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的十大亮點
食品安全問題是所有民眾都非常關心的問題,我國近年來食品安全事故頻發,使得大眾對中國的食品都有很大的心理陰影。為了改變這種現狀,我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了相關法條。今天小編就給大家盤點下新食品安全法的亮點,一起了解下吧。
新食品安全法的亮點
1、突出“嚴”字,讓制度“帶電長牙”
新的法律修改力度非常大,原來104條,現在足足增加了50條,變成154條。主要從八個方面強化了制度構建。第一,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由分段監管變成食藥監部門統一監管。第二,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的監管制度,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和食用農產品銷售等各個環節,都進行了細化和完善。第三,更加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範,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這些食品安全中最基礎的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第四,實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充分發揮各個方面,包括媒體、廣大消費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第五,突出對特殊食品的嚴格監管,明確規定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實行註冊制度。第六,加強對農藥的管理,禁止劇毒農藥用於果蔬茶葉,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第七,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的管理,將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納入食品安全法的調整範圍。第八,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進一步加大違法者的違法成本。
2、突出“罰”字,新增行拘處罰,最高罰貨值30倍
第一,強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責任的追究。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新食品安全法首先要求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判斷,如果構成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犯罪,才是由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同時新法還規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第二,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的額度。比如對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但是新食品安全法就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30倍,處罰的幅度有大幅度的提高。
第三,對重複的違法行為增設了處罰的規定。針對多次、重複被罰而不改正的問題,新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法受到***、警告等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第四,對非法提供場所的行為增設了處罰。為了加強源頭監管、全程監管,對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新增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也要進行處罰。
第五,強化消費者對轉基因食品的知情權,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在顯著標示,未按規定進行標示、情況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強化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實行首負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消費者在法定情況下可以要求十倍價款或者三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
3、突出“管”字,讓監管亮出“利齒”
第一,實行風險分級管理,監管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結果等確定監管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二,完善複檢制度,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提出申請複檢。
第三,增設臨時限量和臨時檢驗方法制度,對有證據證明食品存在安全隱患但食品安全標準未作相應規定的,相關部門可規定食品中有害物質的臨時限量值和臨時檢驗方法。
第四,增設生產經營者自查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定期自查食品安全狀況,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並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五,增設責任約談制度,食品生產者未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可對其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監管部門未及時消除的,本級政府可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地方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職責的,未及時消除地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隱患的,上級政府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4、突出“治”字,讓社會共治護佑“舌尖”安全
“要管好食品安全,不僅需要依靠監管部門的執法。更需要社會各界的一致關注,協同共管。”
在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中,充分體現出了全社會協同共治的大思路。除了強調經營者和行政部門的責任、職權,也非常重視社會組織、新聞媒體乃至消費者個人的作用。
在新法中,提到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資訊、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此外,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同時,新法明確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佈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諮詢、投訴、舉報。接到諮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覆、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面通知諮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5、“食品新增劑”不允許隨便生產
談到食品新增劑,很多消費者基本的認識就是“飄香劑”、“一滴香”、“牛肉膏”等違法違規新增物。提到食品新增劑,我們必須正確認識。可以說,沒有食品新增劑,就沒有現代食品工業。正確新增使用食品新增劑,並不會對人體造成危害,也更有利於食品的儲存和加工。而當前,讓普通民眾較為擔心的問題是,一些不法商家往往違法使用工業原料、化工用品進行食品加工,或是在使用食品新增劑時,超量新增。這些行為,都會對人體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
在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中,明確提出要對食品新增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當前來看,我國只針對食品生產、經營設立了許可制度,沒有為食品新增劑生產設立專門的許可制度,這一新增制度很有必要。目前生產食品新增劑的企業,既有按照標準生產的合法企業,也有一些企業乃至小作坊,完全不按照相關標準生產,市場上的食品新增劑也良莠不齊,因此新法從食品新增劑的生產環節進行控制。
6、網上食品交易更加規範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中,明確指出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
目前,開啟一些團購網站、微信朋友圈,裡面銷售食品的商家比比皆是。細心的消費者或許會關注到,其中一些商家並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手續。特別是微信朋友圈,很多私家菜館多是在居民家裡,基本上都沒有餐飲服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如何才能確保在網上購買食品、餐飲消費時,確保飲食健康安全?
此前的《食品安全法》中,對食品網上交易並未有所涉及。發生糾紛時,由於責任主體確定困難,多數參照地方政府部門制定的一些條例來處置。而新《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有了明確的說法。它強調了第三方平臺的責任,不僅要審查許可證,對違法商戶還要及時制止、報告、停止服務,這會促使第三方平臺加強稽核。第三方平臺主動監管是個途徑,消費者的舉報也是個途徑,消費者向第三方平臺舉報入網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並有確切證據,也應該視為第三方平臺已經“發現”,第三方平臺應該進行調查,並承擔起法律規定的義務。
新法實施後,網購各方的法律責任將更明確,消費者維權難度降低,可避免被“踢皮球”的尷尬。比如,今後消費者網購的食品有問題,在無法找到經營者的情況下,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臺先賠償,不但可以要求賠償食品本身的價錢,還可以要求賠償受到的損失等費用。
7、加大對保健食品監管力度,要求標籤要寫明成分含量
在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指出: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宣告“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籤、說明書相一致。
長期以來,在保健食品銷售市場上,一些誇大宣傳,欺騙消費者的現象並不少見。個別不法商家利用普通消費者專業知識欠缺,又極度關注身體健康的心理,大肆售賣保健食品,甚至有人聲稱保健食品具有“療效”。
此前,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也需要註冊或備案,也要求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但並沒有要求載明“含量”,所以出現了一隻甲魚生產幾噸“龜鱉營養液”,一克蟲草生產幾噸“蟲草粉”的保健食品,這實際上也是欺騙消費者。針對此類現象,食品安全法修訂中給予了及時關注。現在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標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這一條款要求保健食品的說明書、標籤宣告“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對於一些不具備足夠知識的消費者,也能防止他們被欺騙。
8、嬰幼兒奶粉實行與藥品等同的管理制度
面對公眾所關心的國內嬰幼兒食品安全等問題,新版《食安法》中第八十一條規定,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對出廠的嬰幼兒配方食品實施逐批檢驗,保證食品安全。
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使用的生鮮乳、輔料等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保證嬰幼兒生長髮育所需的營養成分。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將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產品配方及標籤等事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註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
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同一企業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嬰幼兒配方乳粉 “備案”變成“註冊”,一字之差表明嚴管決心。在新法出臺之前,針對嬰幼兒奶粉配方,只需要提交資料簡單作個備案就可以了,而新法修改出臺後,要求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到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由備案變成註冊,一字之差,表明相關執法部門嚴格管理嬰幼兒乳製品的決心。
9、果蔬茶藥,禁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在農藥管理上,新版《食安法》中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新增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此項規定為劇毒、高毒農藥使用加了一道“緊箍咒”
當前,如何解決農殘超標的問題,保障餐桌上的安全,是很多消費者最關心的事。修改後的《食品安全法》,明確提出在蔬菜、瓜果等的生產中禁止使用劇毒農藥,無疑為其添加了一道“緊箍咒”,同時,體現了我國對劇毒、高毒農藥嚴厲監管的決心。
不過,單靠立法禁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並不能徹底地解決問題,解決農殘超標還得從源頭抓起,真正落實劇毒、高毒農藥購買實名化、全流程追溯。
10、轉基因產品應按規定標示
目前,轉基因食品存在著標識字型小,消費者難以辨識、極易混淆的情況,有些廠家生產轉基因食品還故意不標識。針對轉基因食品標註規範等問題,新版《食安法》中第六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若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顯著標示,相關部門可以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最高可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新版食品安全法通過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第十二次會議兩次審議,三易其稿的新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於2015年4月24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新版《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54條,將於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黃薇介紹,新的《食品安全法》較2009年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條,主要加強了八個方面的制度構建:
一是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由分段監管變成食藥監部門統一監管;
二是明確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管制度,進一步強調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和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
三是更加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範,增設了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等重點制度;
四是實行食品安全社會共治,充分發揮各個方面,包括媒體、廣大消費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
五是突出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嚴格監管;
六是加強對農藥的管理;
七是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的管理;
八是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
食品安全標準的性質
一、食品安全的定義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公共衛生問題”。食品安全也是一門專門探討在食品加工、儲存、銷售等過程中確保食品衛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隱患,防範食物中毒的一個跨學科領域。
二、食品安全標準的性質
食品安全標準具有規制性、對有限風險的容忍性、利益協調性及強制執行性等特點,其中強制執行性是對食品安全標準整體特性的界定,包括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在內都具有強制執行性。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標準的上位階概念,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補充食品安全標準的適用。
三、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性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食品應當無毒、無害。
所謂食品無毒、無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況下攝入食品,不會造成對人體的危害。所謂正常食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的相對性,允許少量含有,但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標準。這是對食品成分的安全性要求。
2、食品應當符合應有的營養要求。
所謂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是指食品所包含的人體代謝的蛋白質、脂肪、維生素、礦物質、碳水化合物等營養物質,以及食品的消化率等能夠發揮維持人體正常生理功能的作用,不影響人體的正常代謝。這是對食品功能的安全性要求。
3、食品應當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所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是指食品不能含有導致消費者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毒害或食源性疾病的感染性因素,也不包括危及人類後代的隱患。這是對食品免疫和遺傳的安全性要求。
4、食品安全概念具有絕對性和相對性。
一方面,從絕對意義上看,食品安全與食品衛生、食品質量、營養健康有密切的聯絡,既有食品成分安全的要求,又有功能、免疫和遺傳安全性的要求,食品應當是對人體健康零風險的,不存在致人病亡或者危及消費者及其後代的隱患;另一方面,食品安全又是一個相對的概念。
任何一種食品,即使其成分對人體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很小,但如果食用過量或食用條件及方法不合適,仍有可能對人體造成損害。同時,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常常是因人而異的,例如海產品具有豐富的營養成分,但其對某些人可能會導致過敏,食用會損害身體健康。因此,食品的絕對安全是很難達到的,食品安全的相對性表明,食品安全除了食品本身的成分、功能及免疫安全要求之外,還取決於食品製作、食用方法是否合理,以及食用者自身條件等因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