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舉報建築工程質量問題
建築工程質量的問題是每個人關注的問題,如果發現有建築工程質量的問題,每個人都權利去相關部門進行舉報。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建築工程質量舉報的具體做法的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舉報建築工程質量問題
舉報建築工程質量問題的途徑很多,但不知是哪種質量問題。如果是已竣工建築,首先應向物業公司反應舉報,一些小問題物業公司都能解決,物業公司無法解決可向當時建設局工程處舉報。如果是在建工程的質量問題,應先向監理公司或開發商舉報,若起不了作用再向當地質量監督站或建設局工程處舉報。
二、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計劃單列市建委,解放軍總後營房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
現將《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建設工程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認真做好工程質量投訴的處理工作,依據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工程質量投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信函、電話、來訪等形式反映工程質量問題的活動。
第三條凡是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築安裝、市政、公用、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和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工程質量問題,均屬投訴範圍。 對超過保修期,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工程質量問題,由產權單位或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條接待和處理工程質量投訴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日常工作。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支援和保護群眾通過正常渠道、採取正當方式反映工程質量問題。對於工程質量的投訴,要認真對待,妥善處理。
第五條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以下簡稱“投訴處理工作”應當在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及時、就地依法解決的原則。
第六條建設部負責全國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工作。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的工程質量投訴受理工作,由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受理工程質量的投訴。
第七條建設部對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的有關規定和辦法;
二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投訴處理工作進行指導、督促;
三受理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工程質量投訴。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訂本地區。本部門的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的有關規定和辦法;
二組織、協調和督促本地區、本部門的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
三受理本地區、本部門範圍內的工程質量投訴。
第九條市地、縣建委建設局的工程質量投訴管理機構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條對涉及到由建築施工。房地產開發、勘察設計、建築規劃、市政公用建設和村鎮建設等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質量投訴,應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協調下,由分管該業務的職能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投訴處理機構要督促工程質量責任方,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處理好使用者的工程質量投訴。
第十二條投訴處理機構對於投訴的信函要做好登記;對以電話、來訪等形式的投訴,承辦人員在接待時,要認真聽取陳述意見,做好詳細記錄並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對需要幾個部門共同處理的投訴,投訴處理機構要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在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協同處理。
第十四條建設部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處理的工程質量投訴材料,各地區、各部門的投訴處理機構應在三個月內將調查和處理情況報建設部。
第十五條省級投訴處理機構受理的工程質量投訴,按照屬地解決的原則,交由工程所在地的投訴處理機構處理,並要求報告處理結果。對於嚴重的工程質量問題可派人協助有關方面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市、縣級投訴處理機構受理的工程質量投訴,原則上應直接派人或與有關部門共同調查處理,不得層層轉批。
第十七條對於投訴的工程質量問題,投訴處理機構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合理的要求,要及時妥善處理;暫時解決不了的,要向投訴人作出解釋,並責成工程質量責任方限期解決;對不合理的要求,要作出說明,經說明後仍堅持無理要求的,應給予批評教育。
第十八條對註明聯絡地址和聯絡人姓名的投訴,要將處理的情況通知投訴人。
第十九條在處理工程質量投訴過程中,不得將工程質量投訴中涉及到的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檢舉、揭發、控告的人員和單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投訴人。
第二十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把處理工程質量投訴作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抓好。對在工程質量投訴處理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對在處理投訴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敷衍、推氛拖延的單位及人員,要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工程質量不合規定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81條的相關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建築法》第74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