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電子商務的畢業論文
隨著網際網路應用的迅速普及,基於網際網路的電子商務近年發展極為迅猛,人類社會已進入電子商務新時代。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電子商務的畢業論文,供大家參考。
電子商務的畢業論文範文一:簡析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分析
論文摘要 隨著當今資訊社會的發展,人與人之間的資訊交流範圍也日益廣泛,致使一種新興事物——電子商務的出現。現如今,電子商務已融入了我們的生活,成為了我們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網路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面對此種現狀,探索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也成為當下學者的熱議話題。本文在界定電子商務的基礎之上,立足於電子商務立法的現狀,提出當前法律規定的不足之處,以便更好的提出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完善措施,最終建立完善的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論文關鍵詞 電子商務 消費者 權益保護
一、電子商務概述
一電子商務的含義
在國內,對於電子商務的界定,學術界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說法。例如,有學者認為,電子商務是一種以電子資訊科技為媒介來完成交易的貿易活動。其中,電子資訊科技包括了電話、郵件、電視等一些列的方式,凡是利用了這些途徑進行的交易活動都屬於電子商務的範疇。有些學者則看法不同,認為電子商務應當是通過網路來進行生產、銷售和流通交易的,不僅包括通過網路來交易,其事前、事後的一系列活動例如,產品展示,售後服務,商務活動等都需要藉助網路這個媒介來完成。 另外,也有部分學者認為,電子商務主要指的是交易雙方以計算機網路為媒介來進行合同簽署、網上支付和接收商品的交易活動。
從國際層面來看,對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定主要有《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在此法律規定中將電子商務區分為廣義和狹義之說,所謂廣義的電子商務指的是一切以電子技術手段為媒介來進行的商業貿易活動;所謂狹義的電子商務指的是必須藉助於網際網路這種媒介來進行的電子化的商業貿易活動, 這就縮小了電子商務的範圍,將其限定於必須通過網路平臺來進行交易。
目前,我國對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中》,其對網路交易及相關問題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此法第二條中明確規定,網路交易包括了商品交易和服務交易,其中,網路商品交易主要指以網際網路為媒介所進行的商品銷售或提供服務的交易活動;網路相關服務主要指運用網際網路為交易平臺來進行的宣傳推廣、支付結算、信用評價、產品運送等的營利性服務。
對此,筆者較為認同對電子商務的狹義界定,即電子商務應是藉助網路平臺來實現的商業貿易活動。本文主要對網路交易過程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研究。
二電子商務的特徵
電子商務與傳統的商業交易活動不同,其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交易環境虛擬性。在傳統的商業交易中,交易雙方一般都是面對面的進行交易、談判,從而訂立合同完成交易。而電子商務不同,其是以網路為媒介的,交易雙方互不知曉,都是通過網路來傳達自身資訊,從協商、訂約、交易都是藉助網路這個虛擬化的平臺來實現的。
第二,交易過程的電子性。傳統的商業交易雙方大多都是以書面或是口頭的方式來訂立合約完成交易的。而電子商務則不同,其主要是運用網路中的資料電文來訂約交易的。交易雙方僅需電子資料就可以訂約而無需再通過紙質的方式。
第三,交易的高效性。與傳統交易方式不同,電子交易更加快速、便捷。當今,網路技術的發達為電子商務提供了十足的便利,在很大程度上交易得以自動化,大大提升了交易的效率。
第四,交易的全球性。得益於網路的發展,電子商務交易的一方通過網路便可以和世界任一地方的他人來達成合約進行交易,把世界各地的人們更加緊密的結合在一起,突破了時間、空間和地域的障礙,各地人民僅需藉助網路便可以獲得自己想要的商品或服務。
第五,物流與資金的非同步性。與傳統“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方式不同,電子商務實現了物流與資金的分離。簡單來說,消費者在確定所需購買的產品後,先支付相應的價款於網路中介機構之上,賣方在確定買方付款之後再發貨給買方,待買方已確認收貨之後,網路中介再將款項支付給賣方,由此實現了物流與資金的分離。但也正是這種分離,無形之中增加了買方交易的風險,使得電子商務經營者出現欺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
二、電子商務中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在電子商務給我們帶來一系列便捷好處的同時,其負面影響也不容忽視。很多時候,電子商務經營者藉助網路隱蔽性等特點,大肆釋出虛假資訊進行網路詐騙,肆意侵犯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由於電子商務立法的不足,監管的困難更是為不法分子提供了諸多可乘之機。 縱觀各種侵權行為,主要體現在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知情權、隱私權方面的侵害。下面我們來進行逐一分析。
一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侵害
我們很常見的情形是,在一些軟體下載網站中,頁面標題軟體的下載連結十分隱蔽,而與之無關的下載連結卻標註於頁面的明顯位置,致使消費者獲取自己想要的軟體十分困難。另外,還有些軟體在安裝過程中附加其他軟體的安裝選項,致使消費者在安裝時無意中安裝了自己並不需要的軟體。還有一些經營者肆意濫用所掌握的消費者個人資訊,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向消費者濫發垃圾簡訊、郵件。以上這些侵害行為都有一個顯著地共同點——強迫消費者接受一些自己不需要的產品或服務,這些都是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侵害。而由於這種侵害並沒有給消費者造成現實的損失,使得消費者大多都投訴無門,只能忍氣吞聲。
二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害
歷來經營者與消費者就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在電子商務中也不例外。由於交易雙方互不知曉,消費者多數情況下僅是通過對電子商務經營者所提供的圖片、簡介來對商品進行認知,而有些經營者就利用這種特性做出對產品不實的描述,使消費者做出錯誤判斷。
首先,未按約定履行披露義務。在電子商務雙方交易的過程中,有些經營者未按約定告知消費者產品規格、材質等必要內容,或將重要資訊摻雜在諸多輔助資訊之中,或是對產品進行放大、縮小等修改等等這一些行為都會影響著消費者的最終決定,都或多或少的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其次,虛假廣告宣傳等經營者不法行為。由於網路廣告傳播快、成本低、涉及面廣等一系列特點,已成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最主要的宣傳手段。但有些經營者利用此種手段誇大自己的產品功效,甚至是大肆投放虛假廣告,使消費者在購買其產品後,其產品並沒有宣傳的功效甚至是沒有此種產品。這些虛假資訊都會使消費者對產品產生錯誤判斷,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 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侵害
由於為了更好的對消費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或服務,經營者不可避免的要對消費者進行一定了解,消費者就不可避免的提供一些個人資訊給經營者。這些資訊都是與消費者隱私相關的,一旦經營者洩露,便會導致消費者隱私權受損。而在現實生活中,經營者對自己掌握的消費者資訊肆意濫用,甚至是通過他人非法購買消費者個人資訊,這些都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隱私權,截止日前,消費者個人資訊洩露事件數見不鮮。
三、完善電子商務中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一完善線上資訊披露制度
當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僅僅規定了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情況的知情權,而對電子交易中,經營者的信用等級、資格資質等重要資訊卻沒有規定,而這些資訊對消費者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對此,我們要完善線上資訊的披露制度。
在實際的電子商務交易中,存在著這樣一種經營群體,他們沒有實體經營場所,也沒有進行合法註冊,僅僅是通過網路註冊賬號進行經營活動。 這必然導致在消費者受到損害時維權困難。另外,由於電子商務的特性致使消費者在購買產品只能憑藉圖片和文字說明進行判斷,這就更加有必要將經營者的經營資質與信用情況告知於消費者,縱然現《消保法》雖然增加了對線上資訊披露制度的規定,但對這一點卻沒有做出相應的法律規定。我認為,在《消保法》中增加對經營者資質和信用資訊的披露是十分必要的。
二進一步規制網路廣告
對於當前,網路交易中虛假資訊肆意氾濫的情況,法律也應有所規制。由於消費者對產品只能通過圖片、文字等方式來辨別,這就要求經營者應當將影響消費者判斷的關鍵資訊標於關鍵位置。如果因經營者故意隱藏而使消費者產生認識錯誤而購買,消費者有權修改合同甚至是解除合同。這一規定在有關電子商務合同格式條款的解釋中應當同樣適用。同時,也應明確網路服務中介的義務和責任。對於消費者進行的投訴,網路服務者應及時查證,發現屬實的應責令改正。若網路服務者與經營者串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三保障電子商務消費者的隱私權
目前,我國的《消保法》並沒有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的針對性規定。只是在二十九條中對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對於二十九條第二款僅僅是規定了經營者保護消費者隱私權的義務,對責任尚無規定。對此,我們應當進一步完善相關立法,構建完善的消費者隱私權保護體系。
電子商務的畢業論文範文二:試論美國網路欺詐現狀與電子商務消費者的救濟途徑
[論文摘要]每年有成百上千萬的美國消費者成為網路欺詐的受害者。通常來說,網路欺詐通過兩個方面影響消費者。第一,受欺詐的消費者遭受個人財產的流失。第二,消費者作為納稅人間接地在為欺詐行為付錢,因為是納稅人的錢資助了旨在糾正和防止網路詐騙的美國政府專案但最後卻並無作用。隨著虛擬電子商務的爆發,美國政府才逐漸意識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必要性,但效果也並不盡如人意。
[論文關鍵詞]網路欺詐;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救濟
一、引言
無論在哪個國家,電子商務消費者都非常容易受到網際網路欺詐,因為賣家提供的是一個“要麼接受要麼放棄take it or leave it”的交易,買家無法跟網路賣家進行討價還價。為了獲得他們所尋求的商品或服務,買家經常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一些令人不快的條件。而且,大多數購買交易值很低。消費者通常不願意花時間、精力和更多的錢來挽救一個小額的金錢損失。網路欺詐通過各種方式損害消費者利益,包括傳統的信用卡盜竊、身份盜竊,還有新的“網路綁架”,即登陸一個網站後,自動將消費者帶到另一個網站,通常是一個非法網站,使消費者的網路瀏覽器不能使用。本文通過討論美國現行的影響電子商務消費者一般日常購買行為可用的救濟措施,發現即使在美國,這些救濟措施要想要保護消費者權益也是困難重重。
二、美國網路欺詐現狀
從廣義上來說,網路欺詐也包括了網際網路上的一些“不道德”wrongdoing的行為,當然,除了這些不道德的行為,更多的網路欺詐應該指的是不法行為。這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就需要證明一個行為上升到欺詐或欺騙的程度,並且已經有了使欺詐的目的得以實現並造成損失。聯邦貿易委員會證明一個成功的網路欺詐行為有三個要素:首先,可能會誤導行為;其次,在當時的情況下消費者行為是合理的;最後,有確切事實。這幾點要素幫助聯邦貿易委員會區分一個行為僅僅是不道德的行為,還是應受法律譴責的不法行為。
雖然各種欺詐行為大多包含以上三個元素,但在日常生活中,主要有兩種型別的欺詐行為使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賣家沒有傳送商品給買家,或者賣家傳送假冒商品給買家。在美國,消費者通常在三個地方遇到這種型別的欺詐行為:網際網路拍賣網站、電商購物網和電子郵箱。
一網上拍賣商品的欺詐
網上拍賣欺詐是美國最經常被報道的報道網路欺詐型別。網上拍賣欺詐有很多形式,但一般分為兩種:第一,賣家歪曲的描述物品,這樣的話買家就會收到假冒商品或與他訂購的完全不同的商品。第二,一些賣家只是要拿到錢,並沒有交付產品。這樣的線上拍賣欺詐大概佔所有網際網路欺詐的10%。當商品的買賣發生在沒有一點政府監管和調控的地方時,欺詐肯定會產生並且越來越多,特別是因為網際網路還是虛擬的匿名制度。
二一般買賣商品欺詐
非拍賣的一般商品索賠在欺詐投訴中數量是佔最多的。非拍賣的一般商品投訴,像拍賣投訴一樣,可能是欺詐行為造成的,也可能僅僅是失誤造成的。與拍賣中的欺詐行為不同的是,非拍賣性欺詐可能表現為服務要價過高,或者是交貨日期不真實或不切實際。
1.陌生網站。消費者其實是不太會在陌生的網站交易的。這裡有一個例子可以證明陌生網站可能造成不良後果:一對夫婦用信用卡在返利網CyberRebate購買了價值超過86000美元的商品,卻從來沒有收到相應的回扣。返利網以高價出售各種電子產品和一般商品,該網站之所以吸引顧客,是因為公司之後會向消費者送出高達100%的回扣。最後,返利網在還有沒向消費者支付了之前保證過的回扣之前,就根據破產法提出了破產保護申請。這一案例就是返利誘惑以及消費者購買低價商品時可能碰到的欺詐行為的典型代表。
2.熟悉的網站。之所以消費者會比較相信知名的購物網站,是因為這些知名零售商可能會對涉嫌欺詐感到不安。要確定一個熟悉的網站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檢驗該行為在法律上是否達到欺詐,最明顯的是“可能誤導”以及“重大事實”。因為零售商一般不願明確誤導或者欺騙顧客,或者大多數行為不會上升到欺騙或詐騙的層面。一個在網上和現實中都有著可觀數量的客戶群的銷售商,需要維護自己的好名聲,真的有欺詐意圖,通常也是以一種極其微小的,甚至不被察覺的形式。例如,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調查了蘋果電腦公司,不是因為它出售假冒產品,或者未能發貨,而是由於它向顧客收取免費服務的費用。蘋果公司曾經宣傳了一個叫“蘋果保證”的專案,保證在蘋果電腦使用期間向所有使用者提供免費的技術支援。然而,在1997年10月,蘋果公司開始向其使用者收取35美元的技術支援費。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沒有對蘋果公司採取任何正式的制裁行動,因為蘋果公司最後承諾終止為了其“蘋果保證”專案向顧客收取費用,並賠償那些為此專案付錢的顧客。蘋果公司的行為是否已構成了欺詐或欺騙無從得知,但無論何時一旦出現欺詐的跡象,至少像蘋果這樣的大公司能夠平定事端,使顧客達到滿意。
3.來路不明的電子郵件。由於“垃圾郵件”的誕生,許多顧客每天會從陌生的發件人那裡收到大量的郵件。垃圾郵件是指一個出售產品或服務的賣家向不計其數的郵箱地址發出的一封地毯式郵件。有一個這樣的例子:一個賣家發出了一個群郵件,宣傳了一個減價出售的全新的第二代遊戲機。一個正在尋找第二代遊戲機的14歲男孩收到了這封郵件。這個男孩為能以如此低的價格買到這個遊戲系統感到興奮不已。在他的郵件裡,那個男士自稱是一個大學生,急需錢來交房租。這個男孩和他媽媽覺得這是一個合理的理由,於是將420美元的購買價格匯給那個男士,男士承諾第二天就能將遊戲機送達。然而這個第二代遊戲機沒有寄達。小男孩的媽媽聯絡了當地警察,想要追捕這個賣家。但是這幾乎不可能,更不可能要回那420.52美元。如果欺詐行為繼續在網上肆意橫行,而消費者仍沒有任何依賴和補救措施,消費者對於網際網路的信心將會大大降低。
三、可用的補救措施
網路欺詐受害者個人可採取的補救措施幾乎很少。由於網路欺詐受害者數量龐大,而且許多此類交易涉及的金錢數目較小,幾乎不存在通過法律機制來要回那部分錢的可能性。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已經採取了一些較為成功的救濟措施來懲治網路欺詐罪犯。然而,那些已經被欺騙過的消費者唯一能做的,就是投訴給聯邦貿易委員會。儘管聯邦貿易委員會收到了所有的索賠要求,不過它卻從沒有給大部分人予迴應。在決定是否提出訴訟時,聯邦貿易委員會考慮到各種各樣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是否對消費者損害巨大、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一種模式或慣例而不僅僅是一個獨立事件、採取法律手段是否可行等等。
至於個人行為,被欺騙的消費者可能會在法庭上對賣家提起訴訟,以傳統的法律手段來打擊賣家。然而,這一補救措施只能侷限於以下情況:首先,知道賣家的聯絡方式;其次,賣家住在訴訟被提出的那個州或者與那個州有緊密聯絡的地方,這樣那個州的法庭才會有權受理索賠要求;最後,買方可能需要一個律師來起草訴訟,這取決於索賠數額,因為對於小額索賠,也許不需要律師。因此,甚至可能由於管轄權問題,無論是付律師費還是訴訟費,買方提出訴訟都要冒一定風險;買方最終損失的錢可能比剛開始還要多。一種非傳統的,解決欺詐索賠的手段是通過線上爭端解決“ODR”機制,有很多線上爭端解決網站可供挑選。人們可以挑選公共的或者私人的,非營利性的或者營利性的專案。而且,一些網站是免費或者低價的,而另一些網站是根據爭端價值設定階梯機制而執行的。eBay使用一種線上調解服務——SquareTrade,作為一種解決爭端的機制。SquareTrade提供了一個論壇,雙方可以一起解決貿易爭端。要開始這個過程,消費者首先要在SquareTrade上進行投訴。然後SquareTrade會專門為這個爭端建立一個新的頁面,並通過郵件聯絡被投訴的一方。被投訴的一方,可以通過郵件回覆,或者在那個私密頁面傳送訊息選擇參與。這種爭端的解決叫做“直接協商”,不包含調解員,但是為雙方提供了對話的機會。
這些交流可以澄清衝突,解除誤會,甚至不用調解員幫助就能解決問題。然而,如果雙方仍存在分歧,可能就需要一個調解員,需要花費20美元,調解員會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給出一個解決建議。中介只是促進談判,加快雙方的調解,其沒有權力作出裁判。調解的定義是一種非約束性爭端解決辦法,有一箇中立的第三方幫助爭執雙方達到和解。因此,調解員的任務就是幫助雙方想出一種所有人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如果調解失敗,爭執雙方可以換一種選擇,一種可實施的行為,比如在法庭上提出訴訟。儘管線上爭端解決表面上看似很符合消費者需要,但它存在三個重大弊端,大大降低了其作為補救措施的可行性。第一,線上爭端解決要求賣方的合作和參與。如果賣方已經消失了,或者不可能追蹤到,就像遊戲機那個例子一樣,線上爭端解決機制就不能使用。第二,許多受欺騙的消費者只是遭受了小額金錢損失。因此,要參加線上爭端解決所必須支付的費用阻止了許多消費者。相反地,如果這些網站無法保證爭端會得到成功解決,消費者便不會輕易為爭端解決付錢。第三,線上爭端解決目前沒有得到政府系統的管理,政府對網際網路的控制一直是熱門話題,線上爭端解決機制也不例外。傳統法庭上的訴訟和最新的線上爭端解決機制都沒能為網際網路使用者提供萬無一失的補救方案。只有創造出新的補救措施或者新的行動,網路欺詐才能得以減少。
四、結語
現存的美國網路欺詐救濟措施中,不存在能解決所有實際問題的救濟方法,但是隨著網路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比例日漸增大,必須採取行動減少網路欺詐,以建立起消費者對電商消費的信心。然而,法律本身的滯後性決定了立法不可能跟上社會變化的腳步,並且電子商務的發展和消費者保護本來就是矛盾的,但是立法者要如何把握住這兩者之間的平衡,是之後我們要思考的熱點議題。如果說之前立法者是站在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推動經濟改革的角度去立法的話,那電商發展到了今天,也許正是到迴歸以人為本,以消費者為本的立法模式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