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黨內職務的決定
黨內職務指黨員在黨內擔任的工作,黨內職務有領導職務和一般職務之分。黨員犯錯誤就會被撤銷黨內職務,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xxx,男,漢族,生於1957年10月22日,中國共產黨黨員,初中文化程度,住**縣xxx鎮xxx村五組,現任該村村支部書記。
1999年退耕還林中,經xxx鎮政府、xxx鎮林業站核定,xxx村原原七組組集體退耕還林面積為250畝。該組250畝退耕還林截至目前共兌現九輪,其中前四輪為糧,已兌現到原七組各村民手中。2004年--2009年五輪兌現為現金,共183600元、管護費20000元、賣黃姜收入13600元,以上共計217200元,全部由xxx負責收支。支出情況為:***1***給原七組村民133人每人一畝退耕還林款共兌付59185元。***2***給原七組村民133人交合療款共計3990元。***3***給原七組村民交農林兩稅共計8120元。***4***修通組路花費14760元。***5***管護費支出24000元。***6***給原七組買磨面機共花費12500元。***7***還買黃姜貸款41600元。***8***其他支出1734元。以上支出共計165889元。經聯合調查組核定有51301元資金在xxx名下,但xxx既不建立賬目,也未確立專人管理資金,構成截留、挪用公款行為。
xxx身為中國共產黨黨員、基層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在擔任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截留、挪用集體資金,侵犯了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之規定,經xxx鎮黨委2011年5月30日會議研究,決定撤銷xxx同志xxx村黨支部書記職務。
本處分決定字2011年5月30日起生效。若不服從本處分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向xxx鎮紀委提出申訴。
中國共產黨xxx鎮紀律檢查委員
五月三十日
範文二
肖華群,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漢族,江西省新建縣望城鎮銅源村人,初中文化,1981年9月至1986年7月在銅源小學讀書,1986年9月至***7月在青西中學讀書,***9月至1991年2月在家勞動,1991年3月至2005年7月在望城鎮食堂工作, 2001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2005年8月至今任望城鎮銅源村支部委員
經審查,肖華群在任銅源村支部委員期間,有以下違紀事實:
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肖華群在望城鎮銅源村去大家塘的路邊違法建了一幢房屋,佔地面積130㎡,建築面積260㎡,未辦理村民建設用地批准書及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審批手續,在2013年2月期間,肖華群建在望城鎮銅源村荒坑山上違法搭建400㎡豬欄,此豬欄建在肖華群與望城鎮人民政府於2012年6月簽訂拆遷協議,領取了補償款,拆除到位後的豬欄原址上。肖華群不配合組織調查,拒絕在違紀事實見面材料上簽字,同時不配合組織進行審理調查。
肖華群身為黨員幹部,在任銅源村黨支部委員期間,未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 佔用本村集體土地130㎡違法建房,及又在荒坑山領取了拆遷補償款的豬欄原址上違法重建了400㎡的豬欄,且拒不承認自己的錯誤,其行為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經2013年4月18日鎮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肖華群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本決定自2013年4月18日起生效,若對本決定不服,可向我委和上級黨組織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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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範文三
吳其明,男,漢族,1968年2月出生,西塢街道白杜村柴家堰自然村人,初中文化程度,199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5年3月至今任白杜村柴家堰自然村黨支部委員兼文書。
西塢街道白杜村柴家堰自然村因甬臺溫鐵路工程安置房屋地基有餘,經村集體討論決定將多餘的房屋地基公開向其他村民拍賣。柴家堰自然村黨支部委員兼文書吳其明分別於2007年5月30日收村民孫某某房屋地基款20000元、2009年11月19日,收村民黎某某房屋地基款30000元、收村民鄔某某房屋地基款25000元,一直未入村帳,直至2010年1月18日、2010年12月30日才上繳給村集體。違反了村級財務管理的規定。
吳其明身為中共黨員,在擔任白杜村柴家堰自然村黨支部委員兼
文書期間,未按農村財務管理的規定,將房屋地基款及時入村帳,其行為已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經西塢街道黨工委研究決定,給予吳其明同志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
本決定自2011年7月30日起生效。若對本處分決定不服,可向本機關提出申訴。
中共西塢街道工作委員會
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