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與商標的區別一般有什麼
商標大家都知道,那麼商標和商號之間有什麼聯絡嗎?商標和商號兩者的區別在哪裡?一起來看看小編為你帶來的商號與商標的區別與聯絡吧,歡迎閱讀!
商號和商標的區別
一、什麼是商號?
商號主要是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在進行登記註冊時用以表示自己營業名稱的一部分,是工廠,商店,公司,集團等企業的特定標誌和名稱。當商主體在商事交易中為法律行為時,該名稱通常被用以在檔案上署名。商號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的商號等同於商事名稱,狹義的商號僅指字號,商法意義上的商號通常是指廣義的商號。商號經依法登記後,商主體即可取得商號權即專有使用權,商號權屬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所定義的工業產權範疇,依法受法律的保護。多數學者認為,商號權是一種兼人身權與財產權於一體的混合權利。
二、什麼是商標?
關於商標的概念,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商標法》第8條關於商標申請註冊的規定,似乎可以這樣定義:商標,是指任何能夠將一種商品與他種商品區別開來的,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和顏色,以及上述諸要素組合而成的可視性標誌。經法定程式進行註冊登記的商標為註冊商標,申請人依法對該商標享有商標權即專有使用權。
三、商號和商標的區別
商號又稱廠商名稱,是企業的名字,商號是工業產權的一部分。與商標一樣受法律保護。其作用是在一定地域範圍內和一定行業中,識別不同的企業。而且識別的是整個企業,商標的作用是區別一個企業的商品和其他企業的商品。
商號必須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件》進行登記才能取得和使用,並按該《條例》規定使用和進行管理,商標必須按 《商標法》進行管理和使用,商標可以註冊,也可以不註冊,商標註冊和商號登記的法律效力範圍不同。一個商標一旦獲准註冊,那麼在全國範圍內,任何其他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註冊與該商標相同或相似商標。而對商號則實行地域性保護,商標和商標還有一點區別,就是一個企業可以使用和註冊很多商標,而商號只有一個。 商標與商號又存在著緊密聯絡,它們往往同時出現在同一商品或商品包裝上,而且相互影響,相互配合,共同起著識別的推廣的作用。
商號與商標的比較
商標是用以區別所提供商品及服務的標記,商標權是指註冊商標的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核准使用的服務上獨佔性的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是一種專用權。一般認為,商標權和商號權都屬於無形財產,都具有專有權、使用權、轉讓權,也都具有許可使用的權利。但商號是用來區別經營者的,商標是用來區別商品和服務的,所以商號權和商標權是完全不同的權利。其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功能與作用不同。
商標主要是用來區別商品的,代表著商品的信譽,必須與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聯絡而存在,商標權屬智慧財產權。商號主要是用來區別企業的。代表著廠商的信譽,必須與商品的生產者或經營者相聯絡而存在,商號權屬名稱權的範疇 商號權屬於何種權利目前表述還不一致。
***二***表現形式不同。
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l0條規定,商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只能用漢字來表示。數字、圖形、拼音、英文字母等都被排斥在外。而商標的表現形式是複雜多樣的,按照《商標法》的規定。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作為商標進行註冊,有的國家甚至把聲音、氣味等也作為商標註冊。
***三***專用權的實現方式與程式不同。
商號權的實現只要按照層級的要求在工商部門申請企業名稱後,在取得名稱權的同時也取得商號權,其從時間上來計算可能是一瞬間的。而商標權的取得從申請到權利取得要經過申請、審查、公告、異議等程式,長達兩年甚至更長的時間間隔。
***四***地域和時空的效力範圍不同。
我國商標權在全國都有法律的效力,按照《商標法》的規定,有效期十年,但可以無限次地續展,而且根據《馬德里協定》在締約國還有優先權。而商號權除了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准的外,其效力一般都限定在省、市、縣等一定行政區劃之內,但其時空效力卻是一次申請,終身有效,只要主體存在,商號權就伴隨著企業名稱權永遠存在。
***五***權利的實現方式不同。
商號權的實現依賴於商事主體,包括廠商或服務提供商等對主體企業名稱的不斷使用。而商標權的實現則大多以標誌於特定商品或服務上為主要方式。
***六***產生的依據和保護程度不同。
商標權取得的依據是我國人大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屬於法律的範疇 而商號權取得的依據是《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是由國務院批准,以工商局令釋出的。因此只能屬於行政規章,而且該規定未直接確定商號權的取得,而是與企業名稱權結合在一起。因此,僅從產生依據本身的效力來看就明顯的發現其保護力度的不同。
***七***同一個商事主體只能擁有一個商號,但是可以擁有無數個商標。
商號和商標也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主要表現在:
***一***權利的範圍基本相同。
商標權和商號權都屬於無形財產,都具有專有權、使用權、轉讓權,也都屬於智慧財產權的範疇 但商號的智慧財產權權屬尚停留在專家論述和理論研討中。
***二***都是商譽的重要組成部分。
兩者都能起到表示和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保證質量、廣告宣傳等功能。
***三***作為商事主體的專有權,兩者侵權責任非常相近,都屬於不正當競爭的範疇。
***四***兩者之間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形成一致。
即商號可以申請商標註冊,商標可以申請商號。而且,商標和商號可以相同。
商標商號權衝突協調方案
商標權是指一定的民事權利主體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某個特定商標的資格或能力。商號權是商號所有人對其商號所享有的權利。從兩者的定義可以看出,因為商號與商標的具有相似性,導致兩者在使用上經常會發生混淆,從而引起商業主體利益上的衝突。
正是由於客觀上的混淆引起了利益上的衝突,打亂了市場 經濟 應有的經濟秩序,才使衝突升級為一種法律現象。不容置疑的是,這種混淆顯然只有在不同的商業主體之間才會發生,但往往它們都是以持有合法權利的形式表現出來的,也就是本文討論的權利衝突的形式來體現的。而主觀上的混淆則是法律在解決權利衝突時要衡量的一個重要因素。
商號權與商標權衝突的現狀
我國現行法律對商號權保護不足。沒有將商號權作為與商標權並列的智慧財產權來保護,僅將商號作為人身權中的企業名稱來保護;我國有關商號的立法層次較低 ,這種狀況導致我國對商號保護不力的局面;沒有明確賦予商號權在與商標權發生衝突時“在先權”的地位,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商號尚未明確取得阻止商標註冊的在先權地位。
對商標與商號的法律規定協調不夠。對這兩者予以協調規定,相互制約是各國立法的共性,而我國 目前 對企業名稱登記和商標註冊分別受《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商標法》的調整。為滋生惡意侵權提供了土壤,導致了商標權與商號權衝突更加激烈。
現行的一些解決商標權與商號權衝突的規範,包括司法解釋,均尚欠明確,缺乏可操作性。
解決商號權與商標權衝突的建議
靈活運用現有法律規定保障合法在先權利人的利益。在處理兩權衝突中,尤其是現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如何保護的在先商號權的 問題 ,當其被不正當地搶注為商標並惡意競爭時,可利用《不正當競爭法》總則方面的規定加以保護。對總則條款、誠實信用原則的彈性解釋與運用是保護商號權人和商標權人合法利益的最後救濟原則。
賦予商標和商號合理的 法律 地位。我們應該改變商標保護優先的傳統觀念,給商號應有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地位。這也是解決商號權和商標權衝突的前提條件。針對《民法通則》對商號權的定位不準,“建議我國在《民法通則》中的智慧財產權一節中增加商號權保護的規定,並相應地從人身權一節中刪去這一規定,以符合國際慣例和商業名稱權的自身屬性,完善我國的權利劃分體系”。
完善商號與 企業 名稱的定位以提高商號的立法層次。只有提高商號的立法層次,才有利於加強企業以及全 社會 對商號專用權的重視,有利於增強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執法的力度,有利於打擊侵犯商號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國立法可以借鑑國際做法,採用商號一詞,並制訂一部《商業登記法》,這部法律中可對於商號的取得、轉讓、評估、繼承、侵權責任及其管理做出詳細的規定,使商號的 內容 更加體系化。此外,對於那些經長期使用已上升為商品標識的商號,可在《商標法》專門加以保護或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規制。
構建統一的商號法律保護體系。在商號法律保護中,應當採用國際上通行的自願註冊與強制註冊相結合的商號使用原則,同時,在有條件的情況下賦予商號全國性的法律保護效力,徹底克服商號保護在地域上所呈現的差異性。
注重商號權保護的法律協調。應加強各法律對商號保護的協調,除在基本法的高度確定商號權的法律位階,以引起人們對商號權的重視,培養和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外,同時可對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改進,“設定兜底條款,及時規範 經濟 生活中新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改進立法技術以指導司法實踐。明確將商號權作為在先權利之一。一方面應該明確界定在先權利的範圍,在先權利應當包括他人或他人已經以民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享有的權利。另一方面對在先權利的構成應有嚴格的要求,非正當權利人不能主張在先權利;應將有混淆危險作為解決商標權與商號權衝突的條件;在兩權衝突中對商號的保護可設定以物的標識使用、有一定知名度等要求;重視利益的平衡。商標權與商號權之間衝突的解決除了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外,還應注重公平和平等原則,不應顧此失彼。
參考 文獻 :
1.曹新明.論智慧財產權衝突協調原則.法學 研究 ,1999
2.邢森.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學雜誌,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