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電子載體管理制度彙編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司涉密電子載體的管理,確保國家祕密安全,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今天為你整理了涉密電子載體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涉密電子載體管理制度篇一

  一、適用範圍

  1.1 適用於以文字、資料、符號、圖形、影象、聲音等方式記載、儲存國家祕密資訊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碟等涉密載體。

  1.2 適用於涉密載體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儲存、維修和銷燬等過程的保密管理。

  二、職責

  2.1 辦公室負責涉密載體的製作、複製與管理。

  2.2 保密辦公室負責涉密載體的監督檢查。

  2.3 黨務工作部負責涉密磁帶、錄音帶、錄影帶的製作與管理。

  2.4 涉密部門負責外來涉密載體、公司發放涉密載體的保密管理。

  三、涉密載體制作管理

  3.1 涉密部門因工作需要製作涉密載體***含內部資料***,應填寫祕密載體定密審批表,經部門負責人、保密辦公室和定密責任人同意後到辦公室進行製作。

  3.2 辦公室製作國家祕密載體,應記錄載體制作數量和去向。製作涉密載體應編排份號,並在臺賬上予以記錄。

  3.3 涉密音像製品由攝製和編輯單位建立照相、錄影登記表,對記錄和儲存涉及軍工科研事項的音像資料進行管理。

  四、涉密載體複製管理

  4.1 涉密載體複製由辦公室統一完成。禁止到營業場所影印、製作含有涉密資訊的載體。各類涉密載體必須按照原稿確定的密級、保密期限進行標識,嚴格按知悉範圍和批准的用途控制載體制作數量。

  4.2 因工作需要對涉密載體進行復制、掃描、儲存和刻制光碟時,需辦理審批手續。涉密載體***含電子文件***的複製由業務部門申請經保密辦公室審批後辦公室負責複製。個人一律不得私自制作、複製涉密檔案資料。涉密載體複製件的密級標識應與原件保持一致,紙介質載體須加蓋“中信機電製造公司保密辦公室影印專用章”印戳。

  4.3 因工作需要攝製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試驗現場背景和密品實物的聲像製品,由單位專職人員按批准的範圍和數量完成攝製、編輯和製作,還應進行密級分類,涉密音像製品應在影象播映首頁和儲存介質同時進行密級標識。

  4.4 過程檔案資料是涉密載體在起草、修改和製作過程中產生的。製作過程中的多餘份數、廢頁、廢件應及時銷燬,保證涉密載體登記數量和實物一致。

  涉密電子載體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涉密載體保密管理,嚴防失洩密事件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以及上級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涉密載體,是指承載國家祕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即以文字、資料、符號、圖形、影象、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祕密資訊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各類物品。

  紙介質涉密載體是指傳統的紙質涉密檔案、資料、書刊、圖紙,以及與紙張同形的載體,如影響膠片、微縮膠片等。

  光介質涉密載體是指利用鐳射原理寫入和讀取涉密資訊的儲存介質,包括CD、VCD、DVD等各類光碟。

  電磁介質涉密載體包括電子介質和磁介質兩種型別。電子介質涉密載體是指利用電子原理寫入和讀取涉密資訊的儲存介質,包括各類優盤、行動硬碟、儲存卡等;磁介質涉密載體是指利用磁原理寫入和讀取涉密資訊的儲存介質,包括硬磁碟、軟磁碟、磁帶等。

  第三條光介質、電磁介質等涉密儲存介質應根據各科室工作需要,由辦公室統一購置,統一進行分配、編號、登記、核對、清退,並按同密級檔案進行管理,必須與非涉密儲存介質分開存放。

  第四條 涉密載體的製作

  1.製作涉密載體,應經過分管領導審閱批准,依照有關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範圍、製作數量和編號。

  2.涉密載體應在辦公室內部或經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准的涉密載體定點複製單位制作。

  3.製作涉密載體過程中形成的產生的原始材料和中間材料,應當由承辦人負責,存放在專用檔案櫃中保管。不需儲存的應及時銷燬,不能隨意丟失或洩密。

  4.製作涉密載體的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使用電子裝置的應當採取防電磁洩漏的保密措施。

  5.嚴禁使用未標明使用類別以及未經編號、登記的儲存介質處理涉密資訊和內部資訊。嚴禁使用私人儲存介質處理工作業務。

  涉密電子載體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關於國家祕密載體保密管理的規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證標準》,結合昆明貴金屬研究所、z鉑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所和公司***實際情況,為加強祕密載體的保密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涉密載體。

  一、涉密載體包括密件和密品。

  二、密件是指通過觀察或測試等手段,能夠獲取國家祕密資訊的載體,包括:紙質載體、膠片、磁光介質載體等。

  三、密品是指通過觀察或測試等手段,能夠獲取國家祕密資訊的實物,包括:成品、半成品、零部件及用於研製、生產、加工、測試、試驗的物品和裝置等。

  第三條 涉密載體保密管理包括以下規定:

  ***一*** 製作涉密載體,必須依照《定密和密級調整制度》第五條的規定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定密一經完成,製作的涉密載體內容原稿禁止做資料的修改、補充,如需進行修改、補充,必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二*** 製作涉密載體時,須在有防護措施的場所和涉密辦公自動化裝置上進行。涉密載體內容在製作輸入過程中,稽核人員對涉密載體密級的標識是否正確負有確認責任。

  ***三*** 對各類涉密載體,業務部門必須明確和限定其知悉範圍,並由業務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後,報保密辦備案。

  ***四*** 涉密載體內容要嚴格按照批准的數量進行製作輸出,製作部門和個人不準私自留存,製作過程中產生的廢頁要及時作不可還原的銷燬。

  ***五*** 需外部製作的涉密載體須由涉密載體制作部門申請,所和公司保密委批准,所和公司保密辦備案,併到具有同級保密資質的單位制作。

  ***六*** 所和公司內攝製涉密產品、專案的聲像載體,機密級事項嚴禁攝製、祕密級的須經業務主管領導批准,保密辦備案。所和公司以外單位需攝製所和公司涉密產品、專案的聲像製品,須憑該單位證明信和經所和公司業務主管領導批准,並簽訂保密協議。禁止使用可拍照手機攝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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