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西方法律的諺語

  沒有規矩,就不成方圓,所以人類社會需要規矩,需要法律的制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

  

  1、有社會就有法律。

  2、法律自古就存在。

  3、法無定法,則無法。

  4、如果離開法律,你就會因失去方向而迷茫,所有的事務也都會處於不確定狀態。

  5、朝令夕改是最危險的做法。

  6、法律有時會沉睡,但絕不會消亡。

  7、武力是與法律不相容的。

  8、法律為未來作規定,法官為過去作判決。

  9、不合宜者,亦不合法。

  10、法不是針對個別人而是針對一般人而設計的。

  11、法律不關心瑣碎的事情。

  12、法律幫助無知者。

  13、法律幫助未成年人。

  14、誰違反法律誰就別指望得到法律的幫助。

  15、法律的智慧不能以金錢來衡量。

  16、法律懲罰不誠實的行為。

  17、行為超過限度,法律就禁止。

  18、法律只究近因,不問遠因。

  19、造法易,執法難。

  20、實施乃法律的目的和果實。

  21、法律的過程是令人煩惱的過程,只有法律得到了執行才算完成了工作。

  22、有規則必有缺陷。

  23、任何規則皆有例外。

  24、原則不容許反對或否認。

  25、通過嚴厲懲罰實現正義不如通過適當預防實現正義。

  26、暴力也可能戴著法律的假面具。

  27、法律的箴言是:體面生活,不傷害他人,讓每個人各得其所。

  28、法律乃善良公平之學問。

  29、法律對所有人都用一個聲音講話。

  30、按公理辦事,天塌下來也不怕。

  31、欺詐和正義從來都是不相容的。

  32、正義不認雙親,只認真理。

  33、正義的根本要素是平等。

  34、法律不應該歧視任何人。

  35、法律允許拿起武器來對付持有武器的人。

  36、法律是理性的命令。

  37、不願說真話就是背叛真理。

  38、緊急需要就是法律,但應依時間和地點而定。

  39、當地的風俗習慣應該得到遵守。

  40、惡俗應該廢除。

  41、私人間的協議不得有損於公共的權利。

  42、雙方當事人明示的協議勝過法律。

  43、私人協議不得違背公法。

  44、後法優於前法。

  45、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46、任何人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

  47、任何權力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

  48、法律的嚴肅性應當得到尊重。

  49、法律允許,方可行為。

  50、服從法律命令的人都會謹慎行事。

  51、個人利益服從公共利益。

  52、如果找不到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就應該聽取法官的意見或參考相似案件的判決。

  53、任何人都不得剝奪他人的權利。

  54、行使自己合法權利的人不會損害他人。

  55、法律幫助那些時刻警覺的人,而不是那些躺在權利上睡大覺的人。

  56、要行使權利就不得濫用。

  57、任何人都不應損人利己。

  58、任何人都不得從自己的錯誤行為中獲益。

  59、法不禁止即自由。

  60、任何人都不能因為思想而受到懲罰。

  61、任何人都不得被迫自證其罪。

  62、同一案件不受兩次處理。

  63、個人的不便成全了公共利益,而個人損失則由公共利益進行補償。

  64、一切事情在未證明不合法前均應推定為合法。

  65、應該假定人們都會以適當的方式做一些事情。

  66、如果出現疑問,就應該優先選擇最寬容和仁慈的推定。

  67、對法律上規定做而又不可能做到之事,免除履行的法律責任。

  68、放縱有罪者就等於懲罰無辜者。

  69、任何人都不可能將自己不擁有的東西給予他人。

  70、任何人都不應為他人的犯罪或過錯行為而受到懲罰。

  71、任何人都不應對法律一無所知。

  72、法律假定任何人都知曉法律。

  73、對事實無知可以免責,對法律無知不可免責。

  74、基於同意而受的損害不能成為訴訟的理由。

  75、對有義務應知道之事,就不能以不知道來推卸責任。

  76、精神病人只受其精神病的懲罰。

  77、當事人的協議必須得到信守。

  78、權利應當服從正義,而不是高於正義。

  79、權力越大,就越沒有自由。

  80、對權力應從嚴解釋。

  81、法官是會說話的法律。

  82、法官不理會瑣細之事。

  83、法官不應受誘惑。

  84、法官應當始終維護公平。

  85、法官誠實和正直的品格不容懷疑,但他的裁決卻可能因法律或事實的錯誤而受到指責。

  86、法官的職責是宣佈法律而不是創設法律。

  87、對每一個前來訴訟的人主持公道是法官的職責。

  88、創造可以弘揚正義的判例是每一個好法官的職責。

  89、及時作出判決是每一個好法官的職責。

  90、一個好法官有預防訴訟之責,這樣就不會因訟生訟,要知道終結訴訟關係到國家的利益。

  91、法官的無知是無辜者的不幸。

  92、行家的工作更可靠。

  93、如果你要進行審判,就要了解案情、懂得法律、理解人情世故。

  94、兼聽則明,偏聽則暗。

  95、辦案要追根求源,而不應捨本求末。

  96、司法審判權是為了公共利益和實現正義的需要。

  97、審判過於倉促就如同私生子有了後媽。

  98、對於終局決定的作出,應該經過深思熟慮。

  99、關乎人命之審判,延誤無關緊要。

  100、對於沒有呈現在法庭面前的東西,法庭就不能有所作為。

  101、判決是由善良之人根據正義所作的裁斷。

  102、法院判決確定之事應該當作真理來接受。

  103、判決不應該是虛幻的,而應該是能產生實際後果的。

  104、對法庭認為顯而易見的事實,法律並不要求加以證明。

  105、任何人都不能充當自己案件的法官。

  106、法官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充當證人。

  107、法官不得處罰損害自己的非法行為。

  108、類似的案件類似處理。

  109、對不同的情況,也應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則。

  110、對法律最好的解釋者是法律本身。

  111、法律傾向於從善解釋。

  112、法律不規定什麼是合理的時間,它留給法官作自由判斷。

  113、解釋法律是為了維護而不是毀掉法律。

  114、對文字的解釋應該服從於其意圖而非相反。

  115、為了保持法制的統一,對每個法律的解釋都應與其他的法律相協調。

  116、對一個段落最好的解釋是根據上下文所進行的解釋。

  117、對文字應根據其使用的語境進行理解。

  118、冗言贅語不影響本來就好的和有效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