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層幹部選拔任用實施細則最新版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範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中層幹部隊伍,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學校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共中央頒佈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了中層幹部選拔任用實施細則。
2017年中層幹部選拔任用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範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於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中層幹部隊伍,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學校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共中央頒佈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選拔任用中層幹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幹部的原則;
二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六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三條 選拔任用中層幹部,必須符合把中層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合理的知識結構、能力結構和年齡結構的堅強領導集體的要求。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校選拔任用系部、處室的正副職黨政領導幹部。
第五條 院黨委及黨委組織部門,履行選拔任用中層幹部的職責。
第二章 選拔任用條件
第六條 中層幹部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論水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忠誠於黨的教育事業,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在教學、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於改革,艱苦創業,做出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同學校實際相結合,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教育教學管理實踐經驗,善於學習和把握教育教學規律,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有正確的權力觀,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為人師表,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絡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作風民主,顧全大局,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條 中層幹部應具備相應資格:
一擔任系部、處室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副職崗位實踐;擔任副職的,應具有三年以上工齡和在下一級正職崗位兩年以上的工作實踐;
二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系部行政一把手一般應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稱,有一定的學術地位;
三必須經過一期校內的黨校幹部培訓;
四身體健康;
五擔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除具備上列規定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第八條 中層幹部一般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的中青年幹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應當按照有關程式辦理。
第三章 民主推薦
第九條 選拔任用中層幹部應當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物件,民主推薦由黨委組織部門主持。
換屆時,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定全額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時,按照擬任的職位推薦。
黨委組織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物件。確定考察物件時,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要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第十條 民主推薦時所採取的形式和參加的人員:
一領導班子換屆時,由所在單位全體教職工參加,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全額推薦;本屆同級黨政領導班子集體推薦;所在單位成員個人向組織推薦或自薦;
二個別提拔任職時,根據職位的要求,可以由單位全體成員參加推薦,也可在相關範圍內進行民主推薦;
三選拔職能部門中層幹部時,還應根據該部門的職責和工作範圍,在相關範圍內進行民主推薦;班子換屆時,還必須經過廣泛地個別訪談聽取意見,推薦人選。其訪談物件要求在職務、職稱、年齡等方面有一定覆蓋面和代表性,一般應包括如下人員:
1、所在單位黨政現職領導幹部;
2、系部黨總支直屬支部委員;
3、所在單位工會組長、教代會代表、民主黨派代表;
4、所在單位其他教員、職工、黨政工作人員代表。
第十一條 黨委組織部門彙總推薦情況,向校黨委彙報。
第十二條 領導幹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署名的推薦材料。若所推薦人選是所在單位群眾擁護的,可以列為考察物件。
第十三條 某些領導崗位幹部人選,還可以採取民主推薦和公開招聘相結合的辦法公開選拔。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四條 在廣泛聽取意見、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確定幹部人選後,必須進行嚴格考察。中層幹部由黨委組織部門負責考察。
第十五條 考察幹部,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要求,全面考察幹部的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思想品德和工作實績。考察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實行領導和群眾相結合,準確地瞭解考察物件的表現。
第十六條 幹部考察應當經過下列程式:
一組織考察組,擬訂考察方案,並同考察物件所在單位的黨總支黨支部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方案溝通情況,徵求意見;
二採取個別談話、民主評議或者民意測驗、實地考察、專項調查、專題座談會、同考察物件面談等方法,廣泛瞭解情況;
三黨委組織部門綜合分析考察情況,研究提出意見,向校黨委報告。
第十七條 考察擬任職務人選,個別談話的範圍和物件為:
一所在單位黨政領導成員;
二所在單位黨支部書記、處室主任;
三所在單位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員;
四同考察物件聯絡較多的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五同考察物件長期共事的有關人員;
第十八條 考察黨政領導幹部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並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內容包括:
一政治思想和品德表現;
二理論水平、政策水平、知識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
三工作實績和主要特長;
四工作作風與廉政情況;
五主要缺點與不足;
六考察物件的基本情況和簡歷;
七民主推薦或民意測驗情況。
考察材料要求突出重點,多舉例項,少用概括性語言,力求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物件的情況,對缺點和不足也要寫實。一般不超過1500字。
第十九條 實行幹部考察責任制。進行幹部考察,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派出考察組。考察組由二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組成員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實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並對考察材料負責。
第二十條 換屆前和任屆中期,應對中層黨政班子成員進行一次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的結果作為選任幹部的依據之一。
民主評議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民主評議由院黨委主持;
二民主評議物件為中層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個人要進行述職和工作報告;
三民主評議的主要內容為領導成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
四參加民主評議的人員,由教職工代表組成。
五民主評議應當在個人總結的基礎上,採取召開座談會、填寫書面意見、個別徵求意見等方法進行;
六民主評議結束後,應當向被評議物件反饋評議情況,召開民主生活會,制定改進措施。
第二十一條 中層幹部任期屆滿,對主要領導幹部、主管財務的幹部,在離任前應進行審計。
第五章 醞釀呈報
第二十二條 個別調整中層幹部,應當在下列範圍內進行醞釀:
一在院黨委成員中進行醞釀;
二在院黨政班子中進行醞釀;
三黨外幹部人選,還應當在民主黨派和黨外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進行醞釀;
四職能部門的幹部人選,須徵求學校主管領導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在醞釀的基礎上,黨委組織部門集體研究後,向主管領導彙報,在徵得同意後,進行幹部考察工作。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中層幹部選拔任用,必須由黨委會集體討論做出任免決定。
第二十五條 黨委會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到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明確意見。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應當暫緩做出決定。對影響做出決定的問題要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第二十六條 黨委會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黨委分管幹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組織部門負責人,介紹對幹部人選的考察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
三黨委委員以投票表決制方式進行表決,應到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四對做出任免決定的幹部,由黨委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五任免決定後,由黨委組織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辦理任免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未經考察和未按規定上報材料的幹部,黨委不予討論;未按規定程式辦理的,黨委不予審批和任命。
第二十八條 須報上級備案的幹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九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物件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為培養幹部需要通過交流豐富領導經驗、提高領導水平的;在同一職位上任職超過兩屆或者在一個部門任職時間過長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同一單位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交流。
交流可以在院內部門之間、系部與部門之間,也可以向校外輸送幹部。
第三十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度。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的親屬關係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有上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中層領導班子在討論幹部領導職務任免、職稱晉升、工資調整、工作調動、獎勵處分、出國等事項時,凡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第八章 辭職降職
第三十一條 建立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制度。
辭職包括因公辭職、個人申請辭職和責令辭職。
第三十二條 因公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幹部因職務變動,按照規定的程式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第三十三條 個人申請辭職,是指黨政幹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個人申請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院黨委審批。院黨委應當在收到申請報告的一個月內予以答覆。未經批准,不得擅離職守,否則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 責令辭職,是指黨委根據幹部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通過一定程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免去現職。
對被責令辭職的幹部,可以分配適當工作。
第三十五條 建立黨政領導幹部降職制度。
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可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 被責令辭職或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在新的崗位上工作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適合的領導職務。
第九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
二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如被討論人選不合適需另提人選的,必須按組織程式辦;
三不準個人決定幹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會集體討論做出的幹部任免決定,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在通知下發之前需複議的,必須經黨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進行;
四不準拒不執行上級派進、調出或者調動、交流領導幹部的決定;
五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祕書等身邊工作人員;
六不準洩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七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幹部,或者在調離後干預原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
八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的活動;
九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
十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打擊報復,營私舞弊。對違反本規定的,必須給主要責任者以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其中,對拒不服從組織調動和交流決定的,應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三十八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行有效監督:
一黨委及組織部門受理有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檢舉、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黨委組織部門承擔有關檢查監督的職能;
二紀檢監察部門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對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工作實行檢查監督;
三組織、紀檢監察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組織部門召集,檢查分析本辦法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黨委;
四各單位、部門和黨員、幹部、群眾對選拔任用幹部工作中的違紀行為,可以向黨委、組織、紀檢監察部門檢舉、申訴,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核實處理;
五黨委及組織人事部門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認真執行本辦法,堅持黨的原則,公道正派,任人唯賢,搞“五湖四海”,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和制度,抵制各種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選拔任用工會、共青團幹部,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若與中央及有關部門的選拔任用規定有不符之處,按照中央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黨委批准之日起施行,由黨委組織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