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目的

  有時候公司會需要做減資,那麼公司做減資有什麼目的?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公司減資的目的和意義

  公司資本的減少,簡稱減資,指公司在成立後,依照法定程式降低資本總額的行為。公司減資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公司設立時預定資本過多,造成資本浪費,或公司經營方向改變,投資規模縮小而由公司將多餘的資本返還給股東;二是公司嚴重虧損,造成公司實有資產大大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總額時,公司以減少註冊資本彌補虧損的方法。減資的目的和意義在於:

  ***1***縮小經營規模,或停止經營專案。

  ***2***去除多餘資本,提高資金效率。

  公司在籌集資本金時由於設計失誤,或者經營過程中因為經營專案或方式的調整,公司出現大量資金剩餘。公司短期內找不到合適專案來運用這一部分資金。公司通過減資的方式將這一部分資金退還給股東,由股東以其它方式運用這一資金,避免資金閒置,提高公司的資金效率。

  ***3***縮小資本與公司淨資產的差距,真實反映公司資本信用狀況。

  如果公司虧損嚴重,資本與其淨資產差額過大,公司資本會失去其應有的標示公司信用狀況的法律意義,通過減資,使得二者保持基本的一致。

  ***4***實現股利分配,保證股東利益。

  在 “無盈不分”的盈利分配原則下,公司的盈利必須首先用於彌補虧損,如果公司虧損嚴重,將使股東長期得不到股利的分配,不利於調動股東的積極性,保持公司的凝聚力。通過減資,可以儘快改變公司的虧損狀態,使公司具備向股東分配股利的條件。

  ***5***公司分立。

  在派生分立的情況下,原公司的主體地位不變,但資產減少,也會要求資本的相應減少。

  減少註冊資本的條件和程式

  按照資本不變原則,公司的資本是不允許減少的。我國法律允許減少資本,但需明確一定的條件:

  1、原有公司資本過多,形成資本過剩,再保持資本不變,就會導致資本在公司中的閒置和浪費,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2、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懸殊過大,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流程

  股東大會作出減資的決議,並相應對章程進行修改,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同時,對於減資,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1、股東會決議,其內容大致有:

  1*** 減資後的公司註冊資本。

  2*** 減資後的股東權益、債權人利益的安排。

  3*** 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

  4*** 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

  2、公司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做出減資決議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辦理減資登記手續。自登記之日起,減資生效。

  公司減資需要注意的問題

  由於公司經營規模、經營範圍發生變化,使公司資本過剩,這時再維持過量的資本,勢必造成公司資本的凝滯,不利於公司資本的使用效益,適當減少公司資本會使各方受益。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涉及兩方面的法律問題,一是減少資本的程式問題,二是對債權人的保護問題。公司資產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基礎,公司減資,一般會導致公司資產的減少,削弱公司承擔責任的基礎,因此,在法律上,公司減資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必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一、關於減資的程式問題

  股東會行使對公司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董事會沒有此項權利。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股東會會議作出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同時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關於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實行較為嚴格的資本制度,在公司制度中貫徹“資本三原則”:資本不變原則、資本充實原則和資本維持原則,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即使法律允許減資,也設定了一系列嚴格的程式和條件,包括減資的財務界限、股東會決議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程式、債務的處理或擔保、註冊登記程式以及向股東返還資本的條件等。

  關於減資中對債權人保護的程式,我國公司法明確了通知和公告程式。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要求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既包括債權已屆清償期的債權人,也包括債權尚未到期的債權人,未到期債權人有權要求清償債務或擔保的權利依據是:公司資本具有公信力,債權人是基於原有資本的信用與債務人進行交易的,如果公司有權對該類債務不予清償,則公司可輕鬆地利用減資來逃避債務。

  同時公司法規定公司在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總之,公司減資需要遵守嚴格的程式,同時必須注意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大家能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