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業的工作範圍都包括哪些
在生活中,律師職業是可以分為很多個板塊的,但是,很多人都只知道律師這個職業,卻從來沒有真正的瞭解過。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律師職業的範圍,希望能幫到你們。
律師職業的範圍
一、公司業務
接受國內外公民個人、企業、事業單位、政府機構和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或專項法律顧問。包括:
1、公司或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登出;
2、公司治理及起草公司章程、股東會協議、董事會規則等檔案;
3、勞動合同、員工手冊、規章制度等檔案的起草並處理勞資糾紛;
4、參與商業專案方案的設計及談判並起草意向書、合同等檔案;
5、公司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管理層收購、企業重組、再投資、產權糾紛的處調;
6、公司終止、清算、破產申請、不良資產的處執及債務的強制執行和回收債權;
7、代理企業各類訴訟及仲裁案件.
二、代理各種民事訴訟案件包括:
1、催收欠款、合同糾紛包括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侵權賠償、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
2、離婚糾紛、子女撫養糾紛、贍養糾紛、家庭財產的分割糾紛、收養爭議等;
3、勞動合同糾紛、工傷糾紛、財產保險糾紛、人身保險糾紛等;
4、人身權、財產權的侵權民事訴訟;
5、股東權益糾紛、股份轉讓糾紛、出資糾紛等;
6、繼承權糾紛、遺產分割糾紛、遺囑效力爭議等;
7、其他民事糾紛。
三、代理各種非訴訟法律事務包括:
1、為企業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和法律意見 , 參與各類合夥、合作糾紛調解與談判;
2、對企業簽訂的合同進行審查、修改,降低企業經營風險;
3、為企業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和企業商業祕密提供法律保護;
4、簽發律師函、各類合同律師見證。
四、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包括:
1、擔任公訴案件中各個階段中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和辯護人,包括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
2、擔任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和自訴案件中刑事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
3、代理申訴。
五、私人律師服務***包括專項和長期***
1、代為申請和辦理各類手續、證照;
2、提供各類私人生活及私人投資、經商、合夥等的法律諮詢和意見;
3、起草各類公民之間的各種法律文書。
4、 買賣房屋、車輛等大額消費法律服務;
5、其他雙方約定的法律服務。
六、代理行政訴訟,代理經濟仲裁和勞動爭議仲裁。
七、為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種免費法律諮詢。
考取律師資格證的條件
***1***取得律師資格應當經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國家司法考試合格的,取得資格。
***2***適用前款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稽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
***3***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階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師資格。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以下統稱"執業證書"***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律師工作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律師執業證書是律師依法獲准執業的有效證件。
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是律師事務所依法獲准設立並執業的有效證件。
第三條 律師執業證書包括適用於專職、兼職律師的"律師執業證"和適用於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的"律師執業證"兩種。
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包括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律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證書。律師事務所***含律師事務所分所,下同***執業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條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應當載明的內容、製作的規格式樣、證號編制辦法由司法部規定。執業證書由司法部統一製作。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製作時印製執業證書流水號。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登出或者換髮、補發執業證書,應當登記執業證書流水號。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領取空白執業證書,應當於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領報告,並提交《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發放使用情況統計表》及相關登記表。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准予律師執業決定或者准予律師事務所設立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執業證書。
執業證書應當加蓋發證機關印章,在律師執業證書持證人照片處應當加蓋發證機關鋼印。
第七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妥善保管執業證書,不得變造、塗改、抵押、出借、出租和故意損毀。
第八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使用執業證書。律師執業應當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應當將執業證書正本懸掛於執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執業證書副本用於接受查驗。
第九條 律師申請變更執業機構的,變更稽核機關應當自作出准予變更決定之日起十日內為申請人換髮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組織形式、住所等事項的,變更稽核或者備案機關應當自作出准予變更決定或者備案之日起十日內,為律師事務所辦理執業證書變更事項登記或者換髮執業證書。
第十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因執業證書損毀等原因,導致執業證書無法使用的,應當申請換髮執業證書。
換髮執業證書,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完成審查,並上報原發證機關。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查,符合規定的,為申請人換髮執業證書;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換髮執業證書,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准予換髮執業證書的,申請人在領取新的執業證書時,應當將原執業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十一條 執業證書遺失的,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區***司法行政機關,並在省級以上報刊或者發證機關指定網站上刊登遺失宣告。遺失宣告應當載明遺失的執業證書的種類、持證人姓名***名稱***、執業證號和執業證書流水號。
律師、律師事務所申請補發執業證書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式辦理。申請時應當同時提交已刊登遺失宣告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於每年完成對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後,應當在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證書相應欄目內填寫考核年度、考核結果、考核***備案***機關、考核***備案***日期;在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副本上加蓋"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專用章,在律師執業證書上加蓋"律師年度考核備案"專用章。
第十三條 律師受到停止執業處罰、律師事務所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由其委託的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宣佈或者送達處罰決定時扣繳被處罰律師、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處罰期滿予以發還。
第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罰的內容登記在該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副本上。
第十五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被依法撤銷執業許可或者被吊銷執業證書的,由作出撤銷或者處罰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由其委託的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宣佈或者送達撤銷或者處罰決定時收繳該律師、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並依照規定程式予以登出。
律師、律師事務所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需要登出其執業證書的,該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將執業證書上交其所在地縣***區***司法行政機關,由其按照規定程式交原發證機關予以登出。
律師、律師事務所被撤銷執業許可、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拒不上交執業證書的,由原發證機關公告登出其執業證書。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登出、作廢的執業證書銷燬。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頒發、登出、換髮、補發、作廢和銷燬執業證書的情況按年度登記造冊,填制執業證書發放使用情況統計表,報司法部備案。
第十八條 律師、律師事務所對執業證書保管不善或者違法使用執業證書的,由所在地縣***區***司法行政機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發放、管理執業證書的工作中,違反《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資訊管理系統,根據執業證書頒發、登出及其他有關變更情況適時進行更新,為公民、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提供有關執業證書資訊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 對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援助律師的律師工作證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軍隊律師工作證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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