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註冊分公司

  柳州辦理分公司要怎麼做?怎樣註冊分公司?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1、公司名稱***5個以上公司備選名稱***

  2、公司註冊地址的房產證及房主身份證影印件***單位房產需在房產證影印件及房屋租賃合同上加蓋產權單位的公章;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新站區居民住宅房需要提供房產證原件給工商局進行核對***

  3、全體股東身份證原件***如果註冊資金是客戶自己提供,只需要提供身份證影印件;如果法人是外地戶口在新站區、經濟開發區、高新區註冊,需要提供暫住證原件***

  4、全體股東出資比例***股東佔公司股份的安排***

  5、公司經營範圍***公司主要經營什麼,有的範圍可能涉及到辦理資質或許可證***

  註冊流程

  第一步:準備5個以上公司名稱到工商局核名;

  第二步:到刻章廠刻章一套 分為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合同章;

  第三步:整理資料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

  第四步:整理資料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公司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第五步:整理資料到國稅局辦證處辦理國稅證;

  第六步:整理資料到地稅局辦證處辦理地稅;

  第七步:到開立驗資戶的銀行或其他銀行開設公司基本賬戶;

  第八步:公司會計整理資料到國地稅務分局辦理公司備案及報稅事宜。

  柳州公司註冊基本要素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注: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2人有限制為3萬以上,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一人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10萬,需一次繳足。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09年始,部分地區有可以申請免繳首期註冊資本檔案,但是對於此類申請人,申請物件有所限制,適用於註冊資本低於10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分公司稅收統籌優勢

  究其原因是由於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於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於納稅優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

  一、下面我們從設立子公司跟分公司的好處進行分析:

  1、設立子公司有如下好處:

  ***1***、在東道國同樣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於生產經營活動方面,而分公司則要向總公司報告全面情況;

  ***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徵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由於是作為企業的組成部分之一派住國外,東道國大多不願為其提供更多的優惠;

  ***4***、東道國運用稅率低於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

  ***5***、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的多,這等於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經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

  ***6***、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徵或免徵預提稅。

  2、設立分公司規定的好處一般有:

  ***1***、分公司一般便於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

  ***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併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衝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

  因此,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利益存在著較大差異,公司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應細心比較、統籌考慮、正確籌劃。

  二、兩種組織形式最重要的區別在於: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它公司一樣的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併計算,即“合併報表”。

  我國稅法也規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都有兩種形式:一是獨立申報納稅;一是合併到總公司彙總納稅。而採用哪種形式繳稅則取決於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的納稅義務人。

  這裡必須指出,***分公司與總公司利潤合併計算,所影響的是居住國的稅收負擔,至於作為分公司所在的東道國,往往照樣要對歸屬於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課稅,這就是實行所謂收入來源稅收管轄權。而設立在境內分公司則不存在這個問題,對這一點企業在稅籌劃時應加以關注。

  三、公司企業在設立下屬分支機構時,應採取哪一種最有利的經營組織形式,可以獲得較多的稅收利益呢?

  例如某公司在經營初期,下屬分支機構出現虧損,分公司虧損可與總公司合併計算,於是公司總部開始時選擇了建立分公司的組織形式。經營幾年後,分公司轉虧為盈,為了享受稅收遞延的好處,決定把分公司的生產經營業務逐步轉移到另一家子公司去,或者乾脆把分公司兼併到子公司中去,如果是整個分公司轉移給子公司,那就必須考慮:

  ① 是否要繳納財產轉移稅,有沒有稅收優惠的規定?

  ② 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處和壞處,尤其是稅收總負擔的比較;

  ③ 假定產權轉移沒有多大好處,而子公司的生產規模需要擴大,是否可以採取把分公司的資產所有權不轉移,只是租憑給子公司使用;

  ④ 存貨也可以採取委託代銷的方式,這樣在受託方未銷售之前可以不繳稅;

  ⑤ 要特別瞭解一下,居住國與收入來源國對分公司與子公司虧損結轉抵補的稅收待遇。假定分公司的虧損可衝抵總公司的利潤,在分公司未轉虧為盈時,不宜轉移為子公司。

  一個分公司的設立,我們不能侷限於去理解設立分公司的條件要求,還應該從大的角度去進行分析決策,才能更好的為您的企業帶來效益。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不知道有沒有幫助到大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