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檢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企業年檢是每個企業必須做的,那麼企業年檢工作中應該注意什麼問題呢?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
:年檢的目的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企業年檢不再屬於行政許可範疇,它只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實施監督的一種手段,是登記機關通過年檢這一手段,對企業實施的一次全面細緻的監督檢查。因此,工商機關不能再簡單地僅依企業年檢情況就斷定企業是否擁有繼續經營資格,而應當全面考慮綜合分析。對此,新《辦法》第三條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年度檢驗,是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按年度根據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對與企業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
:年檢機關
在原《辦法》第四條中明確規定了企業年檢的實施機關是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時本著誰登記誰負責年檢的原則,授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託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其核準登記的企業年檢工作。也就是說,實施年檢的最低機關為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辦法》對此作了修改,使工商所對轄區內的各類企業實施年檢成為可能,並有法可依。新《辦法》第五條規定 :“各級企業登記機關負責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上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委託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委託企業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這樣,一方面可以方便企業就近年檢,節約成本,同時又便於工商所及時掌握轄區內企業的基本情況,利於對企業實施有效的日常監管,並在監管中更好地體現服務。
:年檢時間問題
1、年檢起止時間。由於公司年檢時需要提交年度負債表和損益表,而我國規定每一個會計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企業在每個會計年度後編制報表需要一定的時間,並且1、2月適逢元旦、春節兩個重大節日,此時,無論是企業還是登記機關各種事務都比較多。為此,本著科學合理的原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均作了相應的改動,即由原來規定的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調整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經企業登記機關批准可以延期30日。
2、報送年檢材料時間。原《辦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應當於3月15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如企業無正當理由在3月15日前未能及時報送年檢材料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這樣無形中既縮短了企業在年檢工作中的可自由支配時間,同時也增加了企業承擔行政責任的風險。對此新《辦法》予以廢止,對企業報送年檢材料的時間不再作專門的硬性規定,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在年檢期間內自主決定報送材料的時間,為企業年檢提供了方便。
3、增加了對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工作時效的限制。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中涉及登記事項、備案事項的有關內容的書式審查***需要對實質內容進行審查的除外***,防止因某些工作人員個人素質原因為企業造成損害。
4、確定了資訊傳遞及錄入時間。新《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接受委託對企業進行年檢的企業登記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在7月31日前將企業年檢情況報送委託的企業登記機關。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7月31日前將企業的年檢情況告知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將年檢資訊納入企業的經濟戶口資訊,以方便企業和有關部門能及時掌握企業的相關資訊。
5、延長了未接受年檢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告時間。原《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對年檢截止日期前未參加年檢的企業法人進行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仍申報年檢的,吊銷營業執照。即登記機關公告後,企業 有30天的補檢期。而新《辦法》對此作了修改,第十九條規定:企業不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驗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檢驗。……企業在責令的期限內未接受年檢的,由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仍未接受年檢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由此可以看出,企業延期年檢的時間明顯延長,即包括登記機關“限期年檢”的時間,又包括登記機關公告的60日,又有可能包括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年檢的時間。
:企業年檢提交材料
1、增加了“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方便登記機關及時查明企業辦理年檢人員的身份是否合法及所屬企業的真實意圖。
2、對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交的審計報告的出具單位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只能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登記機關對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不再認可,同時不再要求外商投資企業的審計報告由中國境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對會計師事務所的主體資格,登記機關在年檢時也不再作書面的審查。
3、增加了非法人分支機構還應當提交隸屬企業上一年度已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其他經營單位還應當提交隸屬機構的主體資格證明覆印件的內容。
4、增加了企業經營範圍中有屬於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經營專案的,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證件、批准檔案的影印件的要求,以體現企業對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登記人員對企業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查的壓力。
:處罰問題
從新《辦法》來看,一方面取消了企業無正當理由在3月15日前未報送年檢材料即實施處罰的規定,減輕了企業在報送年檢材料時間上的壓力。另一方面,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有所加大,如對法人單位未按期年檢的行為,在處罰時不再考慮其有無違法所得,並將***額度也作了相應調整和提高,由原來的***1萬元以下調整到3萬元以下。與此同時,新《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年檢中發現的企業其它違章違法行為登記機關也可以依照有關企業登記管理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