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教研管理規章制度

  提高每個孩子的學習能力是幼兒園老師們的責任,組織合理的幼兒園教研活動是提高老師自身水平的重要途徑,因此幼兒園老師們應當遵循相應的教研管理規章制度。小編為你整理了,希望你喜歡。

  篇一

  1、根據《綱要》及我園發展目標,制定教研規劃,提交教師討論通過後實施;

  2、設立教學園長,保教主任,教研組長三級管理模式,確保教研渠道暢通;

  3、每週五中午集中教研,由專人負責記錄每次教研活動的實況;

  4、教研活動實行簽到,要求參與人員認真遵守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做與教研無關的事項;

  5、營造愉悅,開放的教研氣氛,吸引教師主動參與教研;

  6、教師按要求格式記錄教研內容,並及時做好反思小結,記錄全面,字跡工整;

  7、在活動中大膽表述自己的意見觀點,形成有效互動;

  8、根據議題靈活採用多種教研模式,如小組集中討論,同領域教師弧形聽課等;

  9、每位教師每學期至少提供兩個教研議題,推薦一片好文章及讀書心得;

  10、結合幼兒園發展目標及個人專長制定個人發展規劃;

  11、每學期組織教師進行教育實踐觀摩,交流等案例教研;

  12、每學期教師需提供一篇與幼兒園科研課題有關的教育教學論文或總結、課件等。

  篇二

  一、每期安排四次學習和教研活動時間。

  二、學習時做到嚴肅認真,不遲到、不早退、不閒聊、積極參加討論、認真做好記錄。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

  三、外出學習時,事先準備好筆記本,不遲到,不早退,做好記錄並主動向領導彙報。

  四、各年級組根據幼兒園計劃的培養目標,結合我園實際情況,制定學期教研計劃,定期組織學習與討論,並在實踐中探索,不斷交流總結經驗,使教研活動有針對性,有特色性。

  五、園長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教師的教育計劃、教育筆記。

  六、每學期進行一次園、班級全面總結。並將其載入個人檔案資料。

  篇三

  一、成立教研活動領導小組,每學期開學時制定教科研工作計劃,按照計劃定期開展教學研究活動。

  二、定期開展業務學習,每位教師準時參加教研活動,不得無故缺席,因故不能參加活動必須向園長請假。

  三、學習研討時做到嚴肅認真,不遲到,不早退、不閒聊,積極參加討論,認真做好記錄,努力形成爭鳴、探究、團結的教研氛圍。

  四、每學年組織全園性觀摩活動、教師基本功觀摩展示活動一次,鼓勵創新,觀摩後,組織對每位教師的基本技能、組織活動等情況進行評議,並作為教師業務考核內容存檔。

  五、各班段教研組長要切實負起責任,搞好平時的備課、研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教師的教育教學計劃、檢查保教人員一日組織活動或某生活環節的情況,及時與保教人員交換意見。

  六、每學期初各班要根據班上工作實際,寫出教學科研計劃,期末寫出專題總結或經驗論文等,在園內進行交流、評比。

  七、教研活動領導小組要定期檢查各班段教研活動開展情況,並給予指導。

  八、積極參加各級教育領導部門組織的各種教研活動。

  九、每年設法組織教師輪流到先進幼兒園參觀、觀摩教學活動,開闊視野、取長補短。外出學習時,事先準備好筆記本,不遲到、不早退,做好記錄,主動向領導彙報,並負責傳達學習內容,寫好專題體會一篇。

  十、教師要重實踐、勤反思、善總結,每位教師每學期至少要撰寫一篇教育教學或教研論文。在市級以上刊物發表論文或經驗材料的教師,按幼兒園獎勵制度給予獎勵。

  十一、每位教師每月完成一份比較高水平的教學案例***包括設計意圖、執教班級、執教者、活動預期目標、材料準備、活動重難點以及反思***。

  十二、教研活動領導組每月至少要召開一次例會,研究部署或總結全園的教研活動。

  十三、教研活動領導組要做好每學期教研活動的總結工作。

  篇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招收三週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定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定的佈局方案。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並鼓勵和支援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式

  第七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定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汙染區和危險區內設定幼兒園。

  第八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九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並受過幼兒保健培訓。

  ***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並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 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註冊制度,未經登記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十二條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註冊。

  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註冊,並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的教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

  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的良好生活、衛生習慣;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

  第十四條 幼兒園的招生、編班應當符合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為主的幼兒園,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

  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於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七條 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保健制度,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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