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為完善北京市分層次住房供應體系,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實行租售並舉,多渠道滿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特制定。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最新版全文,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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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分層次住房供應體系,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實行租售並舉,多渠道滿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援,限定戶型面積、供應物件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的住房。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政府支援、市場運作;多方建設、統一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稅務、國資、金融、住房公積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區縣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縣政府所屬機構或政府批准的機構通過新建、收購等方式多渠道籌集。
第六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採取集中建設或配建相結合的方式,戶型以一、二居室小戶型為主。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其中對於政府所屬機構或政府批准的機構建設的,其用地可採取租賃方式,按年繳納土地租金。
第八條 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方式支援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出租工作,有關單位可按規定條件申請商業銀行貸款、使用信託資金、發行債券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等方式融資。此外,可通過投融資方式改革籌集社會資金、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回收資金、社會捐助及經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資金等方式多渠道籌措資金。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物件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資格稽核尚在輪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難家庭。
第十條 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資格稽核正在輪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配租制度,由產權單位編制配租方案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准後組織配租。其中,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家庭以及其它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成員中含有60週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殘疾人員、復轉軍人、優撫物件或屬重點工程拆遷的可優先配租。
第十二條 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十三條 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並結合承租家庭負擔能力和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第十四條 政府所屬機構以及政府批准的機構按照規定的租金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凡符合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的,可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管理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單位也可委託專業服務企業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合同期滿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繼續承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由產權單位會同相關單位複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條件暫時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租賃合同期滿後給予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後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準收取租金,具體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七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單位可與承租家庭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
***一***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
***四***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的;
***五***獲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違反租賃合同行為。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住房等情況,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產權單位解除租賃合同,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並按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準補交租金;騙租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政策性住房。
第十九條 產權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補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二十條 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它好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經政府批准負責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申請稽核、租金標準、配租管理等具體實施細則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稽核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關於印發《***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精神,完善我市分層次住房供應體系,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實行租售並舉,多渠道滿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經市政府批准,現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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