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區交通安全案例
交通安全關乎生命,生命沒有彩排。全世界過6分鐘就有一人死於車禍,全世界每一分鐘就有人傷於車禍,全世界死於車禍比世界大戰死的還要多,而我國交通死亡事故是全世界第一,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一:
案情回顧:廠區內發生車禍致人死亡
恆達修理廠將其廠房分別租給呂小洪及其他幾家從事車輛維修,廠內空壩屬於各租賃戶的公用地,呂小洪的母親李玉恩時常在該修理廠內免費幫忙打掃衛生。2011年4月,宋成廣欲將在呂小洪處將修理完的汽車開回,在將車倒出修車棚的過程中將在修車棚外空壩上掃地的李玉恩撞傷,派出所調查後對該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宋成廣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李玉恩不承擔事故責任。
治療終結後,李玉恩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客車車主富吉公司、該車經營權人張華明、駕駛員宋成廣及該車的交強險承保單位保險公司賠償其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
訴訟過程中,李玉恩在該汽修廠的空壩內再次被另一車輛撞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而此次交警部門未對該起事故系交通事故進行認定。因李玉恩死亡,其子女即呂小洪等四人作為原告參與訴訟,保險公司以該事故應屬於安全事故而非交通事故為由提出抗辯,申請追加了恆達修理廠為共同被告。
爭議焦點:定性為交通事故還是安全事故
爭議焦點在本案應定性為“交通事故”還是“安全事故”,即宋某撞傷李某的地點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標準,這一定性將直接決定誰應該本案中對李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進行認定,李玉恩受傷地點在恆達汽修廠內修車棚外空壩上,該地點不屬於公共道路。因此本次事故並非道路交通事故,而是安全事故,應由負有安全管理義務的恆達修理廠、維修肇事車的呂小洪、張華明及富吉公司按照各自的責任份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未明確認定為“道路”的其他地點,只有符合道交法中關於“道路”的實際條件的,亦應認定為公共道路。李玉恩受傷地點即汽車維修廠的空壩已經具備了公共道路的功能要件,該事故應定性為交通事故,其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負擔,超出部分由張華明、富吉公司和宋成廣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本案屬於交通事故更恰當
本案中李某受傷的地點應屬於道交法中的“道路”更為妥當,本案屬於交通事故,主要理由有兩點:
一是李玉恩在汽修廠內的空壩上被車輛意外撞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一***款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現實存在著許多立法時所不能完全預見的情形,上述規定中“道路”的定義並非採取完全成列的方式,其中“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的表述並未否定其他和廣場、公共停車場環境具有相似性的地點也可能認定為交通事故中的“道路”,更明確了“單位管轄範圍”並非認定“道路”的排除性條件,判斷的關鍵應看事故地點是否屬於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公共地點,具有機動車通行中存在的危險性,而不論是否在單位管轄範圍內。李玉恩被車撞傷的地點雖在恆達汽修廠內修車棚外空壩上,但根據汽修廠本身的經營特點及庭審查明的事實看,汽修廠的空壩屬於幾家修理店的公用地段,也是從修車棚到外面馬路的連線地段,實際上不僅允許社會機動車自由通行,還時常有客車在這裡停車下客,具有公共交通路段的危險性,應認為已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條件。
二是本案事故發生時是宋成廣將已經維修好的機動車自行開出修理廠準備上路的過程中,該車已進入動力狀態,具備行駛車輛的危險性,而非處於維修期,因此,本案更宜定性為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
一、事故經過:
1月8日7:36分左右,在福建食堂西側主幹道上,泡花鹼廠員工厲業忠在去往鹼廠上班的路上,被外來物流車輛車牌號為魯D26276的送煤車在左拐彎的時侯碰倒,並被車輛前輪軋斷右腿。
事發後,保衛部值班班長朱玉鵬在第一時間彙報保衛部主管孫昂,孫昂隨即帶領保安到現場進行現場警戒和車輛管制,在7:40分撥打120,逐級向潘經理、林總彙報。總經辦張寧在去食堂的途中,聽到事故發生後分別向劉總、BOB彙報,劉總於7:46分左右到達現場。安環部付景海在接到現場目擊者煉一車間員工張光慈通知後,隨即向崔總彙報,崔總於7:38分左右到達現場,7點54分急救車到廠將傷員往醫院。
二、事故調查:
1、詢問與厲業忠一同上班的在場目擊人員王淑玲和王廣文。據王淑玲供述,當時王淑玲、王廣文和厲業忠三人往泡花鹼方向南行走到交叉路口處時,從西邊過來一輛貨車,因車速很快,王淑玲和王廣文急忙往東西兩邊躲閃,所幸兩人躲過車輛只被車燈掛到了衣服,並讓司機馬上停車,告訴司機軋到人了。
2、肇事司機所屬滕州漢源商貿有限公司,事發時已將煤卸掉,空車行駛。駕駛員進廠時各類證件駕駛證、行駛證齊全。據車主程明所述,司機已經一整夜未睡覺,屬於疲勞駕駛。
3、在事發前,約7:36分,保衛部王德光在西地磅發現此車行駛速度過快,目測車速不低於40公里/小時,要求司機減速停車,但司機沒有理睬保安的警告,依然原速往東行駛,王德光隨即通知東大門保安朱玉鵬將此車輛攔截。
三、事故原因:
1、外來司機不遵守公司交通管理規定,在廠區交通幹道上超速行駛,不聽從保衛人員警告,在車輛拐彎時車速過快,為事故主要原因。
2、司機疲勞駕駛,無視公司對外交通管制規定和執法人員警告,交通安全意識淡薄,無拘無束野蠻駕駛。
3、員工對公司內部交通狀況過於樂觀,交通風險分析意識薄弱。
4、對外來司機的超速行為無有效的監管機制,處罰機制不夠完善和健全,處罰終端不能由服務商落實到司機個人,從而慣養出外來司機有章不循,有恃無恐的行車態度。
四、防範措施:
1、公司全員交通警示教育,要求強化交通安全意識,在行車、走路時注意避讓車輛。此事故案例已要求在24小時內教育到全體員工,由安環部負責跟蹤落實教育情況。
2、所有路段設定交通安全警示標牌和凸面鏡,***已報計劃***在所有易發事故的交通岔路口設定“轉彎限速5公里”的警示牌,並由專人進行負責岔路口的車速抽查。此項由保衛部落實。
3、合理規劃公司交通主幹道,在現有的條件下試行機動車道和人行道,在所有交通道路口繪製斑馬線。此項由保衛部於本月12日前完成。
4、保衛部做好對外來司機廠內行車安全注意事項的源頭告知,以杜絕以罰代管的被動局面。
五、善後處理:
1、保衛部已通知採購部,凍結肇事方100萬元的貨款。同時通知貨主預付五萬元救治費。***未到位***
2、此交通事故已移交給利國交警進行處理,後續處理由保衛部和安環部配合交警隊,並提供相應支援。
3、傷者厲業忠已無生命危險,現在徐州仁慈醫院進行手術,右腿是否截肢尚未確定。泡花鹼廠生產廠長王義負責安排善後護理和傷者住院費用墊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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