的聲音,從而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保護其他利益相關者。 
  ***3***由於獨立董事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他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中小股東發出聲音,對大股東有損於小股東的行為提出反對意見時,有利於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4***由於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在決策過程中的資訊量和專業知識的不同,在同樣為了公司長期發展的目標做出決策時,也可能形成衝突,但衝突的結果應該是促進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向著有利於股東權益最大化的方向發展,也應該是有利於公司績效發展的。

3 獨立董事引入後對董事會結構影響 
   
  董事會代表了全體股東的利益,是負責執行公司業務的常設機構,也是公司大政方針的決策與執行機構。董事會的工作應該包括如下六個方面的任務:領導公司戰略的制定和實施;對公司內部控制體系進行審查;選擇任命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確定合理的報酬政策,適時解聘不合格的高階管理人員;影響並監督公司股利政策的形成,維護股東的長遠利益;確定公司資訊披露的基本策略,監督公司資訊披露的過程;監督公司的重組活動,確保公司的戰略性發展過程符合股東的長遠利益。由於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發展晚,操作不規範,現有獨立董事的結構不合理,處於弱勢地位,對董事會的影響相當有限,但由於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存在天然的差異性,在來源和職能定位上的不同決定了獨立董事的引入必然對董事會結構產生影響。 
  首先,獨立董事的引入必然影響原有的董事會結構,打破原有內部董事的平衡。內部董事與外部董事的相互作用必須對董事會原有決策機制產生影響。如在專案監督及CEO繼位方面,由於彼此所掌握的資訊及目標不同,決策結果必然不同,也就有不同衝突反應。但同時,內部董事與外部董事間在溝通及職責承擔上,存在合作共存關係,從而使得二者間找到新的利益均衡點,形成的新的董事會結構模式及決策方式。 
  其次,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影響到董事會決策結構。儘管我國獨立董事的地位和作用很小,但由於獨立董事的存在,董事會的決策過程至少需要在形式上徵詢獨立董事的意見,考慮到小股東的權益,從而在董事會結構中增加了弱勢群體的聲音。與此同時,由於獨立董事對決策資訊的瞭解有限,在董事會內部董事與獨立董事之間存在認知衝突。過多的認知衝突會對董事會決策效果產生消極影響。 
  在一些突發事件或緊急召開董事會情況下,獨立董事導致的董事會結構變化有可能到董事會決策效率和決策質量。 
  最後,獨立董事引入對董事會的薪酬結構產生影響。獨立董事引入後,對CEO薪酬總量及結構可能提出異議,同時董事薪酬、獨立董事的薪酬總量及結構也必然受到影響;並且董事會中獨立董事越多,其越傾向於以股權為激勵的薪酬方案,而CEO及CEO兼任董事會主席的公司,更不願意用股權支付代替現金支付作為薪酬形式,另外也有研究表明,具有較多獨立董事的董事會傾向於支付給管理人員更多薪酬,幾乎沒有獨立董事的公司有較少的代理問題,從而管理者與股東的利益更趨於一致。 
  綜上所述,在理論和實踐中獨立董事的引入都對原有的董事會結構產生了影響,以隨及改變了原有董事會結構和董事間的衝突。如國際大公司如安然、世通等,及國內如巨集智科技的控制權之爭,科龍獨立董事辭職等,均反應出,在獨立董事引入後,原有的董事會權力結構發生了失衡,由此導致衝突現象的不斷髮生和升級。當衝突升級定程度,便必然會發生權力結構的重新整合。因此,分析獨立董事對董事會結構的影響、如何發揮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間衝突正效應,從而引導衝突向有利於績效改進方向發展,對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有著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 唐竹.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監管[D].山東大學,2006 
  [2] 趙立偉.基於公司績效的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研究[D].電子科技大學,2005 
  [3] 王薇.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06 
  [4] 錢津.中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分析[J]財經理論與實踐,2004,***04*** 
  [5] 章彪.中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與公司績效:理論與實證研究[D].浙江大學,2003 
  [6] 王金全.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研究[D].暨南大學,2006 
  [7] 姜寧.淺析影響獨立董事“獨立性”因素[J]改革與戰略,2006,***51*** 
  [8] 李建偉.論我國獨立董事產生機制的重構[J]法律科學一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