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衛隊資料
日本自衛隊***The Japan Self Defence Forces,JSDF***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的日本國家軍事武裝力量,正式組建於1954年7月1日,屬民兵編制,不是正規軍,也是日本一個名義上沒有軍隊的國家。
日本自衛隊歷史沿革
日本1945年戰敗投降後,軍隊被解散,軍事機構被撤消。朝鮮戰爭爆發後美國重新武裝日本,於1950年7月8日指令吉田內閣建立7萬5千人的國家警察預備隊,並將海上保安廳增員8千人。
據1951年9月的《日美安全條約》,1952年吉田內閣設定保安廳,改警察預備隊為保安隊,兵員擴充至11萬人,新設海上警備隊。
1954年6月9日為適應美國遠東戰略變化要求,日本政府頒佈《防衛廳設定法》和《自衛隊法》***通稱“防衛二法”***,將保安隊改為擁有陸海空3軍的自衛隊,警備隊改組為海上自衛隊,並新建航空自衛隊。規定其任務為維持國內治安,防禦外來的直接或間接侵略等。自衛隊受內閣大臣指揮監督,由防衛廳負責管理和協調,編制定額為27萬。自衛隊是戰後日本的正規軍事力量。
1990年代之後,日本自衛隊逐漸開始增加獨立軍事行動,並開始向海外派兵參與任務。
2002年日本自衛隊對於海外軍事任務的參與更加積極,參與了阿富汗戰爭後的維和任務。
2004年1月19日開始駐紮於伊拉克的薩瑪沃,協助美伊戰爭後的重建與安全維護。
2006年3月27日,日本自衛隊成立統合幕僚監部,開始執行新的作戰體制。此前,陸海空三個自衛隊分別由各自的幕僚長***相當於參謀長***分別進行指揮,同時輔助防衛廳長官工作。在新的體制下,各自衛隊的幕僚長將輔佐統合幕僚長指揮部隊。
2006年6月20日,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正式宣佈從伊拉克撤出陸上自衛隊,但他同時強調將擴大航空自衛隊在伊拉克的活動範圍,承擔更多的責任。
2007年3月28日,陸上自衛隊的中央快速反應部隊正式成立。由反恐特殊作戰部隊、機動部隊第一直升機團和國際活動教育部隊組成。
日本自衛隊的法律限制
根據日本1947年的“和平憲法”,日本須放棄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並且禁止日本有任何軍事建制。其中第二章第九條,關於“放棄戰爭”的表述共有兩段:“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和“為達到前專案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
日本的軍事實力只能維持在自衛所需的水平,總兵力不得超過10萬,軍艦數量不得超過30艘,總排水量不得超過10萬噸,不能擁有航母及核動力潛艇,作戰飛機數量不得超過500架,不得擁有遠端轟炸機,不得發展彈道導彈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