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全文
徵收水資源稅主要是體現對資源價值的重視,不過你對於水資源稅改革有幾分瞭解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關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河北省。
第三條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
納稅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規定申領取水許可證。
第四條 水資源稅的徵稅物件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水和靜態水的總稱,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庫***、雪山融水等水資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種形式的水資源。
第五條 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徵。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取水口所在地稅額標準×實際取用水量。
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實際發電量確定。
第六條 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類確定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
地表水分為農業、工商業、城鎮公共供水、水力發電、火力發電貫流式、特種行業及其他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分為農業、工商業、城鎮公共供水、特種行業及其他取用地下水。
特種行業取用水包括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等取用水。
河北省可以在上述分類基礎上,結合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產業結構和調整方向等進行細化分類。
第七條 對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以外的取用水設定最低稅額標準,地表水平均不低於每立方米0.4元,地下水平均不低於每立方米1.5元。
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取用水的稅額標準為每千瓦小時0.005元。
具體取用水分類及適用稅額標準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議,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核准。
第八條 對取用地下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
對同一型別取用水,地下水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要高於地表水,水資源緊缺地區地下水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要大幅高於地表水。
超采地區的地下水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要高於非超采地區,嚴重超采地區的地下水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要大幅高於非超采地區。在超采地區和嚴重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不含農業生產取用水和城鎮公共供水取水***的具體適用稅額標準,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在非超采地區稅額標準2-5倍幅度內提出建議,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核准;超過5倍的,報國務院備案。
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取用地下水的,水資源稅稅額標準要高於公共供水管網未覆蓋地區,原則上要高於當地同類用途的城市供水價格。
第九條 對特種行業取用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
第十條 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用水,從高制定稅額標準。除水力發電、城鎮公共供水取用水外,取用水單位和個人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計劃***定額***取用水量,在原稅額標準基礎上加徵1-3倍,具體辦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議,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核准;加徵超過3倍的,報國務院備案。
第十一條 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從低制定稅額標準。
農業生產取用水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取用水。
第十二條 對企業回收利用的採礦排水***疏幹排水***和地溫空調回用水,從低制定稅額標準。
第十三條 對下列取用水減免徵收水資源稅:
***一***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徵水資源稅。
***二***對取用汙水處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免徵水資源稅。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減稅和免稅情形。
第十四條 水資源稅由地方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徵收管理。
第十五條 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
第十六條 水資源稅按季或者按月徵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
第十七條 在河北省區域內取用水的,水資源稅由取水審批部門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用水的,水資源稅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在河北省內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決定。
第十八條 按照國務院或其授權部門批准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量分配方案排程的水資源,水資源稅由調入區域取水審批部門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九條 建立地方稅務機關與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徵稅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取水許可情況和超計劃***定額***取用水量,並協助地方稅務機關稽核納稅人實際取用水的申報資訊。
納稅人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實際取用水量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地方稅務機關將納稅人相關申報資訊與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的資訊進行比對,並根據核實後的資訊徵稅。
水資源稅徵管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地方稅務機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 河北省開徵水資源稅後,將水資源費徵收標準降為零。
第二十一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經費支出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和保障。對原有水資源費徵管人員,由地方政府統籌做好安排。
第二十二條 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三條 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涉及的有關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研究確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
水資源稅的發展背景
目前,我國徵收資源稅的稅目主要有原油、煤炭、天然氣、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等。
這七個稅目覆蓋了大部分已知的礦產資源,但仍有許多自然資源未包括在內,如水資源、黃金、地熱資源、森林資源等。
2009年 6月17日,財政部副部長王軍表示,隨著經濟的現在資源的重要性已經被大家所認識,而且構成資源稅的內容延伸了很多,尤其是水資源浪費很嚴重,所以,下一步資源稅稅目要向這類產品擴大。現在至少水資源是要進入的。資源稅改革勢在必行。
會議還傳出了資源稅改革的完整思路:擴大徵收範圍、改革計徵方式、提高稅負水平、統籌稅費關係。徵收水資源稅主要是體現對資源價值的重視。從資源的角度分析,水資源稅的徵收物件範圍,無論是使用者還是開採者,都應該徵稅。
對水資源開採者徵稅,意味著今後礦泉水等相關開採者也在徵稅之列;對使用者,涵蓋的範圍包括工業、居民、農業等,而最容易引發爭議的是居民飲用水。目前各地對居民飲用水的收費包括自來水水費、水資源費、汙水處理費三部分。未來的水資源稅改革,是將這三部分都合併改為稅。
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重要意義
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也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一是有利於理順政府與企業分配關係,促進資源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借鑑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稅改革試點成功經驗,全面推開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建立稅收與資源價格直接掛鉤的調節機制,當資源價格上漲、企業效益提高時相應增加稅收,當價格下跌、效益降低時企業少納稅。這種制度機制調整和安排,可以體現稅收合理負擔原則,既有效調節資源收益,合理籌集國家財政收入,也有利於幫助企業走出當前生產經營困境,激發市場活力。
二是有利於規範稅費關係,減輕企業不合理負擔。目前資源稅費重疊,一些地區仍存在擅自收費現象,加重了企業負擔。按照國務院確定的“清費立稅”原則,此次改革將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專案,進一步規範稅費關係,並從源頭上堵住亂收費的口子,為企業改善生產經營狀況、提高經濟效益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三是有利於強化稅收調節機制,促進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針對我國資源短缺、開採利用效率低、消耗總量大、浪費現象突出等問題,此次改革進一步規範了徵稅品目,完善了徵稅政策,原則上對資源賦存條件好、價格高的資源多徵稅,對條件差、價格低的資源少徵稅,並對開採難度大及綜合利用的資源給予稅收優惠。同時擴大徵稅範圍,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條件成熟後推廣到全國,並授權地方政府對森林、草場、灘塗等,凡具備徵稅條件的可上報國務院批准後徵收資源稅。上述改革有利於建立有效的約束和激勵機制,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效率,增強全社會保護資源環境的意識。
四是有利於調動地方發展經濟和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努力做到因地制宜、精準施策。資源稅是地方稅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資源富集地區財政和經濟發展影響重大。根據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資源稅改革在統一稅政基礎上實施適度分權,賦予地方政府確定部分資源稅目稅率、稅收優惠及提出開徵新稅目建議等稅政管理權,有利於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相關稅收政策,兼顧處理經濟發展與組織財政收入的關係,更好地發揮地方政府主觀能動性,統籌和保障各方利益。
五是有利於統一規範稅制,為資源稅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礎。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起先後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6個品目實行了清費立稅、從價計徵改革試點。此次改革推廣到所有礦產品,與之前實施的相關品目改革實現了並軌,統一規範了資源稅徵收制度,全面提高了調控經濟的作用,為下一步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立法工作創造了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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