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宣告破產的情形

  企業宣告破產的情形是什麼呢?企業會因為什麼事情而破產?一起來看看下面小編為你帶來的“”,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根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當然,如在破產宣告前,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或者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則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二、債務人請求和解不成立或和解被廢止

  1、債務人請求和解不成立。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尚未做出破產宣告前,債務人請求和解的,如果法院駁回債務人的和解申請、債務人請求撤回和解、債務人經與債權人會議協商未能達成和解協議、法院裁定不認可和解協議的,應當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

  2、和解依法廢止。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議的,如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或是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的申請廢止和解,或者依職權廢止和解,宣佈債務人破產。

  三、重整程式終止

  1、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或者由於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2、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3、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4、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後,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企業破產的原因有哪些

  一、企業外部原因

  1、市場需求狀況發生變化,造成企業產品滯銷、生產滑坡。

  2、企業負責人事業心、責任心不強,財務制度不嚴,帳目管理混亂。

  在破產企業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財務人員更換頻繁,只換人不交帳,賬目無連續性;財務制度執行不力,收入支出不能做到日清月結及核銷賬務等諸多問題。

  3、流動資金嚴重不足,企業不能正常運轉。

  尤其是國家緊縮銀根的時候,企業無法從銀行借到資金,又沒有其他資金融通渠道,導致企業無法正常生產,再好的裝置也不能發揮其優勢。企業的資產不能有效地產生利潤,降低了資源利用率。

  4、企業管理者決策失誤。

  在沒有認真進行可行性調查研究的情況下,盲目擴大再生產或新上專案投資,造成企業經營負擔過重,使本來經營狀況不景氣的企業雪上加霜。

  二、企業內部原因:

  1、負債經營。

  負債經營是企業通過合法途徑,有償利用外來資金進行生產、經營、管理等以獲取利潤的活動,其目的是為擴大企業規模,促進企業的進一步發展,而不僅僅只是為了企業的生存。合理的籌資,是企業造血理財的主要功能,是企業維持正常運轉的前提條件,是現代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

  負債經營是一把雙刃劍,運用得好,能使企業迅速籌集所需資金,降低經營成本,減少稅負支出,獲得財務槓桿利益等等;運用得不好,則會給企業帶來滅頂之災。但如果企業對負債的數量、限度、渠道和方式選擇不合理,以及對債務資金使用不當,也會給企業帶來很多負面影響。債務規模過大帶來的風險。因為債務資本不僅要支付固定的利息,而且還要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無財務彈性可言,對企業是一項固定的財務負擔,一旦出現經營風險而無法償還到期債務時,企業將面臨較大的財導致破產。

  2、財務風險。

  風險是一個與損失相關聯的概念,是一種不確定性或可能發生的損失。財務風險是指企業因使用債務資本而產生的在未來收益不確定情況下由主權資本承擔的附加風險。如果企業經營狀況良好,使得企業投資收益率大於負債利息率,則獲得財務槓桿利益,如果企業經營狀況不佳,使得企業投資收益率小於負債利息率,則獲得財務槓桿損失,甚至導致企業破產,這種不確定性就是企業運用負債所承擔的財務風險。

  三、其它因素:

  除以上幾種主要因素,公司規模、公司經營收入的易變性、公司的盈利性以及公司產品和生產的獨特性都對公司負債規模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首先,公司規模的擴大可以使公司進行多樣化經營,有效地分散經營風險,破產概率較低。因此,大公司具備更高的負債能力,而小公司則傾向於使用銀行的短期借款;

  其次,企業的經營收入變化過大會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相應減少負債能力;

  再次,當一家公司處於破產狀態時,生產獨特專用品的公司在破產清算時會發生較高成本,一個遭清算的企業其有特殊技能的工人及專用資產,公司的供給商和客戶將難以迅速找到新的服務,所以獨特性與負債規模相關;

  最後,一個公司的盈利能力往往是其負債能力的保證與標誌,盈利能力較高的企業享有高的信譽,因此容易從債權人處籌措到所需的資金,而盈利能力較低的企業則信譽較低,負債規模就要受到限制。導致財務危機,甚至破產倒閉。

  《公司破產法》難處何在?

  “千呼萬喚始出來,猶抱琵琶半遮面。”而《公司破產法》則是千呼萬喚不出來,其難處何在?

  從長遠看,《公司破產法》有助於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有助於公司重組的規範化。但近期該法不會脫穎而出,即便能夠脫穎而出,也不會受到歡迎。首先,公司股東並不希望自己的公司破產。公司破產,其所剩餘款先用於支付債權人,多數情況下股東拿不到任何錢。所以,投資者對公司退市和公司破產從來就是抽象肯定和具體否定。

  公司債權人借公司破產迫使公司清盤,但不可能追回所有欠款。這種情況下,公司破產勢必增加債權人的壞賬。目前國內有多少銀行是公司的債權人?國內銀行是否擔心公司破產會影響其賬面的資產?這方面尚無確切資料,但銀行似乎對《公司破產法》的推出並不熱心。

  《公司破產法》的一大功能是規範重組。公司資不抵債時希望重組,所以公司有時會主動申請破產。但即便公司重組可行,還有中國特色的問題。法院訴訟按標的收費,儘管公司是破產或資不抵債了,但債權人索取的欠款數額可能是巨大的。如果法院按標的收費,別說是債權人,有優先權得到付款的任何人都可能顆粒無收。

  公司破產,法院審理要不要收費?如果收費,收多少為妥?真要推出一部像樣的《公司破產法》,有許多理論問題和技術問題,需要理論界、新聞界和法學界認真討論。

  美國人將經濟學的成本效益概念引進了法律,凡事從錢出發。經濟學的供求關係也適用於立法和造法***立法機構立法,法官造法***。

  美國只有一部《破產法》,既管個人破產,也管公司破產。依照美國《破產法》,只要啟動公司破產程式,債權人就必須暫停追索欠款,待所有債權人匯齊後,坐下來一同討論問題。從表面上看,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但實際上公司可以藉此獲得喘息之機。公司有120天的時間拿出重組方案,如果在此期間收回一筆不小的應收賬款,或是籌得一筆貸款,公司就可以渡過難關。如果公司120天內拿不出重組方案,或是180天內重組方案沒有得到批准,則債權人委員會、託管人或其他利益相關方都可以提出重組方案。

  如果沒有出現奇蹟,負債公司就必須對各種債務的條件和義務作出重新安排。關鍵是要能夠把重組方案兜售給債權人。公司雖然是債務人,但還是有迴旋餘地。大公司通常有許多債權人,貸款條件差別也很大。這樣一來,負債公司就有了可乘之機,可以分化瓦解,各個擊破。

  公司重組有點雲山霧罩,即便不在此山中,也難識真面目。所以要請法官來把把關,由法官核准重組方案。法官定決定時要考慮以下因素:***一***方案是否符合誠實信用的原則;***二***可行性;***三***以現金支付部分當事方;***四***得到債權人的同意。誠實信用就是沒有壞人暗中使壞。可行性指公司重組後短期內不會再破產,而且能夠在相同的條件下與同業公司開展競爭。再就是公司必須拿出現金先打發以下當事方:政府相關機構發生的相關費用、拖欠的工資、員工福利以及顧客存款。最後法官要明確,債權人確實同意重組方案。

  歐洲國家,包括英國在內,對美國的做法很不理解。公司重組後再次投入競爭,與那些生機勃勃的公司爭搶有限的資源。有什麼理由相信,他們這次能夠把事情弄好?事實也是如此,美國不少公司重組後還是搞不好。1978年破產的十大公司中,有七家現在又在搞破產,涉及資產高達3000億美元以上。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作過統計,美國至少有60家公司破產在兩次以上。

  公司在《破產法》下重組後襬脫債權人的糾纏,這是件很美妙的事情。但有兩類公司無法享受美國《破產法》重組的益處,按美國的法律,股票經紀公司和期貨經紀公司不得重組。因為這兩類公司玩的就是風險,失手後應該趕緊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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