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股東資格與股權
什麼是股東資格,什麼是股權,這兩者有什麼不同,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區分股東資格與股權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從定義上區分股東資格與股權
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指各民事主體作為公司股東的一種身份和地位。具有股東資格 ,就意味著股東享有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在內的各項權利;同時,也意味著需要承擔股東應當承擔的相應義務,主要是指在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股東權利,是指在按公司法註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式來行使權利。相對於所有權、產權、出資人權利,股東權利是最清楚、明確的權利。股東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國家,股東權利可能會有所差別;即使在同一個國家,不同型別公司的股東權利也不一樣。在中國,法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通過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而在美國,法律規定開放型公司***相當於中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基本上限於投票選舉董事和調整資本結構等事項。
股東資格繼承規定
從股權具有財產權屬性的視角來看,我國繼承法承認股權的可繼承性,也即自然人股東生前合法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納入遺產的範疇,可以由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繼承。但我們注意到,本法條所涉及到的股東資格在更大程度上屬於股東身份權的範疇。通常,民事主體只有具備股東資格或者股東身份之後,才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而對股東資格是否被繼承的問題,我國繼承法和修訂前的公司法均未做出規定,實踐中也存在不少爭議。有觀點認為,若股東資格能繼承,將會動搖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礎,這樣往往不利於公司穩定運營。但也有觀點認為,立法若否定股東資格的繼承,不利於保護繼承人的合法權益,有失公平,而且國外立法有承認股東資格繼承性的條例,且公司實踐中也具有可操作性,故立法應給予肯定態度。
事實上,這兩種觀點分別代表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已逝股東繼承人的各自利益,立法部門在本次修訂中顯然對上述兩種利益進行充分的考量和權衡,並最終通過增加本法條明確了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股東資格可有繼承人繼承的原則,填補了立法的空白。與此同時,立法部門也從平衡保護公司其他股東的權益,尊重和維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基礎上,通過但書的規定,賦予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公司章程自主擬定此類問題的解決方案,明確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給有限責任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間,應該說,本法條通過原則性和靈活性兼顧的方式較好的解決了本法修訂前懸而未決的爭議問題,起到了定製紛爭的作用。
股權的分類
股權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益權為股東個人以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為目的地權利,主要包括投資受益權、剩餘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優先權、出資轉讓權、股份轉讓過戶申請權、可轉化股份轉換請求權。共益權為股東以參與公司管理經營為目的地權利,主要包括表決權、選任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員權、代表訴訟提起權、股東大會召集權、提案權、質詢權、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撤銷訴權、公司重要檔案查閱權。
對股東權利的限制就自益權而言,是股東主張個人經濟利益相伴生的權利,其投資收益與承擔風險之間應保持很好的平衡,所以應予以限制。就共益權而言,則不應一刀切。因絕大多數共益權以管理公司為目的,具有公共服務的性質,一般情況下不應加以限制。
在某些共益權作為自益權的手段而行使時,特別是共益權中的表決權,不僅會影響股東在公司中的地位,與實際出資比例往往是相關聯的,所以對這類權利也應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