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籌資選擇哪種方案

籌資是企業進行一系列活動的先決條件。籌資決策不僅要籌集到足夠數額的資金,而且要使資金成本達到最低。不同籌資方案的稅負不同,企業在利用籌資方式進行稅收籌劃時,不僅要從稅收上考慮,還要注意企業收益提高所帶來的風險,並充分考慮企業自身的特點以及風險承受能力。

  按照取得資金來源渠道的不同,籌資可以分為:爭取財政撥款,自我積累,借款,發行債券,發行股票,商業信用,租賃等方式。

  企業籌資中常見的有以下幾種稅收籌劃方法。

  借貸與自我積累的選擇自我積累這種籌資法,需要很長的時間才能完成。但從稅收的角度來說,卻不是盡善盡美的。因為通過自我積累法籌集來的資金,投入生產經營活動之後,產生的全部稅負由企業自己負擔。


  貸款則不同,它不需要很長時間,而且投資產生效益後,出資機構實際上也要承擔一定的稅收,即企業歸還利息後,企業的利潤有所降低,特別是稅前還貸政策,其本質就是用財政的錢還貸款。因此,企業的實際稅負被大大降低了。所以說,利用貸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企業減輕稅負、合理避開部分稅款的一個很好的途徑。企業借款和發行債券的選擇

  借款籌資主要是向金融機構(如銀行)進行融資,其成本主要是支付的利息。對企業來講,借款籌資具有一定的抵稅作用,即企業歸還利息後,利潤有所減少,所得稅稅負將有所下降。特別是稅前還貸政策,其本質就是用財政的錢還貸款,企業的實際稅負更是大大降低。因此,利用貸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企業減輕稅負、合理避稅的一個很重要的途徑。

  例如,某企業取得5年期的長期借款400萬元,年利率為10%,籌資費用率為0.4%,那麼該企業可以少繳所得稅66.528萬元[(400×5×10%+400×0.4%)×33%].

  雖然企業可以通過向金融機構借款、融資,其利息在稅前衝減企業利潤,從而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但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進行籌資、籌劃的空間不大,有條件的企業還可以通過發行債券進行籌資、籌劃。例如,某企業發行總面額為400萬元5年期債券,票面利率為11%,發行費用率為5%,則該企業可節稅 79.2 萬元[(400×5×11%+400×5%)×33%].

  相比之下,借款籌資所承受的稅負重於向社會發行債券所承受的稅負。

  借貸與權益融資的選擇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借貸的利息支出可以作為費用成本衝減當期的企業利潤,而企業發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卻不能計入當期費用,兩者之間的稅收差別待遇構成了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基礎。

  例如,某股份制企業A共有普通股400萬股,每股10元,沒有負債。由於產品市場行情看好,準備擴大經營規模,該公司董事會經過研究,商定了三個籌資方案。

  方案一:發行股票600萬股(每股10元),共6000萬元。

  方案二:發行股票300萬股,債券3000萬元(債券利率為8%)。

  方案三:發行債券6000萬元。

  企業A下一年度的資金盈利概率:盈利率分別為10%、14%、18%;概率分別對應為30%、40%、30%.企業預期盈利率=10%×30%+14%×40%+18%×30%=14%;預期盈利=10000×14%=1400萬元。

  方案一:應納企業所得稅=1400×33%=462萬元;稅後利潤=1400-462=938萬元;每股淨利=938萬元÷1000萬股=0.938元/股。

  方案二:利息支出=3000×8%=24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400-240)×33%=382.8萬元;稅後利潤=1400-240-382.8=777.2萬元;每股淨利=777.2萬元÷700萬股=1.11元/股。

  方案三:利息支出=6000×8%=48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400-480)×33%=303.6萬元;稅後利潤=1400-480-303.6=61萬元;每股淨利=61萬元÷400萬股=1.54元/股。

由此可見,隨著借貸籌資額的增加,企業的每股淨利也隨著增加。但同時隨著借貸籌資額的增加,企業經營的風險隨著增加。企業通過股票籌資獲得的節稅收益雖然非常有限,但通過發行股票籌得的資金不需要償還,可被企業長期佔用。因此,企業在籌資時應對籌資成本、財務風險和經營利潤綜合考慮,並要善於將股權籌資和債務籌資結合使用,選擇最佳結合點。

  相互借貸籌資法企業並不是只有在缺少資金的時候才有必要進行借貸。相反,企業在不缺乏資金的時候,還可以通過相互提供借貸資金進行稅收籌劃,以節省部分稅款。這種籌劃的空間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更大,在比例稅率的情況下相對較小。

  例如,某行業的年度變化較大,某年度個體工商戶甲淨盈利30萬元,個體工商戶乙沒有盈利,虧損1萬元,甲、乙兩個體戶的資金都比較雄厚。

  如果甲、乙兩個體戶都不貸款,也不相互拆借,則:甲應納稅額=300000×35%-6750=98250元;乙不用納稅。

  如果甲、乙兩個體戶互相拆借,該年度甲向乙貸款60萬元,年利息率為10%,年度末甲應向乙支付利息6萬元,則:

  甲應納稅額=(300000-60000)×35%-6750=77250元;

  乙應納稅額=(60000-10000)×35%-6750=10750元;

  98250-77250-10750=10250元。通過籌劃,兩者共少繳稅款10250元。

  租賃籌劃法根據我國會計制度的規定,用於固定資產的投資不能抵扣經營利潤,只能按期提取折舊。這樣,投資者不僅要在前期投入較大數額的資金,而且在生產中只能按規定抵扣。

  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看,承租人可以在經營活動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衝減其經營利潤,減少稅基,從而減少應納稅額,併為其今後繼續從事其他各種經營活動奠定基礎。與此同時,對出租人來說,他不必為如何使用或利用這些裝置及如何從事經營活動而操心,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得租金收入。此外,它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經營利潤收入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待遇。因此,承租人與出租人便有了共同的利益,這便是兩者合作的經濟基礎。當然,更為企業的稅收籌劃創造了較好的客觀條件。租賃產生的稅收效應並非僅僅因為存在相同的利益才得以實現。即使在專門租賃公司提供租賃裝置的情況下,承租人仍然可以獲得稅收上的好處。

  租賃過程中支付資金的方式在簽訂合同時由雙方共同協定,這樣,承租人就可以從減輕稅負的角度出發,通過租金的平穩支付,使利潤在各個年度平攤,從而使經營所得適用較低稅率,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當出租方和承租方同屬於一個大的利益集團時,為了共同的利益,他們可以通過租賃方式直接、公開地將資產從一個主體轉移到另一個主體,使更多的所得適用較低的稅率,享受到優惠政策,從而使整個集團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