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捐贈扣除相關政策規定
個人所得稅捐贈扣除有什麼相關的政策規定嗎?個人所得稅稅前的扣除又有什麼規定?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分享個人所得稅捐贈扣除規定的相關資料給大家,歡迎閱讀。
個人所得稅捐贈扣除的相關政策規定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提高,越來越多的公民參與到慈善事業,慷慨捐贈需要受助的人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一向鼓勵個人向社會公益、救濟事業的捐贈,對捐贈的規定也日漸規範。個人如果想要稅前扣除捐贈額,在捐贈前應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稅收政策:
一、應考慮捐贈途徑
根據財稅[2010]45號《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檔案規定,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公佈的名單予以辦理,即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位於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向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於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
所以,如果想要稅前扣除捐贈額,應在捐贈前向相應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索取獲得財政、稅務部門認定的檔案,以確認能否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個人不通過社會團體或國家機關的直接捐贈,不能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應關注稅前扣除限額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而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福利性老年服務機構、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研究開發經費***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除外***的捐贈,准予從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個人對外捐贈允許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全額或者一定比例進行扣除,如果實際捐贈額超過當期可以抵扣的捐贈限額,除檔案特殊規定外,對超過部分,是不能結轉到下期結轉抵扣的。
三、應關注捐贈的所得專案
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個人取得的所得分為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11類,分別適用不同的費用扣除規定、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計稅方法。
稅法規定,個人將某個專案所得用於捐贈的,則對應該所得專案的應納稅所得額,按限額扣除捐贈款項,然後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能在用於捐贈的所得專案以外的其他所得專案中扣除捐贈額。
四、應取得合法的票據
除有稅務檔案特殊規定外,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對個人捐贈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有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 除有其他規定外,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彙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
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的捐贈,採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憑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接受捐贈憑據,依法據實扣除。
對於扣除時間上的要求,納稅人應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捐贈後申請退還已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4]865號***規定,允許個人在稅前扣除的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其捐贈資金應屬於其納稅申報期當期的應納稅所得;當期扣除不完的捐贈餘額,不得轉到其他應稅所得專案以及以後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繼續扣除,也不允許將當期捐贈在屬於以前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追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