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變更股東決議

  由於公司發展的需要,有時會對公司地址進行變更,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範文,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

  XXXXX 有限公司

  XX年第X次股東會決議

  XXX九年X月XXXX日,在XXX小區XXX號,召開了XXX有限公司XXX第X次股東會決議,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本公司以電話方式通知到全體股東。到會的股東有XXX、會議由執行董事XXX集合主持。經到會股東充分討論、認真研究形成以下決議:

  一、公司住所變更為:xx市xx區xx

  二、同意公司經營期限延期至XXX年XX月X日。

  三、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條。

  四、股東會保證所提交的材料真實、合法、有效,並對此承擔一切民事責任。

  五、同意委託XXX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簽名:

  XX年XX月XXX日

  範文二

  會議時間:20XX年XX月XX日

  會議地點:溫州市XXXXXXXXXXXXX號

  會議主持人:XXXX

  會議通知時間及方式:20XX年XX月XX日以電話方式通知。

  到會股東:XXX、XXX擁有公司100%股東表決權。

  會議性質:第 X 次股東會會議

  經到會股東充分討論、認真研究形成以下決議:

  一、將我公司原地址:溫州市XXXXXXXXXXXXXX號 變更為:溫州市XXXXXXX號

  二、同意將《溫州XXXX有限公司章程》第X章第X條原為:“公司住所:溫州市XXXXXX號”,修改為:“公司住所:溫州市XXXXXXXX號”。

  全體股東簽字: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註冊地址的認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辦事機構所在地,即公司開展業務活動和處理公司事務的公司機構所在地。對於達到一定規模的公司來說,公司的辦事機構往往有多處,考慮到公司地址的上述意義,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司地址只能有一個,因此在有多處辦事機構的情況下,應根據各辦事機構所處理業務的性質不同,確立其中一個為主要辦事機構,從而該公司的住所便是該辦事機構所在地。

  公司在成立前應先擇定其住所,在申請公司註冊登記時,須向登記機關提交住所證明,以證明將要註冊的公司對該住所享有使用權。公司地址是公司章程中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假若未作記載,則有違公司存在的合法性,公司也不能成立。經登記的住所若日後變更而未作變更登記,公司不得以變更的住所對抗第三人,即公司地址一經登記即產生了公信力。