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資訊化條例
政府在推動國家資訊化中的主導地位和特殊角色以及政府管理對資訊化的廣泛依賴,決定了政府在國民經濟和社會資訊化中處於關鍵和核心的位置。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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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資訊化管理,加快資訊化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資訊化規劃、資訊資源開發利用、資訊化工程建設、資訊科技開發和推廣應用、資訊保安保障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資訊化發展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務實高效、立足創新、安全可靠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資訊化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資訊化工作領導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資訊化發展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安排資訊化建設專項資金,並鼓勵社會各界加大對資訊化建設的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推進本轄區內的資訊化發展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資訊化發展的統一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資訊化發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和措施推動現代資訊科技創新和資訊產業發展,並通過政府採購、宣傳教育、培訓考核等活動促進資訊科技應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資訊化發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七條 鼓勵和支援資訊化研究、資訊科技相關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加強各種資訊化知識和技能普及。
普及中小學校資訊科技教育,鼓勵發展資訊科技職業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應當開展資訊化宣傳、教育和科普活動。
第二章 資訊化規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資訊化發展戰略的要求,科學預測,統籌協調,結合實際,組織編制資訊化發展規劃。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資訊化發展規劃以及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省資訊化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資訊化發展規劃以及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資訊化發展規劃,經上一級人民政府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編制的資訊化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資訊化發展規劃和上一級資訊化發展專項規劃,並報本級人民政府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編制資訊化發展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
第十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通訊、廣播影視、城鄉規劃等部門,根據本級資訊化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通訊網、計算機網、廣播電視網等公共資訊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批准後,納入城鄉規劃。
新建、擴建或者改建公共資訊基礎設施,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公共資訊基礎設施建設,應當按照資源共享的原則,實現互聯互通。
第十一條 資訊化建設應當按照資訊化發展規劃有序推進。資訊化發展規劃生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資訊化發展規劃及其執行情況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資訊資源開發利用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巨集觀經濟等基礎資料庫的建設。省人民政府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省資訊資源開發標準,並加強對資訊資源開發的指導。
第十三條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充分利用基礎資料庫建設本行業、本部門的業務資料庫;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基礎資料庫的建設單位應當為國家機關提供資訊共享服務。
第十四條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採集、釋出、更新政務資訊,加強對政務資訊的管理,保證政務資訊的真實準確,對依法需要保密的政務資訊應當採取安全措施防止政務資訊丟失、洩露或者被濫用。
省人民政府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立政務資訊資源目錄,規範行政機關採集政務資訊的活動,避免重複採集政務資訊資源目錄內的資訊,促進資源的共享和互聯互通。
第十五條 下列資訊,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在該資訊形成或者變更後7日內,在政府公眾資訊網上釋出,供單位和個人無償查詢:
***一***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二***國家機關的機構設定、職能和職責;
***三***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需要申請人注意的事項、數量、程式、期限、實施主體和結果;
***四***收費專案、標準和依據;
***五***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務資訊。
第十六條 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應當將服務承諾、收費標準、辦事程式等資訊通過網站及其他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並逐步採用資訊化手段開展業務辦理工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單位的資訊公開和服務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規範政務資訊資源的增值開發利用,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資訊資源進行公益性開發利用。
第四章 資訊化工程建設
第十八條 資訊化工程建設依法實行專案法人制、工程監理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質量負責制。
第十九條 從事資訊化工程的設計、開發、建設、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
建設單位不得將資訊化工程專案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二十條 資訊保安工程和政府投資的資訊化工程,批准立項前,應當經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資訊化有關規劃和資訊保安管理要求的,方可按照建設專案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查意見。
非政府投資的重大資訊化工程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向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資訊化工程專案建設,應當符合政府採購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資訊化工程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效能測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資訊化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資訊保安工程和政府投資的資訊化工程的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承攬資訊化工程的單位應當對資訊化工程承擔工程質量保修維護責任。政府投資的資訊化工程的保修維護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四條 資訊化工程建設和執行維護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建立規範的管理制度,做好資訊內容更新,加強資訊資源管理、智慧財產權保護和資訊保安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條 資訊化工程建設應當使用經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軟體,鼓勵使用國產軟體和本省資訊科技和產品。
第五章 資訊科技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資訊科技推廣應用指南,確定推廣應用目標和重點領域,建立和完善資訊科技推廣應用體系,促進資訊科技在社會各行業的推廣應用。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組織、推動全省統一的電子政務網路建設和應用,促進各業務系統的互聯互通,提高工作效率和為民服務的水平。
國家機關建設本機關或者本系統電子政務網路工程,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的規定,充分利用已有網路平臺和軟硬體資源,不得重複建設。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學習電子政務相關知識,開展電子政務技能培訓。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快資訊化與工業化的融合,鼓勵應用資訊科技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加強以農業和農村、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物件的公共資訊服務平臺的建設。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一定資金,用於引導和扶持相關領域資訊科技的推廣應用。
第二十九條 科技教育、醫療衛生、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社會保障、金融保險、公用事業等社會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加強資訊科技的推廣應用,充分運用資訊科技,提高社會公共服務水平和質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運用資訊科技建立和完善信用服務、安全認證、標準規範、線上支付和現代物流等體系,提升電子商務應用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 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準確、及時和全面地提供與人民群眾生活相關的資訊服務,逐步通過資訊化手段開展業務辦理、費用收繳、服務預訂等便民服務。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援資訊科技人才的培養和使用,扶持資訊科技社會培訓機構發展,推動政府、企業、高等院校及社會培訓機構的交流合作,推動人才培養與企業人才需求緊密結合,提高人才培養的針對性和適用性。
第三十三條 建設完善以資訊科技人才庫、人才評價系統等資訊互動平臺為重點的資訊科技人才服務支撐體系,促進企業與人才之間的資訊交流,優化資訊科技人才隊伍結構。對符合當地資訊產業發展需求的人才服務支撐體系建設專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第六章 資訊保安保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資訊保安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資訊保安應急處理協調機制,提高資訊系統的安全防禦能力和處理資訊保安突發事件的能力。
資訊保安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資訊保安保障工作。
資訊網路或者資訊系統的執行單位和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資訊保安保障工作機制,制定資訊保安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資訊網路和資訊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權益,散佈和傳播虛假資訊、違法資訊等活動,不得危害資訊網路和資訊系統的安全。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加強對資訊釋出的管理,遏制不良資訊的傳播。鼓勵開發應用防範不良資訊的資訊科技。
第三十七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資訊網路與資訊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資訊網路與資訊系統的建設單位和執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確定本單位資訊網路與資訊系統的安全等級,根據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進行建設和維護,並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或者審批。
第三十八條 資訊化工程設計和建設應當同時進行相應的安全系統的方案設計和建設,並滿足資訊系統安全執行的需要。
資訊保安工程和政府投資的資訊化工程投入使用前,應當通過資訊系統安全測評,測評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測評機構應當對測評結果負責。
第三十九條 資訊網路與資訊系統的建設單位和執行維護單位應當制定資訊網路與資訊系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發生資訊網路與資訊系統安全事故後,相關單位應當迅速採取措施降低損害程度,防止事故擴大,儲存相關記錄,並按照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相關行業的資訊網路與資訊系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落實工作。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資訊保安有關管理部門對重點資訊網路和資訊系統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查詢隱患,保障網路和系統正常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承攬或者冒用其他取得資質單位名義承攬資訊化工程,或者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資訊化工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將資訊化工程專案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審查進行資訊化工程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資訊化工程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沒有同時進行安全系統的方案設計和建設,或者建設資訊保安工程和政府投資的資訊化工程未經資訊系統安全測評或者測評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制定資訊網路與資訊系統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或者對資訊網路與資訊系統安全事故情況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資訊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資訊化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涉及國家祕密的資訊化工程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保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資訊化的作用
資訊產業的支柱作用
資訊產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其支柱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⑴資訊產業是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資訊產業以3倍於國民經濟的速度發展,增加值在國內生產總值***GDP***中的比重不斷攀升,對國民經濟的直接貢獻率不斷提高,間接貢獻率穩步提高。⑵資訊產業將發展成為最大的產業。到2005年年底,中國電子資訊產品出口佔全國外貿出口比重將超過30%,其在國家外貿出口中的支柱地位將得到進一步鞏固和提高。資訊產業在國民經濟各產業中位居前列,將發展成為最大的產業。
資訊產業的基礎作用
資訊產業是關係國家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基礎性和戰略性產業。這一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⑴通訊網路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網路與資訊保安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內容;強大的電子資訊產品製造業和軟體業是確保網路與資訊保安的根本保障。⑵資訊科技和裝備是國防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保障;資訊產業已經成為各國爭奪科技、經濟、軍事主導權和制高點的戰略性產業。
資訊產業的先導作用
資訊產業是國家經濟的先導產業。這一作用體現在4個方面:⑴資訊產業的發展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和社會再生產的基礎。⑵資訊產業作為高新技術產業群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帶動其他高新技術產業騰飛的龍頭產業。⑶資訊產業的不斷拓展,資訊科技向國民經濟各領域的不斷滲透,將創造出新的產業門類。⑷資訊科技的廣泛應用,將縮短技術創新的週期,極大提高國家的知識創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