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不等於勞動合同

  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就業協議是大學生在畢業前,由大學生、學校、用工單位三方共同簽訂,確定就業意向和相關權益的約定,如同“訂婚協議”一樣僅有象徵意義,只能保護大學生畢業前的利益。但是大學生畢業後,原則上學校已脫離三方關係,畢業生和用工單位雙方就只能通過勞動合同來相互約束。

  目前,在大學畢業生與用工單位產生的就業糾紛中,用工單位違約佔主因。有關部門出面解決這類問題,一般動員雙方通過協商,由違約方支付一定的違約金;但如果雙方事先沒註明違約內容的,那麼,約束力就相對較弱。

  因此,建議大學生在校時與用工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時,最好明確違約責任,以督促雙方履行職責。特別需要提醒的是,大學畢業生在進入簽約單位工作後,不能再續用以往的“就業協議”,必須與用工單位及時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這樣才能被納入正常的勞動維權範疇,也才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