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制是什麼

  證券發行註冊制是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資訊和資料公開, 製成法律檔案,送交主管機構審查, 主管機構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資訊和資料是否履行了資訊披露義務的一種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在註冊制下證券發行稽核機構只對註冊檔案進行形式審查, 不進行實質判斷。

  證券發行註冊的目的是向投資者提供據以判斷證券實質要件的形式資料, 以便作出投資決定, 證券註冊並不能成為投資者免受損失的保護傘。如果公開方式適當, 證券管理機構不得以發行證券價格或其他條件非公平, 或發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盡合理等理由而拒絕註冊。外,註冊制還主張事後控制。

  區別

  註冊制是指發行人在準備發行證券時,必須將依法公開的各種資料完整、真實、準確地向證券主管機關呈報並申請註冊。作形式審查,至於發行人營業性質,發行人財力、素質及發展前景,發行數量與價格等實質條件均不作為發行稽核要件。不作出價值判斷。申報檔案提交後,經過法定期間,主管機關若無異議,申請即自動生效。

  “核准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僅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而且還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證券管理機關規定的必備條件還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實質稽核。“

  由此可以看出,形式稽核***註冊制***與實質稽核***核准制***的區分在於稽核機關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是註冊制與核准制的劃分標準。而實質審查具有兩層含義: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與判斷,另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對披露內容的投資價值作出判斷。在界定股票發行中的核準制時,一般取實質審查的第二種含義,即判斷公司證券的投資價值與風險。因此區分註冊制與核准制不僅保護公司免受欺詐,而且保護他們不進行壞投資。

  法定期間

  法定期間,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的訴訟期間。行為主體在法定期間內依法實施的訴訟行為具有法律效力,而不遵守法定期間,行為主體則喪失了進行某種應當在法定期間內進行某種行為的權利,即使進行了該行為,也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法定期間包括絕對不可變期間和相對不可變期間。絕對不可變期間,是指該期間經法律確定,任何機構和人員都不得改變,如上訴期間、申請再審期間、申請執行期間等。相對不可變期間,是指該期間經法律確定後,在通常情況下不可改變,但遇有有關法定事由,法院可對其依法予以變更,如一審的案件審理期間,涉外案件中***當事人的答辯期間、上訴期間等。

  延伸閱讀

  股票發行***share issuance***是指符合條件的發行人以籌資或實施股利分配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式,向投資者或原股東發行股份或無償提供股份的行為。股票代理髮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髮行方式兩種。

  證券發行核准制即所謂的實質管理原則,以歐洲各國的公司法為代表。依照 證券發行核准制的要求,證券的發行不僅要以真實狀況的充分公開為條件,而且必須符合證券管理機構制定的若干適於發行的實質條件。符合條件的發行公司,經證券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取得發行資格,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禁止質量差的證券公開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