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執業管理規定

  為規範註冊建造師執業行為,加強註冊建造師監督管理,釋出了《註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如下

  第一條 為規範註冊建造師執業行為,提高工程專案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建造師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資訊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相關專業註冊建造師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註冊建造師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專業註冊建造師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註冊建造師應當在其註冊證書所註明的專業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活動,具體執業按照本辦法附件《註冊建造師執業工程範圍》執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範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條 大中型工程施工專案負責人必須由本專業註冊建造師擔任。一級註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專案負責人,二級註冊建造師可以承擔中、小型工程施工專案負責人。

  各專業大、中、小型工程分類標準按《關於印發<註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試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號***執行。

  第六條 一級註冊建造師可在全國範圍內以一級註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人員,可在全國範圍內以二級註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定跨地區承攬工程專案執業准入條件。

  第七條 擔任施工專案負責人的註冊建造師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施工,保證工程施工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環保、節能等有關規定。

  第八條 擔任施工專案負責人的註冊建造師,應當按照國家勞動用工有關規定,規範專案勞動用工管理,切實保障勞務人員合法權益。

  第九條 註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專案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專案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第十條 註冊建造師擔任施工專案負責人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換。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後更換施工專案負責人:

  ***一***發包方與註冊建造師受聘企業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發包方同意更換專案負責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專案負責人的。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期間變更專案負責人的,企業應當於專案負責人變更5個工作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網上變更。

  第十一條 註冊建造師擔任施工專案負責人,在其承建的建設工程專案竣工驗收或移交專案手續辦結前,除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變更註冊至另一企業。

  第十二條 擔任建設工程施工專案負責人的註冊建造師應當按《關於印發<註冊建造師施工管理簽章檔案目錄>***試行***的通知》***建市[2008]42號***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相關檔案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簽章檔案作為工程竣工備案的依據。

  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擔任施工專案負責人的註冊建造師簽章檔案補充目錄。

  第十三條 擔任建設工程施工專案負責人的註冊建造師對其簽署的工程管理檔案承擔相應責任。註冊建造師簽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檔案方為有效。

  註冊建造師有權拒絕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虛作假內容的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檔案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第十四條 擔任建設工程施工專案負責人的註冊建造師在執業過程中,應當及時、獨立完成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檔案簽章,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在檔案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擔任工程專案技術、質量、安全等崗位的註冊建造師,是否在有關檔案上籤章,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合同包含多個專業工程的,擔任施工專案負責人的註冊建造師,負責該工程施工管理檔案簽章。

  專業工程獨立發包時,註冊建造師執業範圍涵蓋該專業工程的,可擔任該專業工程施工專案負責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檔案應當由分包企業註冊建造師簽章。分包企業簽署質量合格的檔案上,必須由擔任總包專案負責人的註冊建造師簽章。

  第十六條 因續期註冊、企業名稱變更或印章汙損遺失不能及時蓋章的,經註冊建造師聘用企業出具書面證明後,可先在規定檔案上簽字後補蓋執業印章,完成簽章手續。

  第十七條 修改註冊建造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檔案,應當徵得所在企業同意後,由註冊建造師本人進行修改;註冊建造師本人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企業指定同等資格條件的註冊建造師修改,並由其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第十八條 註冊建造師應當通過企業按規定及時申請辦理變更註冊、續期註冊等相關手續。多專業註冊的註冊建造師,其中一個專業註冊期滿仍需以該專業繼續執業和以其他專業執業的,應當及時辦理續期註冊。

  註冊建造師變更聘用企業的,應當在與新聘用企業簽訂聘用合同後的1個月內,通過新聘用企業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因變更註冊申報不及時影響註冊建造師執業、導致工程專案出現損失的,由註冊建造師所在聘用企業承擔責任,並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十九條 聘用企業與註冊建造師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申請辦理登出註冊或變更註冊。聘用企業與註冊建造師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後無故不辦理登出註冊或變更註冊的,註冊建造師可向省級建設主管部門申請登出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註冊建造師要求登出註冊或變更註冊的,應當提供與原聘用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材料。建設主管部門經向原聘用企業核實,聘用企業在7日內沒有提供書面反對意見和相關證明材料的,應予辦理登出註冊或變更註冊。

  第二十條 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人員出示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企業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檔案及相關業務文件;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檔案的人員;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工程標準規範的行為;

  ***五***提出依法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監督管理部門在對註冊建造師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任何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單位***發證機關除外***和個人不得扣押註冊建造師註冊證書或執業印章。

  第二十二條 註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設計圖紙施工;

  ***二***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

  ***三***使用不合格裝置、建築構配件;

  ***四***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環保和用工方面的規定;

  ***五***在執業過程中,索賄、行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六***簽署弄虛作假或在不合格檔案上籤章的;

  ***七***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八***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受聘並執業;

  ***九***超出執業範圍和聘用企業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

  ***十***未變更註冊單位,而在另一家企業從事執業活動;

  ***十一***所負責工程未辦理竣工驗收或移交手續前,變更註冊

  到另一企業;

  ***十二***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十三***不履行註冊建造師義務和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安全、環境事故時,擔任該施工專案負責人的註冊建造師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事故處理程式及時向企業報告,並保護事故現場,不得隱瞞。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註冊建造師註冊所在地或專案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註冊建造師的違法、違規行為,並提交相應材料。

  第二十五條 註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註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註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註冊機關,註冊機關或有關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並告知行為發生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

  註冊建造師異地執業的,工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建議轉交註冊建造師註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註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14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並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對註冊建造師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通過中國建造師網***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並完善全國網路資訊平臺,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註冊建造師本地執業狀態資訊收集、整理,通過中國建造師網***

  註冊建造師執業狀態資訊包括工程基本情況、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註冊建造師應當在開工前、竣工驗收、工程款結算後3日內按照《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管理辦法》要求,通過中國建造師網向註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資訊。資訊報送應當及時、全面和真實,並作為延續註冊的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誠信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擔任工程專案負責人的註冊建造師誠信行為進行檢查、記錄,同時將不良行為記錄資訊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採集資訊並報送上級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註冊建造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有關監督部門確認後由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記入註冊建造師執業信用檔案:

  ***一*** 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

  ***二***未履行註冊建造師職責造成質量、安全、環境事故的;

  ***三***洩露商業祕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未及時簽字蓋章的;

  ***五***未按要求提供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資訊的;

  ***六***未履行註冊建造師職責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未履行註冊建造師職責導致專案未能及時交付使用的;

  ***八***不配合辦理交接手續的;

  ***九***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八條 小型工程施工專案負責人任職條件和小型工程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