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改革對巨集觀經濟的影響探析

  一、我國資源稅現存主要問題

  ***一***資源稅收法律層次低

  稅收制度的確立是以法律形式來體現,即通過稅法規定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但目前我國缺少一部真正意義的資源稅稅法,以暫行條例為依據,法律層次和水平低,弱化了資源稅的法律執行效力。另外,資源稅名義上為共享稅,實際上除了海洋石油企業的資源稅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徵收管理且收入完全歸中央之外,其他資源稅均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完全歸地方政府支配。這種分稅制的管理模式隨著資源的日益耗竭,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確立,現在的資源稅管理體制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

  ***二***資源稅收制度設計不合理

  第一,計稅依據不合理。現行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開採和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依據;納稅人開採和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依據。

  由此可見,從量計徵的資源稅課稅方式資源稟賦差異考慮不充分,調節深度不足。一方面,從量計徵方式沒有充分考慮各類自然資源的丰度、地理位置、開發技術難度的不同。

  第二,資源稅徵稅範圍狹窄。目前的資源稅稅制只對礦產資源和鹽徵收資源稅,而對於大部分非礦藏品資源沒有徵稅,難以遏制對其他自然資源的過度開採,並使利用資源和平的下游產品的比價不合理,刺激了對非稅資源的掠奪性開採和使用。 第三,資源稅的稅率過低。我國現行資源稅單位稅額只反映劣質資源和優質資源之間的單位級差收入,資源稅的單位稅額偏低,並且資源稅稅率沒有與資源的利用掛鉤,導致資源稅在保護國家資源、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發揮。 ***三***資源稅徵管方面存在缺陷 一方面,資源稅徵管辦法不明晰、不規範導致資源稅稅源呈現複雜化,多元化,同時,由於稅費並存,費擠佔稅的現象嚴重,徵管部門的增多,加大了企業協調的難度和會計核算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徵管力量和手段落後。

  稅務部門缺乏對資源稅的專項稅源管理和監控的機構,稅源資訊監控體系的缺失,導致資源稅調控能力嚴重不足。

  二、資源稅改革對巨集觀層面的影響

  ***一***資源稅改革對政府財政收入的影響

  資源稅改革有利於地方政府增收,從價計徵的資源稅改革對財政收入有著明顯的影響。資源稅將與資源價格直接關聯,有利於通過稅收調節品利潤,提高資源價格進入市場的稅收成本,增加政府的稅收收入。在當前分稅制管理模式下,除了海洋石油資源稅歸中央外,其他所有資源稅收入都由地方政府負責徵管和支配,資源稅改革後,稅率的提高和徵稅範圍的擴大會顯著提高資源地地方政府的資源稅收入,使資源稅佔整個地方稅財政收入的比重不斷上升。資源稅改革之後,地方政府可以在資源開發環節獲得大量收入,增強本地區的自有財力。對於當地公共物品的提供、減輕環境汙染、治理受到破壞的資源環境,補貼需要扶持的行業乃至帶動當地的經濟發展都會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雖然短期內資源稅仍是個小稅種,收入預期不可高估,其作用將十分有限。同時,我們也不應以資源稅制改革在短期內產生的較大財政收入為目標,而應以在長期內產生的節能和環保方面的影響為側重點,以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目標,資源稅改革應服務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大戰略。

  ***二***資源稅改革對收入分配的影響

  資源稅制改革是對市場失靈的一種糾正,具有稅收負擔再分配效果。一方面,政府通過徵收資源稅收把資源浪費和環境汙染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促進種類企業之間的平等競爭。資源稅制改革後,得到的收入不僅能彌補資源的使用,也能彌補資源佔用而使他人喪失使用機會後造成的損失。並且,由於貧富階層消耗資源的不同,通過資源稅制改革可以使稅收負擔在貧富之間發生轉移,這樣有利於發揮稅收調節個從收入分配的功能。另外,通過資源稅制改革將稅款用於補貼合理有效利用的資源的企業和治理汙染與保護環境,使這些企業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減輕那些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資源稅改革對產業投資的影響

  通過調節稅率,改變計徵方式,可以有效遏制掠奪性的資源開發,改變經濟發展過於依賴資源消耗的狀況。資源稅制改革對產業投資的影響一般會降低相關產業的投資收益率,因而會減少投資。當對的使用徵收資源稅時,資源的價格就會提高,使用資源的企業必須使用高技術含量的裝置,減少資源的使用量,提高資源的利用率;當資源的需求量減少時,就會促使生產企業彩先進裝置提高開採率。從這一角度講,資源稅改革將會提高企業成本,壓縮企業的利潤空間,對投資者來說是一個不得不考慮的問題。資源稅改革會從稅收政策導向上促使企業轉變發展方式,抵制和淘汰浪費資源、高耗能、高汙染的生產方式,將會產生明顯的產業升級和產業轉移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