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我心中手抄報評語
法律是每個人都要遵守的,正所謂“不以規矩,不成方圓。”法律的存在就是用來規範我們的行為,從而使這個社會變得井井有條。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希望大家喜歡。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1、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2、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並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
3、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4、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6、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1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2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3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4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5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7、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3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圖一
圖二
圖三
2:青少年法律故事
2003年,正在讀高中一年級的吳海燕剛滿16歲,高挑的身材,齊肩長髮飄逸灑脫,眉清目秀氣質高雅,是公認的校花。吳海燕的同班同學沈剛更勝一籌,1米8的個頭,白皙的臉龐,高挺的鼻樑,是很多少女心中的偶像派人物。因為同班,沈剛與吳海燕二人接觸很多。俊男靚女兩情相悅,漸漸兩人陷入熱戀之中。沈剛與吳海燕交往一個學期後,兩人便在校外租了一間房子開始同居。按說沈剛與吳海燕的父母應該及時察覺自己的兒女早戀和越軌的行為,可是他們的父母因為忙於工作,無暇顧及平時住校的孩子。班主任老師也忙於學生的學習成績沒有及時與沈剛、吳海燕的家長溝通。過了半年的“甜蜜”生活,沈剛與吳海燕兩人已是樂不思蜀,開始曠課、逃學。學習成績更是一塌糊塗。從父母手裡接過的學費他們也開始不向學校交,留作兩人的生活開支。因為沒有正當理由拖欠學費,沈剛與吳海燕就向家裡撒謊。一次、兩次,謊言總有被拆穿的時候。此時沈剛與吳海燕的父母已經拿兩個孩子沒有辦法了。只有實行經濟封鎖。迫於多方面的壓力,兩人紛紛輟學。這一來沈剛與吳海燕再也沒法向父母要學費用以充當生活費了。沒有收入,他們就無法維持共同生活所需的費用,為了解決這一難題,兩人決定實施綁架勒索。2004年6月23日中午,公安局接到一男子報警,稱他13歲的兒子被人綁架,綁架者聲稱要25萬元,而且不讓報案,否則將殺人滅口。接到報警後,警方經過艱苦細緻的調查摸排,於當日晚7時便確認人質被綁匪藏匿的位置。經縝密的布控,晚9時警方衝進藏匿人質的民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制服看守人質的一名年輕人,成功解救了人質。經突擊審訊得知此人是沈剛,還有一名主要綁匪吳海燕,系沈剛的女朋友,現已潛逃。當晚11時許,部署在公路隘口的民警將準備外逃出省的吳海燕抓獲。面對鋥亮的手銬,吳海燕和沈剛都落下了眼淚。
點評:
愛情之所以被稱為人的終身大事,意味著她在人生中的重要地位。可是青少年由於涉世不深,閱歷較淺,生活經驗欠缺,對社會缺乏足夠的瞭解,感情勝過理智。最直接的影響是無心學業,學習成績下降,浪費了青春的大好時光。在心理上,要承受家長和社會上其他人的責備和議論,影響了與同學、家長的關係,思想上會產生負擔,心理、性格都將發生改變。最後,可能會走上犯罪的道路,吃下早戀釀成的苦果。
以上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