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撤職處分的決定
撤職處分是即是做出撤銷現任職務的決定,它既屬於黨內處分,也屬於行政處分。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範文,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王××,男,1963年11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1985年12月參加工作,1990年5月入黨,現任海關總署××服務中心主任、××服務局局長。1995年元月初和1996年年初在兩次辦理總署×x700萬元資金存款中,嚴重失職,以致被***500萬元人民幣。王××作為主管××財務工作的部門領導,對鉅額存款不嚴格審查、把關和跟蹤管理,發現問題後,不及時向領導報告和採取積極措施加以制止糾正,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為嚴肅紀律,教育本人,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規定,署黨組決定,給予王××撤銷××服務中心主任、××服務局局長職務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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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範文二
廳機關各處室、廳直各單位:
經紀檢部門審查,20xx年3月15日***週五***中午,時任江西省文化市場稽查總隊總隊長***省文物保護執法隊隊長***曾敏同志,飲酒後駕駛單位車牌號為贛M09927的公車發生交通事故。經江西中晟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送檢曾敏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14.39mg/100ml,屬醉酒駕駛。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以曾敏同志涉嫌危險駕駛,於2013年4月3日移送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xx年6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檢察院以曾敏同志犯罪情節輕微為由,決定對曾敏同志不起訴。
曾敏同志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工作日中午飲酒;公車私用;受到刑事追究***不予起訴***。其行為嚴重違反了政紀和黨紀。鑑於曾敏同志在組織調查期間,認錯態度較好,並進行了深刻檢討。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經廳黨組研究決定,給予曾敏同志撤銷江西省博物館館長職務處分,由五級職員降為六級職員。
本決定自2016年5月10日起生效。若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廳申請複核。
年5月10日
範文三
xxx,男,漢族,1976年12月出生,大專文化程度,瑞安錦湖街道瓦窯村人,200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5年7月參加工作,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擔任局高樓水利站水政監察中隊長,2012年3月起擔任馬嶼水利站水政監察中隊長。
xx同志在擔任高樓水利站水政監察中隊長期間,對飛雲江高樓段的非法採砂行為沒有按職責要求跟蹤處理、採取有力措施予以有效制止,致使非法採砂行為一直持續,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流失,經瑞安市人民法院、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定,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玩忽職守罪,鑑於其犯罪情節輕微,決定免予刑事處罰。根據其所犯錯誤的性質,2013年12月19日,中共瑞安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研究決定,給予該同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綜上所述,黃小兵同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沒有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違紀。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經2013年12月30日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黃小兵同志行政撤職處分。
本決定自20xx年12月30日起生效。若對本決定不服,可向本局監察室或瑞安市監察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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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