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健康規章制度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公司制定了員工健康規章制度。下面小編整理了範文,供大家參考!
範文篇一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公司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第五條、公司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六條、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七條、公司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第八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條、本公司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週期一般為一年。
第十條、公司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二條、公司當按規定妥善儲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三條、員工有權查閱、影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範文篇二
一、目的
1.1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 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1.3 凡在公司區域內的部門以及全體員工,應嚴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職業健康管理制度適用於某有限公司。
三、術語及定義
3.1 職業健康:是預防因工作導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惡化。主要表現為工作中因環境及接觸有害因素引起人體生理機能的變化。
3.2 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3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勞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屬於國家公佈的職業病範圍的疾病。
四、職責和管理要求
4.1 職業病防治委員會
公司成立職業病防治委員會,總經理任主任,公司常務副總為副主任,各部門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安全環保辦公室為職業健康的日常管理機構。
4.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健康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並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4.1.2審定職業健康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並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係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4.2 安全環保辦公室職責
4.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4.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並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4.2.3負責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工作,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部門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4.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專案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4.2.5負責公司員工職業健康檔案的建立及歸檔工作。
4.2.6會同行政人事部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2.7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以及在崗期間定期的職業健康檢查,並負責對其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告知本人。
4.2.8開展職業病防治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培訓,提高勞動者自我防護能力。並按規定發給勞動者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督促、指導其正確使用。
4.2.9負責對在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告知員工,員工崗位變動時,及時向員工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4.2.10對有害作業場所應採取隔離等防護措施,設定警示標識,配備必要的衛生防護設施。
4.2.11發生職業性中毒事故時,作業部門應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職業病防治監測。
4.2.12被診斷為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積極與行政人事部協調,按規定安排治療或調換工作崗位。職業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3 各職能部室職責
4.3.1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衛生標準,並認真執行。
4.3.2監督有害作業並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部門目標管理。
4.3.3參與本公司重大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4.3.4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按規定進行監測。
4.3.5組織員工對職業病防治情況實施監督。
4.3.6教育督促員工遵守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4.3.7對有害作業場所進行監督,並向公司提出職業病防治建議。
範文篇三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設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2.制定並落實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建立詳細的職業健康檔案,其應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職業健康情況、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情況。
3.做好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工作,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內容包括:
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防護措施和應急救援設施等。
4.做好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其相關健康知識的培訓工作。
5.建立健全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防護設施定期檢修保養制度。確保防護措施正常運轉。產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應採用密封、通風、吸塵、淨化等防護措施,並與生產裝置同步執行。
6.建立健全個人防護用品發放制度,嚴格把好個人防護用品的購置關,根據各工序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制定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合理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做好發放個人防護用品的登記和管理。
7.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選購、運輸、貯存及使用管理制度,選購原材料應以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為原則。貯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定危險物品標識。
8.按照國務院健康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邀請由依法設立的取得資質認證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健康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9.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健康標準和健康要求時,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或防護措施。
10.建立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理預案和職業病報告制度。
11.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立即向健康行政部門、勞動安全監督部門、工會組織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內容包括事故時間、地點、發病情況、患者去向、死亡人數、可能發生事故的原因、己採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12.一旦發現職業病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國家職業病報告規定向當地健康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應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13.建立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讓所有現場操作人員瞭解本崗位的工作性質和職業危害及檢測結果。
1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滿16週歲而未滿18週歲***。不得安排懷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幼兒有害的作業。
15.建立招工及勞動合同管理制度。把好崗前體檢關,杜絕職業禁忌症患者進入禁忌崗位;
16.建立防暑降溫和健康保健健康管理制度。落實各項防暑降溫措施,暑天高溫期間控制加班加點,合理調整作息時間;改進落後的高溫作業工藝,增添必要的通風降溫裝置供應清涼飲料及提供充足的開水,保證工人身體水鹽代謝;高溫作業禁忌症患者應及時調離高溫作業崗位,作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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