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鎮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作為我國支柱性產業之一的房地產業,在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中起著必不可少的作用。房地產業的發展,帶動了相關的產業,從而使整個社會的經濟得到了全面的快速發展。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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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保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進行的房屋買賣、租賃、轉讓、抵押、贈與等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行政主管機關為市房地產管理局。市、縣房產交易管理所具體辦理交易管理業務。
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局、物價局、財政局和稅務局組成“合肥市房地產市場管理委員會”,對房地產市場進行綜合管理。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四條 進行房地產交易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到房地產交易市場辦理登記、監證、評估、立契、過戶或使用手續。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必須憑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交易手續。單位或個人從開發公司購買商品房,必須持雙方簽訂的統一制式的買賣合同及發票,辦理交易手續。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不得買賣:
***一***買賣成交後不滿一年的;
***二***待落實私房政策的;
***三***產權不清或有糾紛的;
***四***具有紀念意義或歷史保護價值的;
***五***已被批准列入國家建設、改造範圍的;
***六***違章自建、擴建的;
***七***經人民法院裁定限制產權轉移的。
第七條 凡享受國家、單位補貼建造、購買以及拆遷安置優惠購買產權的房屋,只能出售給原補貼單位或房地產管理部門。
第八條 出售共有房屋或拍賣房屋,應在交易前辦理公證手續。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或共有人享有該房屋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佔地兩百平方米以上***含兩百平方米***的公有房屋的交易,必須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後,再按本辦法進行交易。其它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手續,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領取《房屋出租許可證》後,方可出租。承租方持居民身份證或單位證明,租賃雙方同到市、縣房地產交易市場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稽核和工商管理部門簽證,租賃關係依法成立。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雙方均不得藉故解除租賃合同。如一方因特殊情況需中止合同時,應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由雙方面定終止事宜,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十二條 租賃期滿後繼續承租的,須按本辦法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第十三條 租賃期間承租方不得將房屋分租、轉租、轉讓。承租方利用承租的房屋與第三方合資經營、聯營的,應事先徵得出租方的同意,並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第十四條 產權人不得出租危房、建築物中的公用部分以及產權有爭議的房屋。承租方不得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關係:
***一***承租方無特殊情況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不交納租金的;
***二***承租方擅自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三***承租方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的。
第三章 價格管理
第十五條 房屋買賣價格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建商品房出售價格按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市物價局和市建行核定的價格執行;
***二***二次出售商品房的,其價格超出購買價的部分,交納超標費,超標費由賣方承付;
***三***其它房屋出售價格由雙方根據房產交易管理所評估的價格***評估價格的計算方法見附表二***協商議定,對成交價超出評估價的部分,由賣方承付超標費。本條二、三兩項超標費交納標準見附表一。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價格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非住宅租金標準按市物價局核定的租金基價執行,租賃雙方可根據基價標準協商議定。超出基價的部分,由出租方承付超標費,超標費交納標準見附表三。
***二***住宅租金標準由租賃雙方按《合肥市公有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生產、營業用房基本租金標準協商議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標準的一點五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凡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單位,須經資質審查合格,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經營。
第十八條 進行居地產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交納稅費,其房產交易費和市場管理費收取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九條 進行房地產交易的雙方必須使用統一制式的合同書,分別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加蓋“合肥市房地產交易監證專用章”和“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產交易市場鑑證專用章”。否則,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產權轉移或使用手續,用於生產經營性的房屋,工商管理部門不予註冊登記、核發營業執照或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房地產交易必須使用印有稅務部門監製的“房地產市場交易專用發票”或“房地產市場租賃專用發票”,作為交易雙方的結算憑證,專用發票由房產交易管理所開具。
第二十一條 交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簽約雙方發生糾紛需要調解或仲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解或仲裁。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釋出前已發生的房屋交易,應在本辦法釋出後,三個月內補辦手續。其中不論有幾度轉移的未稅白契,以追補一手為限。逾期不辦,視為非法交易。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房地產交易中的違法違章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經核實處理後,對舉報人給予處罰金額5-10%的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房產、工商、物價、稅務等管理機關按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一***無照經營商品房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查處;
***二***房屋買賣或租賃從行為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不辦理權屬轉移或使用手續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補交稅費,按日課以應納稅費5‰的滯納金;
***三***對拒不辦理交易手續者,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500元以下的***;
***四***出租方違反價格規定或附加條件索取額外收入的,由物價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處罰;
***五***倒買倒賣房屋,非法牟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沒收非法所得,處房屋價值20%以下的***;
***六***利用合同或其它手段騙買騙賣房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退回所騙財物,處五萬元以下***;
***七***對未使用“房地產市場交易專用發票”或“房地產市場租賃專用發票”而以其它票據代用的,由稅務部門依照《安徽省發票管理實施辦法》處罰;
***八***對隱價瞞租,偷漏稅費的,由物價、稅務部門分別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對工商、物價、稅務部門處罰不服的,可依法向其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處罰不服的,可向其主管機關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市場管理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對濫用職權、貪汙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產交易市場的作用
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代表國家和政府,根據房地產經濟的客觀規律和社會需求,運用行政的、經濟的和法律的手段,對進入房地產市場從事房地產商品交換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房地產商品與勞務的交易價格、契約合同、交易程式、應納稅費等各方面所進行的組織、指導、調控和監督。
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主體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有關部門是工商行政、稅務、物價、公安等有關部門。
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依據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規和城市建設.城市經濟和居民生活對房地產的需求。
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主要職能是對進入流通領域的房地產商品和參與商品交換活動的房地產所有者、經營者、消費者和勞務者發揮引導協調服務和監督作用。
房地產交易市場既是生產要素市場,又是商品交換市場,它是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搞好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對於管好整個商品市場和推動房地產經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I***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可以建立良好的市場秩序,保護合法交易,有效地維護房地產交易雙方和勞務雙方的合法權益。
***2***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可以促進房地產商品流通,發展房地產商品經濟,振興房地產業。
***3***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可以調控房地產價格,限制不合法的交易行為,打擊投機倒買、牟取暴利等違法活動。
***4***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可以推動市場機制的發育和完善,逐步把房地產經濟納入國家計劃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商品經濟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