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知識在身邊手抄報

  青少年是祖國的花朵,青少年的保護涉及到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四方面。關於青少年的相關法律常識,您知道的有多少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希望大家喜歡。

  1:青少年權益保護知識

  1、施暴學生有什麼特點?

  1依賴性強,缺乏自主、自信和負責任的精神;2具輕佻性,缺乏忍耐性,抑制挫折和不滿的能力薄弱;3在群體中,自我表現慾望強烈,活動力甚強;4以我為中心,罪惡感淡薄,常帶給他人困憂、麻煩等;5完全沒有體諒對方的立場和心理的意識。

  2、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工作上負有哪些職責?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3、校園暴力行為有哪些特點?

  1暴力行為有日益凶暴的傾向;2暴力事件的普遍性;3暴力事件的共犯日趨普遍;4校園暴力的施暴地點,多在空教室、體育館、樓梯間、廁所內、運動場或其他視角上死角處,而且多在上學或放學時發生。

  4、什麼是校園暴力?

  校園暴力是指發生在學校校園,由老師、同學和校外人員針對學生身體和精神實施的,達到某種嚴重程度的侵害行為。

  圖一

  圖二

  圖三

  2: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條例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 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 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五十八條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路等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影象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五十九條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與犯罪行為的預防,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