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民工社保繳納的問題_農民工社保繳納的比例​

  社保繳費是指參加各類社保保險並繳納保費的行為。農民工們都很關心社保繳納的問題,尤其是社保繳納的比例​。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農民工社保繳費的相關法律知識。

  農民工社保繳納的問題

  應為農民工繳納哪些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農民工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時,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可以享受哪些基本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農民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哪些行業可以為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由於建築、礦山、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生產現場作業更容易發生意外傷害,因此,該類用人單位最好為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哪些部門應對用人單位執行合同情況監督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工單位執行勞動合同的情況、安全生產及職業衛生情況等,進行監督管理。

  勞務派遣單位應如何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勞務派遣是指用人單位以經營方式,將招用的勞動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單位使用,由後者直接對勞動者的勞動過程進行管理的一種用工形式。作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督促用工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保障被派遣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農民工應如何應對?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雙方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予履行的,農民工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全總將加大勞動權益保障力度

  一是切實保障工資報酬權益。建立工會欠薪報告制度,完善最低工資定期通報制度,推動企業普遍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促進農民工同工同酬同權。

  二是推動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集中開展社會保險宣傳活動,促進農民工均等享有住房、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

  三是加強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權益保護。擴大“安康杯”競賽活動對農民工的覆蓋面,組織群眾性安全生產活動。

  四是保障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權利。推進用人單位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開展對農民工職工代表教育培訓工作。

  五是提供多樣化幫扶與服務,將農民工納入困難職工幫扶範圍。

  六是推動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完善農民工跨區域雙向維權協作機制,督促企業改善薪酬待遇和工作條件。

  社保繳費的發展狀況

  截至2015年,全國已有天津、重慶、福建、江西等地執行新的社保繳費基數標準。與2014年相比,用人單位和職工需要繳納的社保費用均出現不同程度的上漲。

  各地普遍以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社保繳費基數,工資平均數不到下限的按照下限算,超過上限的按照上限計算。由於歷史和現實原因,社會平均工資存在虛高成分,並不能完全反映出社會群體平均收入的真實情況”。因此,社保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聯動機制本身就值得商榷。此外,社保繳費基數上浮勢必加大企業和低收入群體的繳費負擔,如何平衡好參保物件的權利和義務,還需要統籌考量,拿出相應的配套措施。

  其一,降低社保繳費率。眼下,我國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5項社保的繳費比例,企業為36.6%,個人為11%左右,合計超過個人工資的40%,在國際上屬於偏高水平。在社保繳費率一直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再來大幅提高社保繳費基數,無疑將進一步加重繳費負擔,影響參保熱情。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擴大參保繳費覆蓋面,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社保繳費基數和費率的調整必須同步進行,合理調整不同收入群體水平,減輕低收入者負擔。

  其二,加大公共財政投入。資料顯示,目前社會保障支出佔我國財政支出12%,遠低於西方國家30%—50%的比例,即使是一些中等收入國家比例也在20%以上。從根本上解決養老金可能存在的缺口,必須調整我國的財政開支結構。各地不能只盯著公眾的社保繳費基數,更應承擔起政府責任,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共同做大做強保障體系。

  其三,提高保障水平。社保繳費基數上浮後,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交的錢多了,享受的收益有沒有同步增加?2012年廣州曾打算提高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但根據方案,廣州居民繳納的醫保費用提高50%—108%,居民醫保報銷待遇卻只增加5%。這引發公眾強烈質疑,調整方案隨即被叫停。如今,一些地方只是公佈社保繳費基數上浮多少,對養老金替代率等社保待遇的提高語焉不詳,自然難以贏得公眾的理解和支援。

  其四,實現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在提高社保繳費基數的同時,有關部門還需開動腦筋,通過多元化投資實現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防止公眾的養老錢、救命錢白白縮水。

  應該看到,社會保險不是社會福利,參保人必須先履行繳費義務,再享受待遇。無論從社保制度良性發展,還是從提升保障水平來說,適當調高繳費標準或是大勢所趨。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如何制定一攬子方案,多項措施齊頭並進,讓公眾繳得明白、繳得放心。

  在北京農民工繳納社保的方式

  北京社保繳費比例

  1.城鎮職工基數確定:每年4月根據上年平均收入核定,當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數不變。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上限上年社平工資300%/下限為上年社平工資的40%,醫療保險上限為上年社平工資300%/下限為上年社平工資60%。

  2.農民工基數確定:每年4月根據上年最低工資和社平工資核定,當年4月至次年3月基數不變。養老、失業保險基數為本市最低工資,生育、醫療保險基數為上年社平工資60%,本市、外埠農民工工傷保險基數為上年社平工資60%。

  3.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視各單位情況由社保核定。一般在0.2%-2%之間。

  4.生育保險只覆蓋本市戶口職工、或者有居住證的外地戶口職工。

  5.各項社會保險繳費保留兩位小數。

  6.農民工繳費辦法比較特殊。

  一、工傷、醫療保險有單行檔案***京勞社辦發[2004]101號、[2005]136號***出臺,在繳費比例、醫院選擇、報銷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規定。

  二、農民工保險繳納辦法具有可選性。

  一是可“先行辦理工傷、醫療險”,也可以五險全上,養老、失業、生育保險比例與城鎮職工一樣,但農民工失業保險個人不繳費;

  二是醫療可以按照單位9%+1%個人2%+3元的“本市/外埠農村勞動力”繳納,也可以按照單位2%個人不繳費的“本市/外埠農民工”繳納。

  住房公積金,從2008年7月1日起,繳費比例統一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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