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經營合同樣本

  委託經營是信託範疇的延伸和發展。按照預先規定的合同,對委託物件進行經營管理的行為。訂立委託經營和需要注意幾點,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委託經營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委託經營合同範文一

  甲 方 : 郵政編碼:

  法定電話:

  電 話 : 傳 真 :

  乙 方 : 郵政編碼:

  法定地址:

  電 話 : 傳 真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決定將自己所有的商鋪以下簡稱“該商鋪”長期委託乙方經營,具體委託事項約定如下:

  第一條:委託經營場地——商鋪情況

  該商鋪座落位置:

  該商鋪總價款人民幣: 元整。

  第二條:委託經營方式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涉及該商鋪經營管理的一切事項全部委託給乙方處理,並同意乙方以乙方名義從事該商鋪經營管理的一切活動。委託經營合同範文節選!

  第三條:具體委託經營事項:

  1、自行確定、調整該商鋪經營範圍及經營模式。

  2、在保證甲方既定收益的前提下,獨立處理一切與該商鋪經營有關內外事務。

  第四條:委託經營期限:

  1、本合同約定該商鋪委託經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開始計算至 年 月 日止。

  2、雙方約定:在 年 月 日以前,該商鋪處於籌備階段,在此期間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本合同的生效時間:

  本合同在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在該商鋪委託經營期間定期向乙方收取該商鋪經營回報收益。具體如下:

  1經營回報收益以貨幣人民幣方式收取;

  每季度該商鋪回報收益=總價款甲方為購買該商鋪向 支付的房價款× 計人民幣 元含稅。房價款如有調整,則以交付該商鋪時確定的房價款為依據計算每季度該商鋪經營回報收益;

  2甲方自本合同約定委託經營期限開始日起每季度末10日內向乙方收取該商鋪當季度經營回報收益,首期商鋪經營回報收益的收取時間為 至 ,以後各期以此類推;

  3該商鋪經營回報收益由甲方憑 稅務局認可的房屋出租發票、本合同書、該商鋪的購房合同以及本人該商鋪所有權人的身份證到乙方財務部領取。若因甲方原因未能在規定期限內領取該商鋪經營回報收益,不能視為乙方逾期支付;

  4有關該商鋪經營收益,乙方除了保證按上述約定的期限、金額、方式、地點向甲方支付該商鋪經營回報收益外,其他任何經營盈虧均由乙方享有並承擔。

  2、本合同有效期內,在不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管理活動的情況下,甲方可以將該商鋪轉讓給第三人,但應在轉讓前三十天提前書面通知乙方。轉讓後,甲方在本合同的一切權利義務將隨之轉移於第三人。

  3、甲乙雙方約定:在委託經營期間一切經營活動均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由此產生的後果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干涉乙方的經營活動。

  4、甲乙雙方約定:在委託經營期間,乙方有權根據市場需求對商業業態佈局作出調整,甲方不得干涉。

  5、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的經營管理活動,為乙方提供一切正常經營活動所必須的條件。

  6、因該商鋪經營管理活動所產生的各項稅費,乙方依法為納稅義務人的,全部稅費由乙方承擔;甲方就委託經營所得款項而產生的各項稅費,甲方依法為納稅義務人,由甲方自行承擔。

  7、在委託經營期內,該商鋪屬甲方所有,乙方無處分權。乙方除對該商鋪實行正常經營活動外,不得進行銷售、抵押等侵犯商鋪所有人的行為。

  8、顧及經營連續性,雙方約定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在本合同委託經營期限屆滿時,甲方如需轉讓、出租或另行委託他人經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受讓、承租及經營權。

  第七條:違約責任

  1、如甲方違反本合同,逾期將該商鋪委託給乙方經營,應承擔違約金人民幣五萬元。

  2、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該商鋪經營回報利益,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實際履行,乙方在收到甲方催函5個工作日內未支付的,逾期每日甲方可按該商鋪經營回報利益的0.3‰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3、委託經營期間雙方必須遵守誠信原則,除本條第1、2項約定賠償情形外,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其他規定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須向對方支付人民幣壹萬元的違約金。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應當據實賠償。

  第八條: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商鋪損壞或滅失,乙方應及時向甲方說明情況,乙方對此不負修復或賠償責任。遇投保財產損壞、滅失的,有關賠償責任認定應以保險公司理賠調查為準,按保險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賠付。

  第九條:若甲方與 於 年 月 日簽訂的該商鋪《商品房買賣合同》終止,則本合同自動終止。

  第十條: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該商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乙方:日期:

  委託經營合同範文二

  委託方甲方:

  身份證號: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受託方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決定將自己所有的通成世紀廣場的鋪位在委託經營期限內委託乙方經營,具體委託事項約定如下:

  第一條:委託經營場地

  商鋪坐落位置: 基本情況以商品房銷售合同所示為準

  商鋪建築面積: 平方米 商鋪使用面積: 平方米 商鋪總價款為: 萬元 購房合同號:

  第二條:委託經營方式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將涉及商鋪經營管理的一切事項均委託於乙方處理,並同意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鋪經營管理的一切活動。

  第三條:具體委託經營事項

  1、乙方可以聘請國內外商業專家和專業零售不動產管理公司合作經營管理;

  2、乙方有權自行確定、調整商鋪的經營範圍及經營模式;

  3、在保證甲方約定利益的前提下,乙方獨立處理一切於商鋪經營有關的內外事務。

  第四條:委託經營期限

  本合同約定商場鋪位的委託經營期限為: 年。自乙方正式營業不包括招商期間的四個月試營業時間 年 月 日 時起開始計算至 年 月 日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