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出生證明需要的資料有哪些

  出生證明是孩子來到這個世界上的一個證明,對於以後辦理很多事情都會有很大的作用,一旦不見了就需要進行補辦。那麼,在補辦出生證明的時候,需要哪些資料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們。

  補辦出生證明需要的資料

  1、新生兒父母的書面申請***加蓋戶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2、領取並填寫《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表***加蓋戶籍所在地政府公***;

  3、原簽發機構提供的簽發記錄影印件或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影印件***原簽發醫院蓋章***;

  4、新生兒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影印件;

  5、領證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影印件;

  6、新生兒父母戶口登記簿原件和影印件;

  7、新生兒父母結婚證原件和影印件;

  8、未上戶的需提供新生兒父母雙方戶籍所在地的未上戶證明***已上戶的無需要提供此項***

  9、親子關係宣告***加蓋戶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辦理出生證明公證的注意事項

  1、公證書中的當事人姓名要真實,有特殊要求的,必須認真審查核實後再予證明。當事人的姓名一律採用簡化字。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為便於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的,經有效證明,應在公證書上同時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證明的核心內容之一,務必準確、真實,並有確鑿的證據。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以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為準,無上述證明,參照其他證明***如檔案、護照等***,一律採用公曆,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號內註明農曆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點應明確、具體,地名應寫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到市、縣,根據使用地***國家***要求,也可寫到鄉、村或城鎮街道。如果當事人出生時的地名已改變,應在現在地名後括號內,寫明原地名全稱。

  4、出生證明當事人父母要寫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號註明,如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應註明養父母姓名,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證書,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不寫生父姓名。

  5、當事人所提供身份證與***證件上***如護照、通行證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確屬原發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一致,當事人需到發證機關要求更正,然後給予公證。如公證當事人當時為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清楚後應按真實年齡給予公證。

  6、已在國外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書,公證處經調查,未找到任何線索的,可為當事人出具"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在美國等國家,此公證書可做為次要證據使用。

  7、公證處只能為在我國出生的我國公民或外國人辦理出生公證書。在國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類證明的,應在當地有關機關取得出生證明。

  辦理出生證明的時間限制

  出生證明,也被叫做《出生醫學證明》,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開出的一項證明。這份證明詳細記錄了寶寶的出生情況、與父母的血親關係,對寶寶而言至關重要。同時也是申報寶寶戶籍及國籍的重要證明材料,具有法律效用。寶寶作為公民之一,必須有這樣一個證件證明自己的身份。一般情況下是有的大部分都在10到20天左右有的地方是一個星期地方不一樣,限制的時間也不同,應該在你出院的時候醫生會告訴你什麼時間去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