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企業股權設計
公司的股權分配本質上是對股東貢獻的估值。貨幣出資、實物出資容易估值,人的眼光、胸懷;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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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馬法律顧問、七八點創始合夥人何德文先生與創業者們交流分享了創業公司如何分股權與如何發期權相關問題。
以下為上半場關於創業企業股權制度設計現場交流主要內容的節選整理。主要內容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潛伏在水面下的思路整理,這部分同樣適用於股權制度與期權制度設計。第二部分為浮在水面上四個問題的技術操作方案。
一.三個思路整理
1.如何解開心理糾結?
創業者經常都會面臨一系列的糾結:公司股權是否分?什麼時候分?分給誰?分多少?分錯了怎麼辦?
公司的股權分配本質上是對股東貢獻的估值。貨幣出資、實物出資容易估值,人的眼光、胸懷、
管理、才幹、人格魅力等要素就不好估值了,更不會體現在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但這些卻是創
業團隊所需的重要資產。因此,股權分配並沒有一個精確的數學計算公式。它需要拍腦袋。股權分完後,股東也會面臨進進出出,一個股權方案很難管一輩子。為了對衝這些風險,需要預設風險對衝機制,比如,股東離職,股東離婚或死亡事件發生後股東的退出機制。
2.拼圖遊戲
公司的股權結構是表象,股權結構背後反映的是公司發展可以對接利用的各種資源。持有公司股權的通常是三撥人,即公司的經營管理團隊,外部投資人與公司員工。
3.預期管理
公司事業做不起來,股東手裡的股權就如牆上掛的美女圖,僅能供大家YY。大家只有一起把公司事業做起來,牆上的美女才能走下來變成咱們家炕上的媳婦。
我們客戶之前碰到過,有的股東持有創業企業30%股權,但幹滿1年半就中途離職。對於他所持30%股權的處理,離職股東認為他從一開始即參與創業,應該繼續持有這30%股權。其他團隊成員認為,他們還得像養小孩一樣養創業企業八年十年,甚至更長時間,他帶走股權對其他團隊成員不公平,股權應該收回。
如果團隊事先有充分溝通,讓團隊人員理解,發放股權是基於大家長期參與創業的預期,且法律檔案有股權兌現等退出制度安排,可以減少類似糾紛。
二.四個常見問題
1.股權分,還是不分?
此前經常有客戶提到,骨幹員工成為公司頂樑柱後即離職。經過與離職員工交流後意識到,員工一直就覺得自己在公司再幹8年或者10年也是個打工的,他對於企業擁有感不足,沒有歸屬感。 如果創業企業讓骨幹員工參股,給他們提供創業平臺,對於離職員工和企業都可能是雙贏。一方面,員工出去創業,需要重新搭建團隊、開發業務。在現有單位平臺上創業,可以避免重複建設。另一方面,企業有一個穩定的團隊,也可以避免培養一個競爭對手。
2.分給誰?
股權分配背後對應的是創業班子搭建。那些有長期創業心態、又願意從低點做起、真能將牆上畫做成手中餅、對公司有實際貢獻價值的員工,才考慮發放股權。
3.分多少?
一是要考慮股東的貢獻。貨幣出資只是股權分配多少的參考因素,不是決定因素。比如,一個股東貨幣出資很少,或完全沒有貨幣出資,但如果對創業企業貢獻大,有合法途徑讓其持有公司大部分股權。二是要考慮公司的控制權。
創業企業經常要對公司很多事項做決定拍板,為了避免公司決策出現僵局,我們建議公司有主人,有相對控股或絕對控股股東。公司決議事項可以民主討論,但需要集中決策。核心團隊成員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簡單直接的方法是持有公司51%以上相對控股股權或2/3以上的絕對控股股權。如果在經濟利益上無法實現控股,可以考慮把投票權和分紅權分開。比如,讓核心創始股東持有35%股權,對應35%分紅權,但卻享有51%或2/3以上投票權。
4.退出機制?
很多創業團隊都面臨著退出的問題。通常有這樣幾種情況。
***1***離職
我們有一個客戶,三個大學同學一起創業,有一個股東拿了15%的股權。他幹了一年多離職後,堅決不同意將股權退回。後來經常談判,並威脅會重新設立公司,架空目前創業企業,並支付一大筆對價後才收回股權。
如果公司就股東離職設定有股權兌現的退出機制,創業團隊股權處理就可以實現軟著陸。
***2***配偶離婚
現在北京和上海好像離婚率越來越高,我手頭沒有具體資料,但我猜測企業家群體離婚率會高於平均水平。
由於企業家離婚對企業的巨大影響,行業內還出現了土豆條款。土豆網在上市前夕,公司創始人配偶提出離婚,並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財產,就涉及土豆公司的股權。公司控股股東股權變更是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甚至可能導致公司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雖然雙方最後通過和解解決糾紛,但離婚事件拖延了土豆的上市程序和業務發展時機。
為了避免出現類似事件,創投圈創設了土豆條款。投資人通常要求創始股東的配偶簽署法律檔案,同意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屬於創始股東的個人財產,並不會對創業企業股權主張任何權利。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婚姻存續期間的家庭財產原則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我國法律並不禁止雙方就財產歸屬另行約定為個人財產。為了彌補配偶的損失,雙方也可以約定通過其他方式給配偶補償。
***3***死亡
我們之前專案就出現過,公司融資剛完成,公司創始股東意外死亡的案例。股東死亡後,如果股東們在公司章程沒有做出特別約定,死亡股東的股權歸屬就按照《繼承法》來操作。股東掛掉後,他的配偶、父母與子女或其他人都可能作為繼承人繼承股權,公司很可能增加一大堆陌生面孔的股東。這些新增加的股東很可能和大家理念並不一致。為了避免出現這種情況,股東們可以在公司章程作為約定,規定死亡股東的股權不按照繼承法繼承,但約定給其繼承人合理補償方法。
以下為上半場關於創業企業股權制度設計現場交流主要內容的節選整理。主要內容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潛伏在水面下的思路整理,這部分同樣適用於股權制度與期權制度設計。第二部分為浮在水面上四個問題的技術操作方案。
一是什麼時候分?
有的創業者看多了高科技明星企業們全員持股的傳說,也想依葫蘆畫瓢。但是,騰訊1%股票期權的市值是十多億美金,極具誘惑力。而「太初創」企業的股票股權看得見的價值有限,激勵作用也就有限。大家又都有養車、養房、養娃的現實需求。對大部分普通員工而言,初創企業的股票股權太遙遠,看得見摸得著的工資和獎金比股票期權來得實在。因此,我們建議,公司在發展到一定階段,比如有A輪融資後,再開始發放股票股權。
第一梯隊的核心創業團隊拿***限制性***股票/股權,第二梯隊的中層管理人員與第三梯隊的員工發期權。
二是分多少?
單個激勵物件拿多少股票期權,我們建議創業者們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期權池總盤子大小。比較常見的是佔公司股權的10-20%;
2.激勵物件所在部門配備的期權池大小。根據不同部門的重要性程度,期權池在不同部門的配備也存在差異。比如,我們有的客戶是產品驅動型企業,有的客戶是銷售驅動型企業,這些重要部門的期權配備經常會佔去期權池的一半,甚至更多;
3.激勵物件的重要性程度。期權配備到部門之後,再根據激勵物件在部門的重要性程度確定單個激勵物件期權發放的數量。比如,參與期權激勵的部門核心人員,有的單個人就佔去整個部門期權發放指標的一半,甚至更多。
三是是否代持?
如果創業企業有美元基金投資,將來以***上市為目標,且搭建了返程投資架構,由於在***法域下存在授權股本制,可以預留股票用於期權發放。
如果創業企業是純境內結構,或者尚未確定將來是否需要搭建***結構,考慮到如果員工提前離職,收回已經登記在員工名下的尚未成熟或已經成熟的激勵股權會面臨法律執行上的不確定性,
且如果參與股權激勵的員工人數過多,公司管理成本很大,創業企業經不起太多折騰,我們不建議將期權直接發放並登記到員工名下。
如果設立員工持股公司持有期權,也要考慮員工行權的稅收成本,以及如果員工離職,在員工持股公司層面收回已經登記在員工名下的尚未成熟或已經成熟的激勵股權會面臨法律執行上的不確定性與管理成本。
如果過早在境內設立員工持股公司,但最後公司需要搭建***的返程投資架構,則員工持股公司的架構需要拆除。
因此,我們建議期權先由創始股東代持,等到公司架構明朗後再進一步規範。
現場討論主要內容節選:
提問:我們公司有42位股東,但其他股東股權都由我代持,登記在我名下,他們也不參與公司的運營。這樣的股權結構會不會影響我們下一輪融資?如何規範?
回答:創業初期,代持並不少見。但在A股上市時,證監會對代持監管嚴格,需要規範。如果達成一致意見,這些外部代持股東股權可以由您受讓,或等到公司後續融資時,由投資人購買這部分老股。
提問:為了實現核心創始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是否可以將投票權和分紅權分開處理?咱們大陸的法律支援不支援同股不同權?
回答:原則上同股同權,但中國《公司法》並不禁止同股不同權。因此,比如核心創始股東持股35%,他可以擁有半數以上或2/3以上的投票權。
提問:我們做O2O的平臺,我們有很多外部商家加盟到我們網際網路的平臺上面。有些比較有實力的商家,他希望佔我們公司的一部分股份,我們其實也希望他們能進來之後幫我們一起推動這個平臺。這種方式您覺得有沒有問題?
回答:一方面,創業企業本身有的資源並不多,但需要解決的事情一件也沒少。很多時候要拿股權去換外部資源進來。另外一方面,公司和外部商家可以有不同層面的合作,大家可以選擇在單個事情上合作,比如,直接支付外部商家對價,或按照收益給外部商家提成。也可以選擇股權上的合作。舉一個不恰當的例子,單個事情上的合作相當於***,一事一結算。股權上的合作,相當於找配偶,大家是要長期繫結在一起走很遠的。這不僅牽扯經濟上的利益,還牽扯到價值觀和理念。因此,如果僅僅是利益關係,可以考慮在單個事情上合作。如果公司資源配備不足以解決,需要通過股權去置換外部資源,需要考慮股權合作的影響。股權牽扯最核心的是兩方面,一是“錢”,主要為參與公司分紅,二是“權”,即投票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事項的投票。 提問:兩個創業夥伴本著比較尊重和平衡的狀態創辦一家公司,您如何看各佔50%股權? 回答:大家經常看到的兩家公司,初創階段都是各佔50%的股權結構。一是大家樓下辦公場所經常看到的真功夫,另一個是海底撈。前者兩強相鬥,其中一個創始人蔡達標被另一合夥人送進了監獄。後者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股權調整後創始人張勇取得了公司絕對控制權。
我建議公司有主人,有相對或絕對控股股東,不建議公司各佔50%的股權結構。如果非得各佔50%股權結構,我建議分紅權與投票權分離,即分紅各佔50%,投票其中一方相對控股或絕對控股。
提問:員工離職後,期權如何處理?
回答:尚未成熟的期權收回。對於已經成熟的期權,可以約定歸屬於員工,也可以約定收回。收回已經成熟的期權,我們建議按照回購期權估值的一定溢價收回。我們也看到,有的公司完全不承認離職股東的歷史貢獻,要求無償收回離職員工已經成熟的期權。這樣操作會讓其他團隊成員心寒,會影響到公司的企業文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