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本公司向個人租車協議合同

  租車是一個比較可以減輕負擔和支出的一個方法,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分享一下車輛租賃合同,希望大家多多借鑑哦

  公司向個人租車協議書參考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單位:

  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自然人:

  甲、乙雙方本著高度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在誠實守信、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裝置齊全、技術狀況良好、執行安全可靠、證件齊全的車輛。

  二、乙方簽定本協議並選定車型後,支付給甲方車輛租賃費每月 元,車輛租賃抵押金 元,每月 日繳納當月車輛租賃費用。

  三、協議期限為 :甲方從 年 月 日起將車型為 ,車號為A 號的車輛交付給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止。

  四、協議期內汽車所有權屬於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權,不得轉租、轉借、抵押

  和進行客運以外的貨執行為,不得進行商業活動和體育比賽或其它任何侵犯甲方車輛所有權的行為。

  五、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時向乙方交付協議約定車輛;

  二協助乙方處理車輛保險事故及修理受損車輛;

  三按協議約定如期返還乙方的車輛抵押金扣除折舊費後的餘款;

  四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甲方有權解除協議,收回車輛,並要求乙方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1 乙方利用甲方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2 乙方不按協議約定使用甲方車輛的;

  3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出租甲方車輛,或在甲方車輛上設抵押、質押等他項權利的;

  4 乙方有損壞甲方車輛或其他損害甲方合法權益行為的。

  五甲方不承擔本協議期間乙方使用甲方車輛給本人或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保險賠償以外的賠償責任,已經由甲方賠償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六、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協議約定交付所用的車輛;

  二乙方應及時足額的交付車輛抵押金;

  三乙方應按協議約定正常使用車輛。因使用保管不妥當造成車輛損失的,如輪胎單獨損壞,車輛在淹及排氣管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後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等,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承擔協議期內車輛的年度檢驗費、養路費、車船費,以及正常維修保養費包括汽車機油、離合器油、剎車油、冷卻液等。

  五使用甲方車輛期間丟失、損壞車輛牌證及其他手續,應及時告知出甲方,補辦有關手續的費用及因上述原因造成的車輛不能正常執行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1、乙方不得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者、或不滿一年的駕駛員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2、乙方有車輛協議期間內配合甲方進行正常保養及年檢的責任,按期進行保養首次保養為 公里或車輛已行駛 個月,首保之後依照廠家規定按期保養如遇年檢,乙方應按甲方指定時間將車送至指定地點,並按要求搞好車輛衛生,對於未按時進行保養或年檢的車輛,甲方保留索賠權利,未經允許乙方不可將車輛送至甲方指定修理廠以外的任何場所進行修理和保養,否則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

  3、乙方承擔車輛協議期間的油料費用、停車費、過路過橋費、高速公路費、違章罰款等費用,如遇車輛正常使用中出現故障或異常,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或將車開至甲方維修處,乙方不得自行拆卸,更換原車裝置及零件,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責任及損失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乙方在正常使用車輛時,出現的發動機與變速箱的損壞,要及時通知甲方,及時檢查與維修.

  4、有下列情況之一所造成的車輛或第三者損傷賠償,由乙方全額承擔:

  1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後駕車者;

  2乙方駕駛車輛肇事後逃逸。

  3出險後不報案、隱瞞真實情況或24小時內不通知甲方自行處理的。

  4出現車損、第三者險超出保險公司賠保險額的部分。

  七、保險

  一、乙方使用車輛期間,車輛被盜、損壞、報廢、乙方應繼續承擔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至保險公司賠償之日的協議內車輛抵押金。

  二、乙方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並向保險公司提供有關證明,否則,乙方應承擔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的責任及有關的經濟損失。

  八、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不可抗力除外,均應向對方支付未履行部分抵押金數額20%的違約金。

  二、甲方延遲交付車輛的,應向乙方支付以交納抵押金為基數,每日向乙方支付5‰的違約金,乙方延遲交還車輛的,按實際使用時間交納違約金150元/日,此違約金在返還的抵押金中扣除。

  三、合同期滿,甲乙雙方應履行合同約定,按時交還車輛和退還押金,如有違約應向對方支付以交納抵押金為基數,每日5%0的違約金。

  三、車輛交付乙方以後,甲方按協議登記的地址和電話無法與乙方取得聯絡的,不論協議期限是否到期,均視為惡意騙車,按詐騙行為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四、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九、除符合本協議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解除協議的條件外,當事人變更解除協議必須簽訂書面協議。

  十、協議期滿,乙方續約的,應在協議期滿前5日內辦理續約手續。

  十一、爭議的解決

  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一 由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二、協議附件

  本協議附件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車輛交接單》

  十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方、乙方各持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描述有關個人租車協議範本

  出租人甲方:

  身份證號:

  承租人乙方:

  註冊地址:

  營業執照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第一條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本著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汽車租賃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租賃物

  本合同中所稱的租賃標的物為 汽車,車牌號碼: 蘇E 。以下簡稱租賃物

  第三條 租賃期限

  1.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賃期不得超過租賃物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滿乙方需要續租的,應當在期滿前 30 日內通知甲方,經協商一致後,雙方辦理續租手續。

  3.若甲方在租賃期間轉讓租賃物的,甲方需提前 30 日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購買權。租賃物轉讓後本合同對新的所有人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第四條 租金

  1.乙方需支付車輛年租金 元/年,不含駕駛員。

  第五條 雙方責任

  1.甲方保證交付乙方的租賃物效能良好,符合道路運輸要求,並具備相關的運營許可手續。如因租賃物質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財產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

  2.甲方保證租賃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利或權利瑕疵,負責因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3.乙方負責辦理租賃期間租賃物的各項保險,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費及租賃期內的養路費、年檢費、駕駛人員的體檢費等。租賃期內發生的車輛違章罰款、燃油費、過路、過橋費及停車費由乙方承擔。

  4.租賃期間,乙方應做好租賃物的日常維護保養,確保租賃物的正常使用功能,租賃物發生故障時,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5.租賃期間因車輛事故或交通事故所發生的費用,除由保險公司支付外,剩餘部分由乙方承擔,但因甲方隱瞞租賃物質量瑕疵造成的事故除外。

  6.乙方保證租賃期內按租賃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賃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損除外。

  7.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將租賃物轉租、轉借、轉賣。

  8.乙方在租賃期間內經甲方同意後,可以對租賃物進行外觀裝飾或裝置添附。租賃期滿後,添附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後會對租賃物造成損害的,由雙方協商處理。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乙方有權將租賃物上一切有關乙方所使用的企業標識及註冊商標標識予以覆蓋或拆除。

  第六條 租賃物的交付

  1.本合同簽訂後 30 日內,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租賃物交接確認書”,進行.租賃物交接。

  2.租賃物交接時,甲方應當向乙方說明當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租賃物質量瑕疵,並在“租賃物交接確認書”上標明。

  3.租賃期滿後,由甲乙雙方共同約定交接地點,並辦理相關手續進行租賃物交接,簽署“租賃物收回確認書”。甲方對租賃物的毀損有異議的,應當在雙方簽署“租賃物收回確認書”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否則視為租賃物完整無非正常損害。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在租賃期內,由於甲方的原因造成租賃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應當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2.在租賃期間內,由於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租賃物毀損或滅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3.甲方在租賃期內沒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應返還乙方剩餘租金外,還應當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因租賃物質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財產損失或無法滿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3.如甲方怠於履行雙方約定的應由甲方交納的各種保險、交通管理、危險品安全管理等費用的義務,影響乙方正常使用超過 30 日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4.非因乙方原因,租賃物連續或累計無法正常使用超過 30 日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5.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6.任何一方單方解除本合同的,應當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第九條 押金條款

  1、乙方應於本合同簽署之日支付押金:人民幣 元給甲方。

  2、甲方應於本合同期滿或雙方解除合同後30日內,扣除交通違章罰款數額後,將剩餘押金歸還乙方。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採取以下 方式解決:

  1.雙方均可以訴至 方所在地法院依訴訟解決。

  2.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3.本合同共 3 頁,一式 2 份,甲方執 1 份,乙方執 1 份。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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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

  出租人:

  一、出租人將___輛___車租給承租人使用,車號分別是:

  二、租期為___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每車每月為元,從合同生效日起計,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所用燃料由承租人負責。

  四、承租人租用的汽車只用於__________。承租人只有排程權,行車安全、技術操作由出租人司機負責。

  五、承租人要負責對所租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在退租時車輛如有損壞,應負責修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金。因出租人所派司機駕駛不當造成損壞的由出租人自負,如果致使承租人不能按合同規定正常使用租賃車輛,承租人不負擔不能使用期間的租金,出租人應承擔每日租金等額的違約金。

  六、違約責任。出租人不得擅自將車調回,否則將按未運輸期限租金額賠償承租人。承租人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租金付款,否則,每逾期一天,加罰一天的租金。

  七、其他未盡事項,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

  八、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正本一份。

  出租人:蓋章承租人:蓋章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