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為加強全省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廣東省推出,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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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在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三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免徵增值稅。

  第四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二手車或二手車拍賣企業拍賣二手車時,應向購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並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五條 二手車直接交易、二手車經紀機構或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代購代銷的經紀業務,由按國家規定設立並經主管部門備案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統一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行為不屬於銷售二手車行為,不徵收增值稅。

  第六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僅限為本地級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車輛交易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七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由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一***已在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應自行開具或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的發票聯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未在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應到國稅部門***,憑普通發票的發票聯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主管稅務機關可委託二手車交易市場代徵未在國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車主的增值稅稅款,車主憑委託代徵的稅收繳款憑證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八條 其他個人銷售二手車,憑相關資料直接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九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並儲存以下資料備查:

  ***一***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影印件。

  ***二***二手車交易合同。

  ***三***單位車主銷售二手車的應提供原車主《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影印件***已遺失的應提供遺失證明***,以及增值稅完稅資料***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或稅收繳款憑證等***。

  第十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根據以下不同情形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有關情況:

  ***一***屬於免稅交易的,應在備註欄註明“免稅開具”。

  ***二***屬於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應在備註欄註明對應發票的發票程式碼、發票號碼、稅款金額。

  ***三***屬於由二手車交易市場委託代徵稅款的,應在備註欄註明“委託代徵”以及代徵稅票號碼、稅款金額。

  第十一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並儲存以下資料備查:

  ***一***原車主《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影印件***已遺失的應提供遺失證明***。

  ***二***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影印件。

  ***三***二手車經銷企業應提供二手車收購合同和銷售合同;拍賣企業應提供二手車拍賣成交確認書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裁判書、調解書等影印件。

  第十二條 二手車交易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按下列順序確定計稅價格:

  ***一***參照廣東省汽車流通協會發布的二手車價格資訊核定二手車交易的計稅價格。

  ***二***按照二手車的折舊程度計算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新車購車價×***1-累計折舊率***

  折舊率第一年20%,第二年起每年遞增10%。

  核定的二手車計稅價格不得低於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

  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新車購車價×5%

  第十三條 車主對按本辦法第十二條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的,可提請有法定資質的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評估核定二手車交易價格。

  第十四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必須按照車輛實際成交價格如實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當車主申報的二手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時,二手車交易市場應當拒開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二手車交易的監督管理,對單位車主的二手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造成不繳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二手車交易市場及二手車經營企業、拍賣企業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責令限期整改,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造成不徵少徵稅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各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於二手車經營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5〕566號***同時廢止。

  【相關解讀】

  關於《》的政策解讀

  辦法制定的背景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省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逐年增多,二手車交易數量逐年大幅增長。為加強全省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徵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促進我省二手車交易的健康發展,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在充分聽取相關各方意見,廣泛徵求基層單位、行業協會、相關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特制定本辦法。

  辦法的適用物件

  本辦法適用於在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有十六條,逐條說明如下:

  第一條:明確《辦法》制定依據。《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規定製定。

  第二條:明確《辦法》的適用範圍。地域範圍是廣東省境內***不含深圳***。適用主體是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者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單位和個人。並對單位和個人進行了解釋,該解釋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第三條:明確二手車交易的徵免稅範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免徵增值稅,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二手車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四條:明確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在銷售***拍賣***二手車時是增值稅納稅主體,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並應向購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五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徵收增值稅,及由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發票的事項。

  第六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開票範圍僅限為本地級市行政管轄區域內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車輛。

  第七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為“單位車主”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要求。

  第八條: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二手車,憑相關資料直接到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九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在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並儲存歸檔的資料。

  第十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在不同情況下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開票要求。

  第十一條:明確二手車經銷企業、拍賣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核對並儲存歸檔的資料。

  第十二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時確定計稅價格的標準。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和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在充分聽取相關各方意見,特別是基層單位、汽車流通協會、二手車經營單位、二手車交易市場等意見的基礎上,對於二手車交易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本辦法採取如下方式確定二手車計稅價格:

  一是參考市場同類價格,以廣東省汽車流通協會發布的二手車價格資訊為參考標準。

  二是按照二手車的折舊程度計算計稅價格。

  折舊程度的計算公式來源參考依據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2011年第27號***第九條規定:“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

  ***二***市場規則,通過到二手車經營單位、二手車交易市場實地調研瞭解到,二手車行業的通用折舊率是第一年折舊20%,第二年以後每年折舊10%。

  ***三***根據會計制度一般情況下固定資產的淨殘值率按照原值的3~5%確定,考慮到能進入二手車市場流通交易的車輛必然還具備一定使用價值,因此本條的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佔新車交易價格的比率確定為5%。

  綜上所述,參考《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並結合二手車行業的經營特點,確定二手車的折舊率第一年為20%,第二年以後每年為10%,最低不得低於殘值,因此本條的二手車最低交易價值佔新車交易價格的比率確定為5%。

  第十三條:明確納稅人對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時的處理機制,由納稅人提請有法定資質的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評估核定二手車交易價格。

  第十四條:明確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必須按照車輛實際成交價格如實開具,不得開具與車輛實際交易價格不符的發票。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明確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責任,當二手車交易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有關規定時的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明確辦法生效日期及前期相關檔案的廢止。

  二手車交易必備手續

  一是車務手續,包括三個證件,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有車輛登記機關即車管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以及由車管所核發的車輛權屬證明、類似於房產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證書》,還有一種證件叫《機動車來歷憑證》主要包含全國統一的機動車***和二手車交易發票,最為常見的就是機動車***和二手車交易發票。

  二是車輛保養維修手續,車輛進入使用階段,將會自然進入保養維修過程,記錄這些過程的載體我們稱之為保養維修手續,包含三種。一種是車輛使用說明書,也成車輛使用手冊;第二種是保養手冊,獨立成冊或者與車輛使用說明書同冊記錄,在購買二手車過程中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手續,他全面記錄了車輛歷次保養的時間、公里數、保養專案等等。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車輛保養機構會將保養記錄上傳至網上,而不在保養手冊上記載;以及年份久遠的車不在廠商制定的服務商處進行保養,都會使得保養記錄斷檔。購二手車時需要在這些方面多加註意。第三種是車輛附加配置使用說明以及保修卡。

  三是稅費手續,在車輛上牌開始使用後會繳納各項稅費,購買車輛保險等,我們統稱為稅費手續,我們把這些手續分為四種,一種是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繳稅範圍包含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大家在購買二手車的時候千萬注意,這些形式下獲得的車輛都應該具有完稅憑證。第二種是車船使用稅憑證,作為大家耳熟能詳的稅種,不過多贅述。第三種是公路養路費憑證,不過隨著我國成品油機制的不斷改進,該項費用已經併入燃油附加費。第四種就是車輛的保險單,是指保險公司為該車提供的保險憑證單據,其中自從2006年7月開始的交強險屬於必上險種,所以大家在交易車輛的時候也要注意,車輛保險的各種憑證會有效記錄車輛的出險情況,對於購車判斷具有很大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