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車輛管理規定範文

  小區對車輛出入要做好管理,規範小區管理,維護小區車輛停放秩序。今天小編帶給大家的是小區車輛管理條例,希望對你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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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小區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對小區業主車輛有固定車庫車位、和來訪車輛停放管理。根據國家相關交通管理辦法和本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小區內禁止3噸以上的貨車、大型客車以及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入內搬家車、消防車、工程車等特殊情況除外。

  二、禁止計程車入內,遇有乘載老、弱、病、殘以及攜帶過重物品的,視情況予以放行,但10分鐘內必須離開。

  三、進入小區內的車輛不得鳴喇叭,要接受秩序維護員指揮,按規定車位和地點停放。

  四、進出小區時應保持謹慎,避免碰撞其它車輛,否則除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做出禁止進入本小區的處理。

  五、停放小區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檔案等,離車時車主司機要鎖好門窗,否則後果自負。

  六、 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定,秩序維護人員通過值班和巡邏,避免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受損壞,但不承擔保管、保險、賠償等責任。

  七、有固定車庫/車位的車輛停放管理

  1、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內或其車位上;

  2、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3、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車庫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對其違規行為進行拍照並將其在小區宣傳欄內進行公示,對於多次違規的車輛物業公司將對其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所造成的後果將由車輛擁有人自行負責。

  八、租用停車位車輛的停放管理

  1、空置車位只對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出租,每個車位月租費為50元, 年租費 600 元。

  2、需要辦理租用車位的車主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車位租用手續;

  3、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租用的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租用的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取消其租用車位資格,同時對已繳納租用車位的租金不給予退還;

  4、按時交納車位租用費。

  九、外來車輛的停放管理

  1、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的車輛,如沒有自己的車位車庫或辦理租用手續的,一律視為外來車輛;

  2、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前要進行登記,並同時發放《臨時停車卡》,方可進入;

  3、對已發放《臨時停車卡》的車輛,必須把《臨時停車卡》放在車內明顯處便於秩序維護人員的檢查;

  4、外來車輛停放時,必須按規定停放,如沒有按規定停放時,所造成的後果由其本人負責;

  十、其它車輛、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1、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一律從非機動車出出入小區。

  2、摩托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等車輛必須停入車庫、車棚內,不得在小區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單元樓道等公共場所停放,若違章停放物業服務中心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處理。

  洋縣華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 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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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維護停車場內交通及停秩序,確保小汽車、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整齊停放,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小區內業主或租戶的小汽車、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需要在業主委員會統一登記,繳納停車費和充電費,並按指定車位有序停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第二條、 停車場為不定時值守,需鎖好自己的車輛,避免車輛遺失。

  第三條、 停車場內禁止停放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的車輛,保安有權檢查並拒絕該類車輛進入小區。

  第四條、 洗車需在保安處登記,並繳納費用。

  第五條、 電動車充電裝置功率較小,只能用於電瓶車充電,不得用作其他電源,如有損壞,加倍賠償。

  第六條、 停車場由衛生人員每月打掃打掃一次。車主應愛護環境,保持清潔,不得亂丟雜物。

  第七條、 收費標準,見附表1。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執行。

  ****小區業主委員會

  二〇xx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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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小區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對小區業主車輛有固定車庫車位、使用小區內停車位車輛和來訪車輛停放管理。根據國家相關交通管理辦法和本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小區內禁止5噸以上的貨車、大型客車以及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入內搬家車、消防車、工程車等特殊情況除外。

  二、禁止計程車入內,遇有乘載老、弱、病、殘以及攜帶過重物品的,視情況可以放行,但10分鐘內必須離開。

  三、進入小區內的車輛不得鳴喇叭,要接受秩序維護員指揮,按規定車位和地點停放。

  四、進出小區時應保持謹慎,避免碰撞其他車輛,否則除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做出禁止進入本小區的處理。

  五、停放小區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檔案等,離車時車主司機要鎖好門窗,否則後果自負。

  六、車位使用者應保持車位清潔,無油漬。

  七、 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定,秩序維護人員通過值班和巡邏,避免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受損壞,但不承擔保管和保險責任。

  八、有固定車庫/車位的車輛停放管理

  1、由物業服務中心統一發放紅色通行證標識,並黏貼於檔風玻璃內側醒目位置;

  2、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內或其車位上;

  3、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4、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車庫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對其違規行為進行拍照並將其在小區宣傳欄內進行公示,對於多次違規的車輛物業公司將對其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所造成的後果將由車輛擁有人自行負責。

  九、租用停車位車輛的停放管理

  1、空置車位只對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出租,每個車位月租費為80元;

  2、需要辦理租用車位的車主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車位租用手續;

  3、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租用的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租用的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取消其租用車位資格,同時對已繳納租用車位的租金不給予退還;

  4、按時交納車位租用費。

  十、外來車輛的停放管理

  1、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的車輛,如沒有自己的車位車庫或辦理租用手續的,一律視為外來車輛;

  2、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前要進行登記,並同時發放《臨時停車卡》,方可進入;

  3、對已發放《臨時停車卡》的車輛,必須把《臨時停車卡》放在車內明顯處便於秩序維護人員的檢查;

  4、外來車輛停放時,必須按規定停放,如沒有按規定停放時,所造成的後果由其本人負責;

  5、對於外來車輛收取一定的場地佔用費,收費標準按《景洪市住宅小區停車收費標準》執行。

  十一、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1、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一律從非機動車出出入小區。

  2、摩托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必須停入車棚內,不得在小區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單元樓道等公共場所停放,若違章停放物業服務中心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