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代理記賬市場狀況

  代理記賬是一種會計解決方案,為中小企業提供相應的基礎會計服務。中小企業選擇代理記賬服務,能夠在節約會計成本的同時,享受高水平專業化的會計全程服務。下面是由小編分享的,希望對你有用。

  

  雖然代理記賬行業市場如此的火爆,但大多數業內人士認為此行業在很多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現在關於代理記賬行業監管的法規只有財政部於1994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距今已有12年了。在這期間,代理記賬行業的監管均依照此法。但此暫行辦法對代理記賬行業監管的某些規定並不明晰,對代理記賬行業本身並沒有太多的約束,另外作為此行業的監管部門,並沒有特別有效的手段對行業進行監管,以至於在行業競爭的某些方面不盡如人意,導致行業內部出現了許多問題。

  首先,代理記賬行業的門檻太低,導致了現在行業管理的混亂。代理記賬行業的門檻太低吸引了大量新公司的加入,而在這些新加入的公司中,必然存在著有些公司資質較差、甚至是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根據《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條中規定,代理記賬公司的人員配備中至少有三名持有會計證的專職從業人員,同時可以聘用一定數量相同條件的兼職從業人員,另外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但據大多數正在委託或曾經委託代理記賬的企業介紹,在代理記賬行業內,一些新成立的公司在取得從事行業資格的過程中存在著欺騙的現象,在他們所接觸到的許多代理記賬公司中,類似於小作坊的公司很多。有的公司無論從資金實力、人員配備還是專業水平上,都不很規範。正是這種情況導致他們中有的對代理記賬行業產生較大的懷疑,有的乾脆不再委託代理記賬。

  其次,由於現在代理記賬公司數量很多,資質又良莠不齊,因此在市場競爭中有些公司不免要以降低價格來吸引客戶,引起惡性競爭。價格的偏低這將勢必影響其服務的質量。據某公司主任會計師姜女士介紹,代理記賬公司在給客戶提供服務時,為了保證服務的質量,一般都需要3個人來完成工作,這3個人將組成一個工作組,每個人都有各自不同的分工,以保證客戶的滿意。但這樣做的成本是相當高的,她說,現在每個組每月最多可以作30套賬,依照每套300元的市場價格,月收入也就近萬元,如果除去包括辦公等各項費用與公司其他人員開支,其實所剩無幾。因此,一些代理記賬公司為了降低經營成本,適當減少辦公人員或簡化辦公環節,因此服務質量每況愈下就是必然的。另一方面由於代理記賬行業收入並不高,因此導致人員流動過於頻繁,很多人在幹了一段時間後就主動離開。特別是從專業學院畢業的畢業生,他們畢業後往往沒有實踐經驗,因此想要找到合適的財務工作可能較難,而一旦在代理記賬公司工作一段時間後,經過培訓和學習,有了長足的進步,則會嫌收入少而離開公司,轉投他家。行業內部人才大量流失,給行業的發展造成影響。

  天津代理記賬存在問題

  1.對於《會計法》代理記賬的宣傳力度不夠,造成目前許多小型經濟組織、特別是廣大的個體工商戶,對“代理記賬”知之甚少,認識不足,理解不夠。

  2.對於“代理記賬”的措施不是很得力。當前對於應當委託代理記賬的小型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而言,主要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應當建賬而不建賬的現象十分普遍,二是許多“受託代理記賬人”不具備合法資格。這不僅干擾了法律的嚴肅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許多其他問題。

  3.在代理記賬法律關係中,受託人的法律地位問題,應該說一直沒有得到徹底的解決,實踐中爭議很大。

  4.代理記賬機構潛力未充分發揮。目前代理記賬機構的數量在不斷增加,但整體規模普遍較小,代理業務範圍不寬。真正能提供受託單位會計核算、稅收籌劃、納稅申報、內部審計、工商稅務註冊年檢、財稅諮詢等全方位會計服務的機構很少。

  5.代理記賬機構設立不規範。代理記賬機構必須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且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格。但實際執行中,相當部分的代理記賬機構不符合此規定。

  6.代理記賬機構內部管理混亂。實際執行中很多代理記賬業務操作不規範、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現象十分普遍,部分代理記賬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即使制定也是形同虛設。

  7.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質量不樂觀。會計核算方面尚存在許多不規範之處,一些會計核算未能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對所代理公司未按《公司法》計提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的現象也較普遍,代理編制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都只有基本會計報表,均未按制度規定的要求提供會計報表附註的內容等。

  8.是代理記賬業務收費標準混亂。在收費標準上,各家代理記賬機構懸殊較大,有些代理記賬機構甚至通過低價進行惡意競爭,還有部分代理記賬機構自身的經營收入核算不規範,隱匿收入現象也較普遍。

  天津代理記賬法律依據

  1. 基於代理記賬業務的,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那些不具備單獨設定會計機構或者配備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託有關的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從而首次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 根據1993年通過的《註冊會計師法》規定:第十五條:“註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從而為代理記賬業務的開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機構。

  3. 與此同時,為了具體規範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於1994年6月23日釋出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式以及委託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具體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一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 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定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定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定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