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突發事件案例分析5個
校園突發事件是指在校園內突然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影響著學生的安全和正常生活、學習。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校園突發事件案例分析,供大家閱讀!
校園突發事件案例分析篇1:
2003年4月20日,按照××高階中學一所坐落在鄉鎮的普通高中的規定,寄宿生星期天下午返校。曹剛是該校高二的寄宿生,早晨在家起床時感到頭痛,其姐姐找來鄉村醫生,醫生說是感冒引起發燒,打一針吃點藥,再睡一覺就會好的,耽誤不了下午上學。當天下午,曹剛和同村的其他同學一起到校,也並無特別不適。晚自習時,曹剛有點支撐不住,就伏在桌子上睡覺,老師問他是否有病,曹剛也沒有回答,到晚上快熄燈時,曹剛被同學扶回宿舍。4月21日早自習,同宿舍同學發現曹剛躺在床上不說話,也不起床上課,就報告了班主任。班主任馬上安排學生送曹剛去校衛生室看病,並且按學校規定,迅速把相關情況向校領導報告。該校李校長馬上趕到校衛生室,曹剛也剛被同學送到。見曹剛已處於半昏迷狀態,校醫反映限於學校衛生室條件,無法用藥治療,建議立即送學生到上級醫院治療。李校長立即決定送曹剛到鎮醫院治療。到鎮醫院後,曹剛渾身抽搐,口吐白沫,口不能言。主治醫生認為是癲癇病,就給曹剛打了鎮靜藥。在醫院,李校長即時電話將曹剛的病情告之其父。曹剛的父親及姐姐得到訊息急忙趕到鎮醫院,李校長給家長建議送孩子到市醫院進一步治療。同日下午,曹剛又被送往該市第一人民醫院救治。經會診,市醫院診斷曹剛為病毒性腦炎。4月26日,曹剛死亡。
校園突發事件案例分析篇2:
2002年12月某日下午,某中學的高一年級某班學生在第6節課的上課鈴響之後,陸陸續續地只有20位左右的學生到了運動場上集合。體育教師黃某面對這種情況,就叫體育委員回教室通知沒到的學生來上課。同時,他又吩咐幾位班幹部去學校體育室扛抬棉墊以及其他用來跳高的工具。剩餘的學生便在教師的默許下在運動場上自由活動。幾分鐘過後,在教室裡被體育委員叫來的學生和拿體育用具的學生都到了運動場。黃某便吹哨子集合,在其周邊的學生已緩慢集合成隊,但仍有一位學生在遠處的沙池邊上跳遠。黃某用力吹了幾下哨子,那位學生某甲才小跑過來。在某甲快要站回隊伍時,黃某喝道:“站住!”並用眼神狠狠地盯著某甲。過一會兒,黃某問道:“你沒聽到老師吹哨子嗎?為什麼還慢慢地、大搖大擺地過來?”某甲沒回答,並用眼睛盯著黃某。黃某一看,火氣就來了,拿著筆的右手一巴掌過去,“叭”地摑了一下某甲。某甲雙手捂住左眼角彎下身子,突然,又直起身體,衝向黃某並抓住黃某的上衣,於是兩人扭打起來。旁邊的學生見狀,迅速上前把他們兩個拉開。某甲轉而離開操場去學校小賣部商店打電話通知其家長,繼而又回到運動場,見黃某在訓學生,便從路邊拿上一塊小磚頭,快速走向黃某,將到時,舉起磚頭用力砸向黃某。黃某見狀,迅速側身一閃,迅即抓住某甲的手,兩人又扭打起來。旁邊的學生又一轟而上,拖開兩人。但這時黃某已怒極,奮力掙脫學生們的拖拉,向某甲猛打,學生們拼力拉開兩人,打架結束。
校園突發事件案例分析篇3:
某個週一的早晨,接到三年級班主任王老師的電話,說班內學生陽陽未到校上課,已與家長聯絡過,家長說孩子是早晨自己乘車出門的。象往常一樣:巡問保安及學生,得到該學生肯定未到校的訊息後,讓班主任再次與家長聯絡,告知孩子未到校,希望家長找尋,與家長多聯絡及時瞭解找尋的情況。
如果是其他學生,學校老師和家長都會非常緊張,會採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共同去尋找。但陽陽比較特殊,升三年級時轉入只一個多學期,家庭離異,跟著父親生活,離學校很遠,類似的情況已不止一次,根本無處可找,老師和家長都以為放學後孩子肯定會回到家裡。
到了晚上,班主任再次打電話來,說孩子還未找到,已經到派出所報了警,家長在家裡發現孩子寫的一張字條,大意是到學校覺得沒什麼意思,要出去闖蕩一下,走後不要找了,還說對不起家長。三年級的孩子竟然離家出走,誰都未曾想到。
第二天,孩子的母親帶著電視臺的記者到學校,目的是想通過電視臺一檔收視率比較高的節目來找孩子,這類事件記者是最樂意“幫助”的。學校也未迴避,從家庭離異和不適應新環境兩個角度進行了分析,表示會與孩子原先的學校聯絡,通過陽陽原來的同學找線索。第二天深夜,得到訊息,孩子已經回家了,一顆懸著心才算放下。
週三早晨與家長和孩子分別進行了深入的談話,孩子從不願進教室到揹著書包走教室,家長說交到學校老師手裡就放心了。電視臺進行了跟蹤採訪後續報道,學校和校長是出了回“名”,被採訪報道了兩次,但“全市人民”也可一起放心了。
校園突發事件案例分析篇4:
2002年3月14日早7時30分許,×縣×鎮中心小學學生王×趕到學校將書包放到課桌上後,見離8時15分上課時間還早,就準備到外面玩一會再回校上課。正當王×橫穿學校門前的公路時,與一輛農用車相撞造成重傷。王×被及時送往醫院搶救治療,經診斷王×因顱腦損傷遺留中度智力障礙,評定為6級傷殘;該起事故共造成王×損失13?96萬餘元。王×的家長在對肇事車主起訴獲得民事賠償後,認為學校也負有管理工作不足之責,把學校告上了法庭。法院經審查認為,該起事故是一起單純的交通事故,學校並非加害人,原告把學校列為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依法駁回了原告對學校的訴訟請求,學校未承擔賠償責任。
校園突發事件案例分析篇5:
1994年5月17日下午,某小學五3班上體育課時,體育老師將全班同學分為男女兩組,男同學在操場上踢足球,女同學在操場旁邊的空地上跳長繩。當體育老師在女同學處指導跳長繩時,忽然聽到踢足球的同學在大聲喊叫,體育老師忙跑過去一看,只見學生方某手捂著眼睛,蹲在地上。原來,方某是甲方的守門員,乙方隊員王某帶球突破甲方防守,抬腳射門時,足球射到方某的膝蓋上後反彈到臉上,眼睛受傷。體育老師見方某左眼稍有紅腫,並無異常,方某自己也說能看見物品,除了有點痛之外,沒有什麼大問題。放學回家後,方某將自己眼睛碰了一下的事告訴了家長,家長見孩子的眼睛表面無任何異常,孩子也說沒有什麼不適之感,就沒在意。第二天早上,方某感到眼睛模糊,就去醫院檢查,才發現左眼視網膜剝離,雖經治療,左眼視力已嚴重損壞,幾近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