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專案融資業務
隨著國際上各種專案融資方式,如BOT、PFI、ABS等,在道路、橋樑修建、能源開發、水資源開發等各個領域的廣泛應用。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專案融資業務,希望能幫到你。
專案融資業務
為加強專案融資業務風險管理,促進專案融資業務健康發展,銀監會制定了《專案融資業務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
專案融資業務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專案融資,是指符合以下特徵的貸款:
***一***貸款用途通常是用於建造一個或一組大型生產裝置、基礎設施、房地產專案或其他專案,包括對在建或已建專案的再融資;
***二***借款人通常是為建設、經營該專案或為該專案融資而專門組建的企事業法人,包括主要從事該專案建設、經營或融資的既有企事業法人;
***三***還款資金來源主要依賴該專案產生的銷售收入、補貼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備其他還款來源。
第四條 貸款人從事專案融資業務,應當具備對所從事專案的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配備業務開展所需要的專業人員,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機制。
貸款人可以根據需要,委託或者要求借款人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獨立中介機構為專案提供法律、稅務、保險、技術、環保和監理等方面的專業意見或服務。
第五條 貸款人提供專案融資的專案,應當符合國家產業、土地、環保和投資管理等相關政策。
第六條 貸款人從事專案融資業務,應當充分識別和評估融資專案中存在的建設期風險和經營期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籌資風險、完工風險、產品市場風險、超支風險、原材料風險、營運風險、匯率風險、環保風險和其他相關風險。
第七條 貸款人從事專案融資業務,應當以償債能力分析為核心,重點從專案技術可行性、財務可行性和還款來源可靠性等方面評估專案風險,充分考慮政策變化、市場波動等不確定因素對專案的影響,審慎預測專案的未來收益和現金流。
第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資本金制度的有關規定,綜合考慮專案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
第九條 貸款人應當根據專案預測現金流和投資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和還款計劃。
第十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根據風險收益匹配原則,綜合考慮專案風險、風險緩釋措施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利率。
貸款人可以根據專案融資在不同階段的風險特徵和水平,採用不同的貸款利率。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當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專案資產和/或專案預期收益等權利為貸款設定擔保,並可以根據需要,將專案發起人持有的專案公司股權為貸款設定質押擔保。
貸款人應當要求成為專案所投保商業保險的第一順位保險金請求權人,或採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險賠款權益。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當採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資專案在建設期和經營期的各類風險。
貸款人應當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過借款人要求專案相關方簽訂總承包合同、投保商業保險、建立完工保證金、提供完工擔保和履約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設期風險。
貸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簽訂長期供銷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發起人提供資金缺口擔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經營期風險。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可以通過為專案提供財務顧問服務,為專案設計綜合金融服務方案,組合運用各種融資工具,拓寬專案資金來源渠道,有效分散風險。
第十四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恰當設計賬戶管理、貸款資金支付、借款人承諾、財務指標控制、重大違約事項等專案融資合同條款,促進專案正常建設和運營,有效控制專案融資風險。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當根據專案的實際進度和資金需求,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發放貸款資金。貸款發放前,貸款人應當確認與擬發放貸款同比例的專案資本金足額到位,並與貸款配套使用。
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關於貸款發放與支付的有關規定,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時可以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的,貸款人在必要時可以要求借款人、獨立中介機構和承包商等共同檢查裝置建造或者工程建設進度,並根據出具的、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共同簽證單,進行貸款支付。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當與借款人約定專門的專案收入賬戶,並要求所有專案收入進入約定賬戶,並按照事先約定的條件和方式對外支付。
貸款人應當對專案收入賬戶進行動態監測,當賬戶資金流動出現異常時,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在貸款存續期間,貸款人應當持續監測專案的建設和經營情況,根據貸款擔保、市場環境、巨集觀經濟變動等因素,定期對專案風險進行評價,並建立貸款質量監控制度和風險預警體系。出現可能影響貸款安全情形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九條 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同一專案融資的,原則上應當採用銀團貸款方式。
第二十條 對文化創意、新技術開發等專案發放的符合專案融資特徵的貸款,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