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科技公司的經營章程

  以電子計算機技術為代表的電子技術正飛速發展,以電子計算機裝置為核心的電子裝置已廣泛普及,這使得相當多國家的政務及商務均電子化,隨之而起的糾紛或者與之有關的犯罪也就不得不依靠電子證據才能得以解決和查處。下面讓小編來告訴你,希望能幫到你。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人陳佳喻和朱丹人出資,設立電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3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1條 公司名稱:電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第2條 公司住所:武漢市洪山區珞瑜路廣埠屯諮詢廣場189號 1樓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6條 公司經營範圍:

  ***1***以計算機、電子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計算機資訊工程、計算機軟硬體的開發、資訊科技專業領域的技術開發

  ***2***通訊資訊工程、通訊系統裝置的銷售、安裝、除錯、維護等為主要經營範圍

  ***3***同時還可以經營一些產品的銷售與維護;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 出資時間和方式

  第7條 公司註冊資本:五萬元人民幣。

  第8條 註冊資本在驗資時,由股東一次性繳納認繳的出資。股東的姓名***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朱丹、陳佳喻

  股東住所:武漢市洪山區廣埠屯廣埠屯諮詢廣場2樓189號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號碼:53312719921242 421117819911027

  ***2***股東繳納的出資額:陳佳喻出資35萬,朱丹出資30萬

  ***3***股東出資時間: 2011年11月4日

  ***4***股東出資方式:以貨幣出資

  第9條 公司登記註冊後,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為股東繳納出資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登出,經公司股東會稽核同意後予以補發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10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11條 股東的權利:

  ***1***股東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議事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4***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6***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剩餘財產。

  第12條 股東的義務:

  ***1***繳足所認繳的出資額;

  ***2***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3***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13條 出資的轉讓: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14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投資或其他***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額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15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它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16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投資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資人私自以公司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公司,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投資經營與公司競爭的業務。

  ***3***禁止投資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投資人與本公司簽訂合同。

  ***5***如投資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投資人決定除名。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7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公司管理職權。

  第18條陳佳喻為公司負責人,是公司的執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其許可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3***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6***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7***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8***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10***支付合夥債務;

  ***11***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19條 其它投資人的權利:

  ***1***參予公司事業的管理;

  ***2***聽取公司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公司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第20條 公司設經理,由在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21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於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出具報告。

  第22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23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建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公司工會應認真履行工會職責,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24條 公司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應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

  第25條 公司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1***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合夥期屆滿;

  ***3***股東決定解散,全體投資人同意終止公司關係;

  ***4***公司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26條 公司終止後的清算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法院檢查人員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

  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投資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投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27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製作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後,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28條 糾紛的解決

  投資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公司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29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章 附則

  第30條 本章程一式3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31條 本章程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並開始執行。

  第32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投資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