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檢察院暑期實習報告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要求起訴的案件,應當進行審查,決定起訴、免予起訴或者不起訴。對於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望大家喜歡。
範文一
為了讓自己所學的理論知識得到鞏固和提高,邊理論邊實踐,我在被評為“全國先進檢察院”的淮陽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實習了一個月。在此期間,我收穫了很多東西,懂得了實踐的重要,認識到理論和實踐是學習和理論的左膀右臂,學到了做人、處事、生活的道理,進一步深入瞭解了社會。實習期間,我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整理
***1*** 先完成XX年所有偵查卷和檢察卷的登記工作,並且匯成表,以絕密檔案存檔。其次是做好個別案卷的補充、完善工作,裝訂成冊,便於儲存、查閱。
***2*** 相對不起訴的案件
如尋釁滋事:
1、公安機關的偵查卷:有受理案件登記、立案報告表、呈請拘留報告書、拘留證、對拘留人家屬或單位通知書、提訊證、呈請逮捕報告書、呈請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提請逮捕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詢問筆錄、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和義務告知書、鑑定書
2、檢察院的檢察卷: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委託辯護人告知書及送達回證、詢問提綱及筆錄、補充偵查決定書及送達回證、糾正違法通知書、移送起訴案件審查報告、討論案件筆錄、起訴書及送達回證、出庭通知書、答辯提綱、出庭筆錄、刑事判決書
貪汙案:
1、檢察院反貪局的偵查卷:立案決定書、拘留決定書、拘留證、對拘留人家屬或單位通知書、取保候審決定書、保證書、贓款清單***書證***、委託鑑定書、檢察技術鑑定書、提押證、釋放通知書、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起訴意見書、詢問筆錄、書證
2、檢察院的檢察卷:檢察院反貪局的起訴意見書、委託辯護人告知書及送達回證、閱卷筆錄、詢問提綱及筆錄、補充偵查決定書及送達回證、糾正違法通知書、移送起訴案件審查報告、討論案件筆錄、起訴書及送達回證、出庭通知書、答辯提綱、出庭筆錄、刑事判決書、對法院刑事案件判決、裁定審查表、辦案時限登記表
二、自學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
三、寫閱卷筆錄
其內容有受案時間、案件來源、被告人姓名、案件性質、閱卷人、閱卷目的、閱卷時間。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偵查機關提請認定的犯罪事實
3、閱卷意見
四、提審犯罪嫌疑人、做詢問筆錄
筆錄內容有時間、地點、檢察員、記錄人、訴訟程式、犯罪嫌疑人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齡、民族、文化程度、籍貫、住址、工作單位、職務、職業、有無前科、詢問內容、簽名、按手印
五、出庭公訴
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同梅芳副科長一起出庭公訴,案件是一起李某搶劫、尋釁滋事的重審案件,參照數罪併罰,原判2年6個月。經過新的舉證、指證、質證、認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我認為維持原判。結果維持原判。
六、實習心得
1、自學能力的提高
我自學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理論、法條及其相關解釋等內容。
2、做人、處事的能力提高
說話方式、說話的內容認真注意,在適當的場合講適當的話。我積極參與研討案件、分析案情、調查取證。發揮年輕、有敏銳洞察力的優勢。我認為執法人員應尊重法律事實定罪量刑。
3、我感覺到知識的嚴重缺乏,發誓一定要學好法律
4、問題的嚴重性:懂法、執法人員違法和法盲的違法行為太嚴重了!
深深感謝淮陽縣人民檢察院及其公訴科的人員!尤其是蘇凌、李永清、梅芳、楊連霞。
範文二
學校行政與團委共同策劃組織在2012年7月XX日-8月XX日,為把在學校學到的知識應用於實踐,為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加深自己對社會的瞭解,對中國法律體制的認識,我們一行7人到XX區人民檢察院進行了為期半個月的實習,我所實習所在科目是檢察院公訴科。
我們是七月XX號去的,到八月XX號結束。在公訴科的實習專案包括:檢視卷宗、寫閱卷筆錄、製作討論表、訊問犯罪嫌疑人、參加公訴科討論會、寫起訴意見書等。這是我第一次真正接觸到現實中的法律,在檢察院的實習中我學到了很多,受益匪淺。
第一,學到是如何寫閱卷筆錄。再公訴科的基本任務就是寫閱卷筆錄,每當有新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來,都要經過公訴科審查。首先,閱卷筆錄的第一步就是要閱卷,要初步審查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對於證據不足,證據來源不合法等的案件應該退回原偵查機關或是檢察院自行偵查。其次,如果案件確實沒有退回必要,則要重新仔細閱讀卷宗,開始寫閱卷筆錄。閱卷筆錄要求目錄清楚,文書卷、證據卷的內容要概括清楚,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犯罪過程中的行動要寫清楚,標註頁碼以便在法庭上可以快速查閱到次內容在卷宗的具體位置,支援公訴。最後,在閱卷的同時要找出該案件要被提出來在公訴科會議上討論的問題,寫好討論表。在討論表中要註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累犯、是否是未成年人。
第二,訊問犯罪嫌疑人。寫完閱卷筆錄,對案件有基本瞭解後,就可以隨該案件負責人到看守所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首先要向當事人表明身份。然後開始針對案件中影響量刑等的重要問題要求犯罪嫌疑人再次供述,以便核對公安機關筆錄。訊問犯罪嫌疑人最重要的是要了解清楚案件中有疑點的問題,例如共同犯罪中的主從犯問題,盜竊案件中的贓物種類數量問題等。
第三,參加公訴科討論會議。討論會議就是對案件中有爭議的問題提出來讓所有公訴人員一起討論以便決定是否起訴。在討論會中我學到二點:其一,對於只有受害人陳述,沒有被追回,而犯罪嫌疑人也沒有供述的“贓物”,不納入盜竊罪的財物損失範圍內,這是尊重證據,尊重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的要求。其二,一罪與數罪。在一個案件中,可能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同時犯有數個罪名,這時候就要根據法律規定,按“擇一重罪”原則處理,當然某些特殊罪名要求數罪併罰的按照規定。通過討論無異議的案件就要被移送起訴到人民法院了。
第四,寫起訴意見書。對於已經審查終結決定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就要寫起訴意見書了。起訴意見書要寫清楚被告人的基本背資料,尤其是是否成年的問題,正文是描述犯罪經過事實以及證據。最後要寫清楚被告人是否累犯,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表明檢察院的態度:從輕、從重的問題。
第五,關於言詞證據的證明能力問題。言詞證據是指以言詞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它包括法律上規定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以及鑑定結論。言詞證據往往生動、形象、內容豐富,能夠直接證明有關案件的事實以及犯罪動機、過程等。但是,同時它的真實性受到提供證據證據的人自身道德素質、外界的影響以及感知能力、判斷能力、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的限制,因此,它們又具有不穩定性,不確定性。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很難佐證其言詞是否屬實。如果檢察院僅憑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等言詞證據而提起訴訟,很可能陷入不利局面。
一旦被害人或被告人翻供,不承認以前說過的話,那麼定罪所依賴的言詞證據就失去了其作為證據的價值,檢察院就可能處於敗訴的地位。但是依個人觀點來說,比如一些年代久遠的****案***時隔2、3年。。。***,找不到其他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缺有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且其陳述和供述十分吻合,如果檢察院因為擔心敗訴而不提起訴訟,放縱犯罪嫌疑人逃脫法律的制裁,那麼刑法保障公民合法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目的就達不到了。
通過這次實踐,我明確了以後學習的重點。在檢察院實習的時間雖然很短,卻讓我學到很多東西,真正是把學到的知識運用到實踐中,指導實踐。
範文三
大學末了的一個暑假,我去區查察院練習,時間是從2015年7月16日至8月9日。練習期間積極將本身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只管做到理論與實踐相連合,在練習期間可以或許服從事變規律,不遲到、早退,認真完成領導和查察職員交辦的事變,得到院領導及全體查察幹警的同等好評,同時也發明白本身的很多不敷之處。
此次練習,重要崗亭是檢察告狀科,因此重要練習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練習中,我參加了幾起案件的開庭審理,認真學習了合法而標準的司法步伐,真正從講義中走到了實際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存,過細的相識了公訴告狀的全程序及法庭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一些狀師的整個舉證、辯說程序,並把握了一些執法的實用及實用範疇。跟隨幹警提審,核實犯法究竟,探詢犯法的生理、動機。真正相識和認識了我國的公訴步伐及法庭的作用和職能,同時還共同公訴職員做好案件的觀察筆錄和庭審筆錄,做好案卷的裝訂歸檔事變。
練習期間,我利用此次惆悵的機遇,積極事變,嚴格要求本身,客氣向領導和查察幹警討教,認真學習政管理論,黨和國度的政策,學習執法、規矩等知識,利用空餘時間認真學習一些講義內容以外的相干知識,把握了一些根本的執法技能,從而進一步牢固本身所學到的知識,為以後真正走上事變崗亭打下底子。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練習程序中,我深深的感覺到本身所學知識的菲薄和在實際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剛開始的一段時間裡,對一些事感情觸無從動手,茫然不知所措,這讓我感觸非常的惆悵。在學校總以為本身學的不錯,一旦打仗到實際,才發明本身知道的是多麼少,這時才真正意會到“學無止境”的寄義。這大概是我一小我私家的感覺。不外有一點是明白的,就是我們的法學教誨和實踐簡直是有一段間隔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必要理論的引導,但是法學的生長是在實踐中來完成的。以是,我們的法學教誨應當與實踐連合起來,採取理論與實際相連合的辦學模式,具體說就是要處理懲罰好“三個干係”:即講堂教誨與社會實踐的干係,以講堂為主題,通過實踐將理論深化;暑期實踐與平常實踐的干係,以暑期實踐為重要時間段;社會實踐廣度與深度的干係,力圖實踐內容與實踐範圍同步調盼望。
在練習程序中,也發明執法的遍及非常緊張。我國當局為推進法治建立而舉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誨活動,取得了很大成績。人們的法制見解、執法意識都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在普法的深度與廣度上尚有一些不敷。比如有些時間,人們對有些執法條文是知道的,但卻不知道怎樣實用它,以至於得罪執法;偶然間人們對兩個以上差別執法對同一題目的規定不明白,不知道該實用哪一部執法,有一個案件就是如許的,被告人原是某村管帳,厥後在改選中落第,如許一些管帳帳簿、管帳憑據必要移交,但是他不停以為《管帳法》是規定的要等帳目整理後再移交,以是就對峙不交出,結果被以隱匿管帳帳簿、管帳憑據罪逮捕。這一個案例就闡明我們的普法活動不能只做外貌文章,要深入實際,真真正正的讓人們相識執法、規矩的寄義。並在這個底子上,漸漸建立人們對執法的信奉,建立執法神聖職位,只有如許法治建立才有盼望。
再有一個題目就是青少年犯法。在練習中所打仗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後出生的,乃至有兩個犯有擄掠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思量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從社會大環境來說,我以為社會也有一些責任的。從八十年代初改造開始到八十年代末,這是一個龐大釐革的時期。這一段時間對精力文明建立有些放鬆,也就是說,有些犯法人在童年時期就有大概已經沾染上了一些不良習氣。以是說,教誨從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個標語,要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