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手抄報的內容

  法制在我心中 我們生活在法制的國度,處處需有法,處處需遵法,而作為青少年,我們要應該讓法律在心間長駐。下面小編帶給大家的是

  :清末禮教派法律思想的理性思考一

  1906年秋,清朝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遵清廷“參酌各國法律……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諭旨,“模範列強”、“斟酌編輯”,制定中國歷史上首部《刑事民事訴訟法》。該法採用公開審判、陪審和律師制等西方審判制度,遭到以張之洞為代表的部院督撫大臣的強烈反對,被清廷宣佈作廢。次年,沈上奏《大清新刑律草案》,遭張之洞等的反對,清廷將該草案、學部及部院督撫大臣的反駁意見連同新頒佈的修律“諭旨”交修訂法律館和法部,要求對刑律草案進行修改。

 

以法制為主題的黑板報圖片

       在修訂法律館對草案作出修改的基礎上,法部尚書廷傑在正文後加《附則五條》,命其為《修正刑律草案》。1910年,憲政編查館核定該草案,編查館參議、考核專科總辦勞乃宣著《修正刑律草案說帖》批駁之,要求把舊律有關倫紀禮教各條修入新律正文,遭到沈家本等的激烈反駁。此後,以沈為首的一派和以勞為代表的一派就新刑律之條文展開辯論。憲政編查館考核人員綜合雙方意見,改《修正刑律草案》為《大清新刑律》,《附則》為《暫行章程》。交資政院議決時,雙方爭論達到最高潮。勞乃宣與楊度就中國立法應遵循傳統家族主義原理還是西方國家主義原理進行爭論,後雙方就“子孫對尊長之正當防衛”和“無夫和姦”問題爆發針鋒相對的辯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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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史學界稱這場爭執為“禮法之爭”,湧現的兩派為“法理派”和“禮教派”。其具體細節在人們記憶中已然模糊,它揚起的塵囂卻遠未落定。反思當時辯決的實質,即使在百年後的今天,仍是“乍新還舊”:如何處理中國法律傳統與西方法律的關係,中國立法的根本等依然是當代法治建設不容迴避的核心問題。在法治秩序的建構屢試不成,改革目標遲遲未達的今天,有必要“檢討一下對中國傳統文化和現實社會的把握是否正確”①。由於過多受激進意識形態的影響,人們過去對“法理派”和“禮教派”法律思想的“檢討”缺乏客觀、公正與理性,對雙方評論厚此薄彼,過於褒揚“法理派”,貶抑、斥責“禮教派”。前者被譽為“先進”、“文明”、“適應時代潮流”,沈家本被贊為“中國法制現代化之父”,其思想也被論者們全面、系統地闡釋介紹②;後者卻被冠以“反動”、“落後”、“頑固”等貶義評價,其法律思想極少受人關注,更遑論系統介紹、理性的評介。哲學家思想家是時代的制度、政治和社會環境之果③。“禮教派”是清末特定歷史時代的產物,其思想與“法理派”一樣,是“深思熟慮”的理論體系,決非“瘋狂叫囂”、“令人啼笑皆非之說”④,它體現了“禮教派”對法律變革、文化傳統、西方法律吸收等問題的深層思考、設計,值得我們冷靜、客觀地介紹研究,批判借鑑,不能僅僅用情緒性的語詞加以斥責。本文先介紹以張之洞、勞乃宣為代表的“禮教派”的主要法律思想,然後對其作出客觀評價。

  :清末禮教派法律思想的理性思考二

  面對“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立基於對國內外時勢的清醒認識,“禮教派”反對因循守舊,力主“變法”。張之洞是最早提出修律的地方實力派⑤。反思甲午戰爭失敗原因,張提出“西人政事美備”,“十倍精於”其軍事技術⑥,這遠超當時認為西方先進僅在槍炮製造等器物的看法。《勸學篇》承認西學先進和學西學的必要性,堅定地表達採用“西政”、“西律”修改中國“舊律”的變法主張:“大抵救時之計,謀國之方,政尤急於藝。”⑦“不變其習不能變法,不變其法不能變其器”,“西藝非要,西政為要”,“夫不可變者,倫紀也,非法制也;王道也,非器械也;心術也,非工藝也”。“窮則變,變通盡利,變通趨時,損益之道,與時偕行”⑧。張在與劉坤一的《江楚會奏變法三折》中提出,“整頓中法者,所以為治之具也,採用西法者,所以為富強之謀也。”“窮而不變,何以為圖?”“立法貴在因時,變通惟期盡利。”在後來的會奏中更強調修律。“我如拘守成例,不思亟為變通,則……權利盡失,何以為國?”“遐稽德、法,考日本,其變法皆從改律入手。而其改律,皆運以精心,持之毅力,艱苦恆久而後成之。”⑨“禮教派”後期人物勞乃宣被稱是“十分頑固的封建衛道士”,“以反面人物入史”⑩,他也支援變法。他說“窮則變,變則通”,“今天下事變亟矣,……官司無善政,士無實學;刑不足以止奸,兵不足以禦侮,而數萬裡十數國之強敵環逼而虎視。創聞創見之事,月異而歲不同。”如“猶拘於成法以治之”,則“鮮不敗矣”。故,“法不得不變者,勢也。”

  但是,張氏反對只知西學,不通中學。“不先以中學固其根柢,端其識趣,則強者為亂首,弱者為人奴,其禍烈於不通西學者矣……。其西學愈深,其疾視中國亦愈甚。”他鄙棄“慮害道者守舊學”的愚頑,諷刺“舊者不知通”,“因噎而廢食”,批判拋棄根本的“圖救時者言新學”的激進派,指責“新者歧多而羊亡”,這兩種極端片面的思想將造成嚴重後果:“不知通則無應敵制變之術,不知本則有菲薄名教之習。”張提出“博採東西諸國律法,詳加參酌,從速釐訂”,又反對“一意模仿外國”,要求修律“仍求合於國家政教大綱”。因為“立法固貴因時,而經國必先正本”,而且“蓋法律之設,所以納民於軌物之中,而法律本質,實與經術相表裡,其最著者為親親之義,男女之別,天經地義,萬古不刊”,所以,修律首先要“正本”,保持“法律本質”,“竊維古昔聖王,因倫制禮,凡倫之輕重等差,一本乎倫之秩序,禮之節文,而合乎天理人情之至者也。《書》曰‘明五刑以弼五教’。《五制》曰‘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此我國立法之本也,大本不同,故立法獨異。我國以立綱為教,故無禮於君父者,罪罰至重”。新定《刑事民事訴訟法》和《新刑律》草案“於中法本原似有乖違者也”,“隱患實深”。它們盲目引進西方制度,不知“西國以平等立教,故父子可以同罪,叛逆可以不死,此各因其政教習俗而異,萬不能以強合者也”。勞乃宣鼓吹,形而上者謂之道,道原天理,道者古勝於今,故道則從古從舊,萬古不變;形而下者謂之器,器成於人,器者今勝於古,器則從今從新,可變也。他批評“以新學為詬病”的“守舊之徒”,他們的“群起附合”使“有志之士亦劫於眾論瞻顧而不敢涉足”新學。他激烈反對“偏於新說”,如一味“醉心歐化,貌襲文明,而千聖百王之大義,四子六經之微言皆棄之如遺,不稍措意”,“修律而專主平等自由,尊卑之分,長幼之倫,男女之別一掃而空。不數年而三綱淪、九法敗、綱紀法度蕩然無存”。新學是國家富強根本,綱常禮教之道又是新學根本。“農之利”、“工商之利”、“軍械之強”皆“有待於新學”,但假如“無舊道以持之”,如將帥無忠君愛國之志,士卒無親上死長之心,即使“甲兵堅利訓練精良”,大敵當前,結果只能是“委而去之”,或“倒戈相向”,何謂國富兵強?在勞氏看來,禮教綱常是道,器包括法律制度。由於“法而無所變,則道之不變者將為法所窮;法而輕於變者,則道之不變者將為法所累”,故“王者有改制之名,而無變法之實”,“不變者道,而不能不變者,法也”。

  “禮教派”承認社會發展的不可逆轉,主張“立法固貴因時”,“法不得不變”,同時強調保持社會的穩定、連續性,堅持審慎變法,“持久毅力”。沈家本等“折衝樽俎”,“模範列強”,快速制定的《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卻遭主張“博採東西諸國律法,詳加參酌,從速釐訂”的張之洞等的激烈反對。張等的反對原因在於該草案引進的西方法律制度在中國“扞格難行”。中國訴訟法制的改革,包括刑事民事訴訟法的制定、西方訴訟法律制度的引進等不應驟然進行。“外國法學家講法律關係亦必就政治、宗教、風俗、習慣、歷史、地理,一一考證”,法、德、日等國“變法者,皆從改律入手,而其改律也,皆運以精心,持以毅力,堅苦恆久,而後成之”,因為“惟是改定律例,事纂繁重,既非一手一足之烈,亦非一朝一夕之為”。所以,中國變法修律,“必須將中國民情、風俗法令源流,通籌熟計,然後量為變通。庶免官民惶惑,無所適從。” 他主張從國情民俗出發,“運以精心,持以毅力”,再“期於民情風俗一無阻礙而後可”的漸進變法,反對“不察情勢,貿然舉行”、“過於西制”的激進變革。勞乃宣也提出了“不可妄變”的主張。他提出,雖不能“拘於成法以治之”,然而舊律基本精神、思想已深入人心,不可驟然改變。“欲舉一世之法而悉變之”者,其意雖善,但偏激導致的危害甚於不變法。他指責這些人“欲以一時之力盡矯天下之失而不知風氣當以漸開”,他呼籲“變法必以道為本,以時為衡”,“新學在所必興,而不可因而廢儒術之舊”。勞還從法律與道德之緊密聯絡的角度進一步論證法律“不可妄變”:“法律與道德誠非一事,然實相表裡,必謂法律與道德教化毫不相關,實謬妄之論也”,“外國之俗重平等,而中國之俗重倫常,周孔之教,深入人心者,已數千年。所謂久則難變也。驟以外國平等之道施之,其鑿枘也必矣。”他希望,不僅“刑律之修”而且“地方自治之規”、“國民代表之制”皆能“次第發生”,“假以歲月”,“加以提撕”,國民愛國愛家之心“不期然而然”產生,變法修律根本宗旨也即達到。

  勞乃宣不是“愚昧無知的阿Q”,不“拒絕對新學的瞭解和研究”,“常援引外國法律抨擊法理派”。勞超越前人將法律起源與生計、風俗、禮教、政體聯絡起來思考,“即使以今天的眼光看……基本上是科學的”。他以為,人類“生計”不同,法律有異。“法律何自生乎?生於政體。政體何自生乎?生於禮教。禮教何自生乎?生於風俗。風俗何自生乎?生於生計。”人類有農桑、獵牧、工商三類不同“生計”,就有三種風俗、禮教和政體對應,產生家法、軍法、商法三種類型的法律。在農桑之國,人們耕定田,居定所,男耕女織,聽命父兄,故家法以立。“家法者,農桑之國風俗之大本也。”農桑之國的禮教政體由家法生,法律以維持家法為旨歸。“家家之家治,而一國之國治也。所謂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是也”。在獵牧之國,人們擇水草之處而居,依兵法維持有序生活,其禮教政體由兵法生。在工商之國,“人不家食,群居於市……人人服從於商法”,其禮教政體由商法生。“風俗者,法律之母也,立法也不異其俗,其鑿鈉也必也。”法律“不能與風俗相違”,作為農桑之國的中國,不能用兵法和商法,只能“從家法”。對“中國之壞,就由於慈父孝子悌弟太多”,“四萬萬人都是對於家族負責任,並非對於國家負責任”的指責,勞辯解說,中國人只知愛家不知愛國,不應歸咎家族主義,應在於秦後的專制制度。“春秋之世,正家法政治極盛之時也,列國之民無不知愛其國者”。“國人莫不毀家以護其國,家法政治之下,民何嘗不愛其國哉”?西人愛國,非不愛其家。西國“行立憲政體,人人得預聞國事,是以人人與國家休慼相關”,西人“深明家國一體之理,知非保國無以保家”,“其愛國也,正其所以愛家也”。中國秦以後的專制使“一國政權悉操官吏之手,而人民不得預聞”,人民但知愛家不知愛國。如“今中國已預備立憲也,地方自治之規、國民代表之制,次第發生也,假以歲月,加以提撕,家國一體之理漸明於天下,天下之人皆知保國正所以保家,則推廣其愛家之心而愛國之心將油然而生”。不能借口“家法政治之不善”,以歐美“尚平等,重權利之道”代替“家法之治”。而且,中國的家族主義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除了“善事父母為孝,善事兄長為悌”的狹義家族主義,還有“事君不忠非孝也,戰陣無勇非孝也,堯舜之道孝悌而矣”的廣義家族主義。他主張,“儲存倫理上之狹義之家族主義,以彌政治所生缺陷,提供廣義之家族主義以為國家主義之先驅”。總之,勞乃宣主張,“變法……本乎我國故有之家族主義……以期漸進於國民主義,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