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文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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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淺談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法律保障
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電子商務在我國已經越來越普及。由於電子商務不同於傳統商務的種種特徵,網上購物給消費者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帶來了一些新問題。網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維護,其中一項很重要的權益就是公平交易權。
一、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概念
傳統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的核心是消費者以一定數量的貨幣可以換得同等價值的商品或者服務。這一點是實際衡量消費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護的重要標誌。此外,衡量是否是一種公平交易,還包括:在交易過程中,當事人是否出於自願,有無強制性交易或者歧視性交易的行為;消費者是否得到實際上的滿足或者心理的滿足等等。在交易的過程中,一般來說消費者總是處於弱者的地位,甚至是被動的地位。經營者和消費者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兩者的行為構成了交易的行為。一方要賺錢,一方怕花冤枉錢,討價還價。最終總是要尋求一個平衡點,滿足了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交易也就完成了。這個平衡點就是公平交易權的支撐點,也是實現消費者公平交易的關鍵所在。
當然,網路消費者也具有這種公平交易權。從權利內容上來說,網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與傳統消費者沒有質的區別,但由於網路消費的特點,網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更易受到侵害,更需要特殊的保護。
二、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公平交易權保護可能出現的問題
一網路消費欺詐問題
網路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網路上實施的利用虛構的商品和服務資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消費者財物的行為。在網路環境下,銷售者對其身份資訊披露不全或虛假,購買者很難認證或無法判斷銷售者的真實身份。而且,在銷售商品服務時,銷售者對購買者無告知銷售動機的義務,購買者只是憑藉經驗和習慣對銷售者的銷售動機進行主觀判斷,購買者很難斷定銷售者是真實銷售商品還是借銷售商品之名實施欺詐。另外,網路環境下的交易,消費者只能憑藉經營者提供的產品圖片和介紹等對所購商品做出鑑別,在消費者收到貨物之後,發現實物與電子產品中的介紹相差甚遠,也就是說消費者沒有拿到與所付金錢對等的商品。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經營者也帶有欺詐之嫌,進行的是一種明顯的不公平交易,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經受到侵害。
二格式合同問題
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網上商店往往採取格式合同以節約消費者的時間,大興所謂"捆綁"條款。消費者只能點選"接受"或"拒絕",而沒有商量和討價還價的餘地。在網上商店制定的格式條款中,有許多是違背消費者意願的。例如:"單方權利條款"如規定網上商店對商品或服務運輸延遲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等。對於網上消費者權益的條款在一般情況下文字較小,內容很多,消費者往往沒有在認真閱讀思考的情況下就表示接受。事後,發生糾紛不能很好地解決,消費者無法得到很好的保護。
三合同條款的不適當履行
網絡合同條款的不適當履行包括遲延履行和瑕疵履行兩方面。所謂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所謂瑕疵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但其履行有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規定或約定的條件,網路消費者在認購商品併發出貨款後,經常會發現所收到的商品的數量、種類、質量等與產品介紹不一致的情況,這就是一種瑕疵履行現象。另外,合同履行後的售後服務也常無法保證,因為網路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雖然規定經營者承擔"包修、包換、包退"的義務,但可能經營者在產品介紹中說"無包修",可能即使經營者承諾了"三包",也由於地域限制,經營者的身份難以認定,消費者很難實現其售後服務的權利。這些情況都使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受到了侵害。
三、我國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公平交易權保護的立法建議
我國關於網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保護,規範嚴重缺失。為保護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首先,建立合理的預防網路欺詐體系。網路消費相關立法應當對網路交易中的假冒、欺詐和虛假宣傳的行為作出明確界定。在此基礎上,從立法上明確網路交易平臺提供商的審查義務。大部分網路交易都是通過交易平臺進行,平臺提供商對在其平臺上開設"店鋪"的企業和個人應盡到身份審查義務,以確保交易糾紛產生後,給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真實的資訊。還可以考慮在涉及網路消費合同時,法律作這樣的規定:在網路交易中,消費者的付款應先做預付款處理,交易過程完成之前,預付款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同時,應該建立一個權威的中立的網上商譽評價機構,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跟蹤監控,把經營者的信譽狀況公示給消費者,為消費者選擇可靠的商家做指導。
其次,規範網路消費中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存在是網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受侵害的一個重要原因。但格式合同因為其便捷性如締約形式簡化、談判時間節省、交易成本降低和高效率又不可能被取消,那麼就應當對網路中的格式合同進行嚴格規範。格式合同可以由網路經營者預先擬定,但與商品有關的詳細明瞭的資訊應該規定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條款應該由網路經營者明示。例如,對一些可能影響消費者利益的條款或影響消費者作出是否購買的條款應以特殊符號加以提示;對某些專業性強的術語應進行有利於普通消費者理解的解釋。網路經營者還應該給予消費者足夠的時間去考慮是否接受該格式條款。
最後,加強網路安全管理的法律責任。我國應當建立成熟的法律體系,來作為網路安全保障體系的基礎。網路安全技術、安全管理的法律責任,在立法上應該有具體規定。對網路服務商、網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更應重點規定。如對於網路交易系統隱患和系統漏洞,網路服務商應及時發現,並做好技術支援,防範黑客入侵;為保障消費者交易安全和消費權益,網路服務商也應採用一定的加密技術和措施。與此同時,違反合同義務和有欺詐行為的經營者的賠償責任應明確規定在相關法律法規上,以確保網路消費者的損失求償權。
結語
加強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關鍵是國家加強立法,建立一個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此外,還應加強政府監管,提高商家的行業自律性,彌補市場調節的不足,並引導消費者提高其自我保護意識等。只有這樣,我國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才能得到有效保護。
參考文獻:
[1]李雙元、王海浪.電子商務法若干問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吳弘.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3]蔣志培主編.網路與電子商務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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