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府管理論文兩篇
隨著經濟的發展,政府管理已引起越來越多人的重視,下面是小編精心推薦的關於政府管理論文,希望你能有所感觸!
關於政府管理論文篇一
關於和諧社會與政府管理創新
論文 關鍵詞:和諧 社會 政府 管理 創新
論文摘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 中國 可持續 發展 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政府管理的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政府管理必須在體現其社會主義指導作用的同時,轉變行政理念;明確社會發展目標,確保社會管理的有效性;加快推進政府轉型的實際程序以及堅持社會治理的法制化。
一、政府管理有利於對社會風險的預防
和諧社會描述的是一種社會中各子系統協調發展的結果,要構建一個和諧社會,需要 經濟 的和非經濟因素的共同作用。靠經濟因素單兵突進顯然是不行的。而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超常規發展和國際化的大 環境,我們今天的社會正處於轉型社會時期,這種轉型社會就是風險社會。政府是構建—個適應風險社會的社會基礎。首先,可以通過積極的公共政策來消減那些容易使社會成員陷入困境的因素,以人力資本投資為出發點的政策來從根本上解決就業和收入等問題的最有效途徑。然後,政府提供的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僅可以保證人們當前的日常生活需要得到滿足,還可以使他們對未來的收入有穩定的預期,從而避免或減低各種社會風險的發生。再次,政府通過發揮對人力資本的投資作用,還會對 企業 的競爭能力,進而對國家的經濟能力的發揮起到積極作用。最後,政府的公共治理和善治是實現社會公正,促進社會凝聚力的重要途徑。因而對建設和諧社會和可持續發展有重要作用。
二、政府管理有利於對社會矛盾的化解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經濟成分、 組織形式、就業方式、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四個多樣化”趨勢的進一步發展,我們今天的社會是日趨多元化,這種多元化本身是一種很好的現象,但它使得我們的社會出現了新的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他們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發生了具體利益的分化,相互之間存在利益的差異、矛盾以至衝突。政府在管理 工作中,首先,可以互相適應、互相協調,矛盾雙方必須適應對方發展的需要,它本身才能存在和發展;其次,可以互相兼顧,矛盾雙方互相爭奪著某些共同需要的東西,一方如果佔的太多,使得另一方佔的太少,其發展受到了限制,另一方就會限制此方的發展,因此要兼顧另一方的發展,對自己有所節制;最後,可以互相妥協,互相讓步,求同存異,在根本的利益、目標、基本的原則相同的前提下,對一些較次要的、暫時無法統一的矛盾,或涉及一些非原則性的矛盾,可採取妥協、讓步、求同存異的方法處理。
三、政府管理有利於在行政許可範圍內依法行政
1 和諧社會的構建需要政府管理的創新
按照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從滿足公民日益增長的公共需求出發,實現政府公共服務理念創新。快速增長的公共需求與基本公共產品供給的嚴重不足,已對政府轉型提出越來越迫切的要求。政府積極迴應人民日益增長的公共需求最重要的是實現公共服務理念的創新,加快推進以公共服務為中心的政府職能轉變,服務行政理念是政府首要的根本行政理念,政府理念要從主宰者到服務者,從賜予者到被供養者。
2 按照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政府應當有明確的社會發展目標,確保社會管理職能的有效性。
社會發展嚴重滯後於經濟發展已成為制約我國下一步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建設和諧社會,需要完善與和諧社會目標相適應的社會管理,這是保證和諧社會的制度和組織基礎。首先,政府要榭立新的社會管理理念,國際 經驗表明,市場經濟本身可以提高經濟執行的效率,但是也伴隨著收入差距拉大,失業等嚴峻的社會問題,而且這些問題並不能隨著GDP的增長而自動得到解決,因此,要從戰略高度上重視社會管理職能。其次,有效的推進傳統的社會管理體制,向公共治理轉變,按照公共服務型社會的要求,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我們提出的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基本前提是承認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分屬於兩個不同的發展範疇,有其各自獨立的內涵、特徵、目標、 規律 和衡量標準,隨著市場化改革的逐步深入,不能把社會管理簡單的看成是政府單一的行政控制,政府也不可能掌握和分配一切社會資源,也不可能插手所有的社會領域,因此,在社會管理中,企業和民間組織都有責任要在政府、企業、民間組織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中形成有效的公共治理。
3 按照建設和諧 社會的要求,加快推進政府轉型的實際程序
構建和諧社會必須解決體制性障礙。當前,加快推進政府轉型有兩個大的背景:一是 經濟 發展 中許多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都同政府職能轉變相 聯絡;二是社會生活中突出的矛盾和潛在的風險,要求強化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在這種特定的背景下,我們要把政府改革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實現政府轉型的實質性突破。
這些社會關係的日益深刻變化,對公共服務的相關立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加快公共服務的相關立法,不僅是政府職能轉換的需要,更是社會生活對國家、政府提出的現實要求。推進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要從上至下加強政府官員的 法律 意識 教育 ,建立嚴格的法律問責制,對不執行法律,違背法律而形成的各類嚴重失職和瀆職的行政行為,要依法追究責任。因此,應當儘快把政府履行公共職能的範圍,程式以及措施納入到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建設法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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