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創業投資現狀及對策
重慶市創業投資已經與重慶的科技與經濟發展水平息息相關。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1 重慶市創業投資概況
重慶位於長江上游,屬於中國並不發達的西部地區,但政府有關部門十分重視創業風險投資的發展。1992年,重慶市政府批准成立重慶科技風險投資公司,是全國最早組建的專業風險投資機構之一。1998年,重慶市先後在“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科技興渝”等戰略決定和政策措施中提出了鼓勵發展創業風險投資的意見。2000年8月,重慶市政府增撥1億元,聯合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和清華控股,對重慶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進行了增資擴股,資本金增至2.26億元。 2004年以來,重慶市相繼出臺了《推進高新科技產業化若干規定》、《創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草案***》等一系列政策和規定,並設立了高新產業貸款風險擔保資金和重大高新產業創業投資資金。目前,重慶有兩家專業從事風險投資的機構,即重慶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和重慶開創高新技術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已到位的資金加上與之配套的風險擔保資金約有4.66億元,累計投資6億多元。
2 重慶創業投資存在的問題
2.1 缺少稅收方面的鼓勵與優惠
國內外創業風險投資業比較發達的地方,都制定了稅收或行業扶持等優惠政策,但重慶還沒有專門針對創業風險投資業的鼓勵與優惠。重慶的創投機構存在著稅賦過重、雙重徵稅、不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現行財務制度不允許創投公司提取風險補償金用於彌補投資性虧損等問題。
2.2 投資手段單一,行業限制較多
目前,重慶的創業風險投資只能以入股方式進行單一的股權投資,國際慣用、國內一些地方已採用的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投資方式還不能進行。
2.3 創業投資制度不完善
創業投資作為一種特殊的投融資活動,需要有相應的制度進行調整和規範。但重慶市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制度來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主要體現在:
***1***在創業投資資本的形成機制方面目前重慶的創業資金投入仍然沿襲主要靠政府撥款的投資機制,資金來源比較單一,社會化程度低下,難以建立起有效的投資風險約束機制,容易導致“無人真正負責”的局面,與創業投資的市場特徵不相容。
***2***在創業投資資本的運作機制方面創業投資資本的組織形式和制度安排歸結起來大體上可以分作三類,即合夥制、信託基金制、公司制。這三種制度中,效率最高的是合夥制,其次是信託基金制,再次是公司制。而重慶的創業投資機構目前還是清一色的公司制,未能通過移植採用高效率的合夥制、較高效率的信託基金制來加快創業投資發展,形成具有重慶特色的創業資本執行機制。
***3***在創業投資家與創業企業的制衡機制方面得到創業投資支援的企業往往是沒有任何業績的新創企業,而且投資取得的股權缺乏流動性。在投資回收以前,投資者往往還必須持續不斷地增資。由於這些特點,在創業資本投入之前,就必須在創業投資家與創業企業之間建立起有效的制衡機制。
2.4 創業投資退出難
創業投資本身就是資本運作,它的最大特點是迴圈投資: 投資――管理――退出――再投資。一個順暢的退出途徑的意義表現在實現收益和資本增值、 完成資本迴圈、吸引社會資本加入風險投資行列。投資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資本運動的出口,才會積極的將資金投入風險企業。目前重慶市還沒有形成良好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使得一些潛在的投資者因懼怕投進去,收不回而對風險投資望而卻步,從而限制了風險投資業的發展。
2.5 專業人才缺乏
國內外的經驗和實踐證明,人才是決定創業投資發展的規模、速度和效率的一個關鍵因素。目前重慶不僅創投機構太少,而且非常缺乏既瞭解國情、市情,又有科技、金融運作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獨具特色的創投人才。這已制約了創業投資的發展,現在及將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引進和培養從事創業投資的高素質人才將是我們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
3 促進重慶創業投資發展的對策
3.1 理清促進本市創業投資發展的基本思路
要促進重慶創業投資發展,首先要進一步理清促進發展的基本思路:政府搭臺,企業唱戲,大力鼓勵扶持,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以政府投資為引導以外商投資為示範,逐步過渡到以民間資本為主體,以外資為輔助的格局。
3.2 在政策上加大對創業投資的激勵與扶持
世界各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經驗都表明:有效的政府政策激勵機制能促進資本向高技術企業流動,推動創業投資發展。重慶應建立主要通過財政貼息和稅收優惠政策來有效引導與扶植創業投資的政府調控機制,儘可能加大對創業投資的激勵與扶持。
3.3 積極引進國外創業資本
引進外國資金,促進海外資本跟進,有利於創業資本的規模擴大和結構優化,應積極發展國際合作夥伴,加入國際創業投資協會等國際組織,學習國際上企業孵化器的運作方式和運作規則:第一,可與海外投資機構建立緊密型合作關係,定期或不定期的互通訊息、培訓、參加國際會議等加強相互間的溝通;第二,與海外交流建立國際上的姊妹園區關係,聘請國外風險投資機構的管理人員或者有關專業人員擔任本土風險投資機構的管理人員,也可將我們的管理人員送到那裡參與管理學習;第三,合資或者獨資建設海外扶助基地。
3.4 建立多元化風險投資退出渠道
在目前我國退出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重慶創投業應靈活多變,打破成規,結合我國國情和市情,從以下方面進一步拓寬創業投資的退出渠道:
***1***調整併購、出售政策。從風險資本的購買和出售兩個方面進行政策調整,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從購買方來說,可考慮是否允許併購高技術企業的併購支出相應抵減所得稅徵稅額,投資於高科技企業股權所獲得的股權收益是否可以適當降低稅率等。從出售方來看,可考慮增設特種財產轉移稅取代營業稅,提高創業投資機構提取風險準備金比率,採用不同於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計算方法等。
***2***鼓勵香港或海外創業板上市。放寬對國內企業到海外上市的各項審批條件和有關限制性規定,證監會和有關部門應對***上市企業按國際通行的準則去引導和監督創業企業,實行嚴格審查和鼓勵相結合的方式。
***3***簡化企業破產清算程式。目前有關部門已經制定了有關清算運作的程式和管理辦法,但企業清算除了需要合作雙方在利益***損失***的分配上進行談判協調外,還牽涉到諸多方面,是一項複雜費時的工作。所以應改善清算條件,簡化清算手續,加快企業的破產清查工作,以利於創投企業儘快收回投資資金。
:企業年金投資政策的演變與市場現狀
企業年金制度作為我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支柱,計劃、稅收、投資是該制度三個最重要的因素。2004年,以《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為標誌,國家推出政策,開始在全國試行企業年金制度。至2013年,以《關於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範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23號***、《關於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24號***為標誌,國家擴大企業年金投資範圍,使企業年金更加積極的參與到國家經濟發展重點投資中來。該文主要討論投資政策的演變及政策落地的市場效果。
一、投資政策的演變
企業年金投資範圍逐步擴大,風險承受能力逐步增強是總體趨勢,在其發展過程中,經歷了2005年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23號令***,2011年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11號令***和《企業年金集合計劃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58號文***,2013年的《關於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範圍的通知》***以下簡稱23號文***和《關於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24號文***五份檔案的限制與規範,呈現了兩個發展趨勢:打造適合任何型別企業和資金規模的投資運作模式;逐步明確和拓寬了企業年金投資方向、範圍和資產標的。
二、投資運作模式的發展和改進
在企業年金制度在國內初建時,主要在中央企業、地方大型國資委企業中率先推行,由於單位員工人數較多,歷史存量資金和期繳資金規模較大,大部分企業均採取單一計劃模式進行投資運作。隨著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逐步增多,此種模式由於運作成本高***賬戶費用高、投資經理成本高***和投資規模效益低,無法滿足中小規模企業年金計劃的投資需求,因此,催生了集合投資計劃和養老金產品投資模式。
58號文的頒佈對於推動以中小規模企業為主體的集合型企業年金計劃發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在檔案第一條,第***一***點既規定: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是指由具有“企業年金基金法人受託機構”資格的受託人設立的、將多個委託人交付的企業年金基金,集中進行受託管理的企業年金計劃。在第***三***點中規定:對於合規的企業年金集合計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除出具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確認函外,還將給予企業年金集合計劃登記號。
這使得中小企業可以用小資金分享到大資金投資的規模效益,同時分攤證券交易費用、資金劃撥費用、待遇支付費用以及證券賬戶、資金賬戶、銀行賬戶的開戶及變更費用等成本,降低了企業年金制度“准入”門檻。
同時,58號文還提出了委託人擁有選擇、轉換投資組合的權利,每年度轉換投資組合的次數不超過兩次,集合計劃合同期限應不低於3年,既保證了客戶多樣化投資的需求,也規範了市場頻繁更換管理機構的行為,使投資管理人可以安心投資,做長期資產配置,在3年期間為客戶贏得良好的收益,增加了客戶黏性。
事實上,在58號文推出之前,各管理機構已經擁有若干“集合計劃”,但受政策限制,主要投資方向和範圍侷限於開放式基金產品,無法發揮投資管理人自身優勢與特點,集合計劃投資收益率普遍較低***06、07年除外***,市場認可度低,58號文推出後,市場集合計劃規模穩步增長,收益率與單一計劃持平,但集合計劃投資的附加服務措施相較單一計劃投資依然處於較低水平。
三、資金運用靈活度增強
企業年金投資股票的比例擴大,貨幣類資產比例下限降低,非標類產品納入投資範圍,都表明了年金資金運用的靈活度逐步增強。
流動性資產:2004年23號令規定資產配比不低於20%,投資品種限定為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短期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及貨幣市場基金,2011年11號令明確將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2013年23號文明確將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貨幣型養老金產品為流動性資產。目前流動性資產投資比例下限降僅為5%。
固定收益類資產:2004年23號令規定投資範圍限定為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2011年11號令增加了企業***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萬能保險產品等固定收益類產品以及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不高於30%***作為固定收益類投資,2013年23號文又增加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固定收益型養老金產品、混合型養老金產品,並將允許將債券回購另行投資,將固定收益類資產比例上限由原先的95%提高至135%。
權益類資產:2004年23號令規定投資範圍限定為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2011年11號令增加了混合基金、該文原載於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資訊中心主辦的《環球市場資訊導報》雜誌http:,同時將股票投資比例提升至整體資產的30%,2013年23號文又增加了股票型養老金產品。
從政策對企業年金投資範圍、資產配置比例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企業年金投資流動性要求一直在降低,股票直接投資比例升高,引入專項產品投資,雖然更容易獲得預期收益率,但實際也將風險更加集中,可以說,從2004年的保守,到2013年的投資範圍大開放,企業年金
的投資風險傾向也在政策一步步開閘中變得豐富,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可以擁有更多的選擇。
四、市場對政策的反應
23號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中明確,企業和企業職工為企業年金共同委託人,既企業和企業職工對企業年金具有共同的決策權,因此無論投資管理機構的選擇和風險傾向、投資策略制定,均要有企業和企業職工共同參與和決策。
但這恰恰是難以做到的。目前的模式是,企業選擇投資管理人,投資策略由投資管理人制定,投資策略制定以投資管理機構自身優勢為出發點,試圖影響和營銷客戶認同投管機構的決策,而並未從委託人利益出發,研究和貼合企業和員工的需求。例如保險系投管人,債券投資能力強,那麼在與客戶溝通中便儘可能的引導客戶選擇債券型投資組合,這當然是一種機構優勢的充分發揮,但實際上並沒有站在委託人角度量身定製投資組合,構建投資組合的依據也不清晰。
理想的企業年金投資策略制定應該遵循一定的工作事項流程:
對企業和企業核心員工代表進行企業年金投資政策和投資風險培訓,既投資者教育工作。 對全體參加企業年金計劃員工進行風險傾向調查,調查可與人員加入計劃工作同步同載體進行。
對員工風險傾向進行分析歸納,擬定投資策略和預期收益率,配置相應資產專案。根據企業職工年齡、風險傾向、收益率要求構建或選擇一個至多個投資組合。
就擬定的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與企業和職工代表、受託人進行溝通確定。
資金運作,並約定考核日期、考核標準、委託人日常管理條件,對委託人和投資管理人均形成約束力,保證投資管理人在既定的投資策略和期限下,具有較好的投資便捷性。
由於目前委託人沒有享受到上述服務,因此對於投資政策改變的理解仍然較淺,雖然具有選擇投資管理機構的權利,但實際上造成了不良迴圈。
投管機構在市場利益驅使下,放棄正確的投資者教育,而引導委託人傾向於自家機構某項優勢。
委託人具有選擇權利,但由於沒有獲得正確的投資者教育,因此難以理性選擇投管機構,選擇投管機構缺乏合理標準,形成了理性選擇形式下的非理性選擇標準。
非理性選擇使投管機構營銷成本居高不下,服務質量難以保證,投資者教育演完全成為營銷手段,委託人和投管人實際上並未朝同一個目標努力,客戶預期難以被滿足,
在市場競爭的作用下,委託人和投管人的博弈永遠延續,但政策作為一支看不見的大手,正一點點的栽培這個市場,委託人不教,投管人之過,充分理解政策導向,利用政策做好服務,主動為客戶考慮,滿足差異化需求,是投資管理機構贏得競爭的最終方法,也是企業年金投資社會價值擴大化的必經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