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和重婚都有什麼同樣的區別

  在生活中,非法同居的事件越來越常見,因此,很多人都會將非法同居和重婚混為一談。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非法同居和重婚的區別,希望能幫到你們。

  非法同居和重婚的區別

  ***1***性質不同。非法姘居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並不是犯罪行為;而重婚行為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而且也是犯罪行為。在實踐中,對於重婚行為如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以重婚罪論處。

  ***2***男女雙方非法同居的時間不同。如果男女雙方以性生活為內容而以夫妻名義臨時非法同居的,應按非法姘居認定。如果男女雙方以性生活為內容而以夫妻名義長期非法同居的,則應該按重婚行為認定。

  ***3***形式不同。男女雙方非法餅居的,雙方當事人一般都無需騙取結婚登記手續,從形式上,就可以斷定其同居關係是非法的;而男女之問重婚的,有些行為人手裡持有騙取的合法的登記手續,從表面上看,其同居關係是“合法的”。

  認定非法同居關係的方式

  1、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 “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3、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非法同居的處罰方式

  一、離婚後,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後,一般應解除其關係。

  二、未辦理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關係的,經查證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三、解除非法同居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四、解除非法同居,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同意。

  五、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六、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七、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八、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財產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四條規定,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